面對未盡扶養責任的父母,子女可否拒絕扶養?

26 Oct, 2016

律師回答:

常見的問題, 父母在子女年幼沒扶養,子女長大後可以拒絕扶養嗎? 實務上碰到一些子女從小遭父母一方或雙方棄養,甚至虐待,成長過程受盡委屈,等好不容易成年獨立,有了自己的生活後,卻被未曾謀面的父母訴請給付扶養費,或遭社會局追討安置費用等案例。若仍要求子女必須負完全的扶養義務,有欠公平且嚴重背離一般法感情。

 

因此,99年1月27日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前揭規定將使扶養義務之相對化,即受扶養權利者必須盡扶養義務,且未對於義務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至於,法院如何認定父母有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呢?基本上舉凡能證明父母有未扶養之事實都可以作為證據,實務上多是傳喚親屬作證為判斷依據。

 

另得值注意,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而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依民法規定仍負扶養義務。實務上,多數法院仍然採取無溯及效力的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15號判決)。換句話說,也就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必須自法院裁判確定了,才會生效。目前在父母尚未提出給付扶養費請求,或受社會局追討父母緊急安置等費用之前,子女就先提告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或許不失為一個預防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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