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之間的財務責任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若其中一方將收入完全用於個人用途,而未適當承擔家庭責任,則另一方有權依據《民法》第1003條之一的規定,請求對方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確保家庭能夠維持正常運作。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則可透過法律途徑,請求法院判決對方給付應負擔的家庭費用,以保障自身及家庭成員的生活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是指以夫妻為主體的家庭,其為維持通常社會生活所必要的費用,而內容則包括日常之食衣住行費用、未成年子女之養育費、教育費、醫療費、娛樂費、交際費等費用。家庭生活費用:夫妻間食衣住行育樂必要開支,就是指維持一個家庭所需要費用(含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一項的規定,夫妻雙方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除非有特別的法律或契約約定,否則夫妻應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況來分擔家庭支出。因此,若先生(或太太)將收入全部用於個人開銷,而未適當承擔家庭生活費用,則另一方是有權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依據雙方的經濟能力、支出狀況及家事勞動的付出,來判斷應如何分擔家庭費用。

 

此外,民法第1003條之1的規定也明確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其勞動貢獻可視為對家庭的經濟貢獻,因此可以作為抵充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這意味著,即便夫妻一方並無穩定收入,但如果負責家務、育兒或其他家庭事務,仍應被視為有貢獻於家庭經濟,而另一方應適當負擔較多的金錢支出,以維持家庭的正常運作。若夫妻一方拒絕支付應負擔的家庭費用,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對方依法履行分擔家庭費用的義務。

 

在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雙方的收入來源、支出紀錄、家務分工以及婚姻存續期間的生活方式,來判斷是否有必要裁定一方支付家庭費用。例如,若某一方長期負責支付所有家庭開銷,而另一方卻未對家庭經濟做出合理貢獻,則法院可能會認定應由較具經濟能力的一方適當補償對方。此外,若夫妻雙方因經濟分配問題而發生爭議,也可以透過協商或調解的方式,確定合理的家庭費用分擔方式,以維持婚姻關係的平衡。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家庭生活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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