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未盡扶養責任的父母,子女可否拒絕扶養?
問題摘要:
法律規定為那些因為父母的虐待或未盡扶養義務而受到影響的子女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如果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未盡扶養責任,導致子女成年後受到不公平的要求,子女可以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這樣的規定將扶養義務相對化,保護了子女的權益,並確保了公平性。對於父母未盡扶養義務的情況,法院將根據事實和證據來判斷是否存在不當行為。這可能包括傳喚親屬作證等方式來確定。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決只具有追溯性,即只對裁決後的情況有效,而不會影響之前的義務。因此,在父母提出扶養請求之前,子女可能需要先提出請求減免扶養義務的訴訟,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受到保護。這一法律規定有助於保護那些因為父母的不當行為而受到影響的子女,確保他們不必承擔不應該由他們承擔的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在子女年幼沒扶養,子女長大後可以拒絕扶養嗎? 實務上碰到一些子女從小遭父母一方或雙方棄養,甚至虐待,成長過程受盡委屈,等好不容易成年獨立,有了自己的生活後,卻被未曾謀面的父母訴請給付扶養費,或遭社會局追討安置費用等案例。若仍要求子女必須負完全的扶養義務,有欠公平且嚴重背離一般法感情。
台灣民法第1118條之1的增訂,是為了平衡法律與道德情感之間的衝突,特別是在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時,允許子女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此條款的核心在於認識到扶養義務並非絕對,而是考慮到人際關係的實際情況,以及是否存在虐待或重大忽視的行為。當父母對子女有虐待或嚴重疏忽的行為,且這些行為對子女造成了長期的心理或身體傷害時,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性,減輕或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因此,99年1月27日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前揭規定將使扶養義務之相對化,即受扶養權利者必須盡扶養義務,且未對於義務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至於,法院如何認定父母有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呢?基本上舉凡能證明父母有未扶養之事實都可以作為證據,實務上多是傳喚親屬作證為判斷依據。
實務上,證明父母未盡扶養義務可能需要具體的證據,如親屬或知情者的證詞、醫療記錄、學校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法院會審慎評估所有證據,決定是否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得值注意,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而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依民法規定仍負扶養義務。實務上,多數法院仍然採取無溯及效力的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15號判決)。換句話說,也就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必須自法院裁判確定了,才會生效。目前在父母尚未提出給付扶養費請求,或受社會局追討父母緊急安置等費用之前,子女就先提告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或許不失為一個預防的手段。
任何關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判都只具有向後效力,不具溯及既往效力。這意味著在法院作出裁定前,子女仍需按法律規定承擔扶養義務。因此,如果子女預期未來可能會面對父母的扶養費用請求,提前申請法院裁定確實是一種預防措施,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免受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的法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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