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稱姓的大小事

27 Oct, 2016

問題摘要:

關於改變姓氏的條件和程序。這裡涉及多種情況,包括非婚生子女的姓氏變更、收養關係下的姓氏變更、以及父母離婚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的姓氏變更。概括來說,這些條款提供了一個框架,使得在特定條件下,個人可以改變姓氏,既可以透過父母的書面協定,也可以在無法達成協議時,通過法院的介入來進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非婚生子女的姓氏變更

 

若父母已婚,則子女通常跟隨父姓。

若父母未婚,子女則跟隨母姓。

經生父認領後,子女可能改為父姓,但需要父母共同同意或遵循特定程序。

若父母離婚、父母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或父母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情事,法院可以考慮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又依同法第105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據此,子女姓氏不再男尊女卑,出生時可以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抽籤,子女未成年可以再協商。成年後,子女也可以自行決定。

 

對於非婚生子女而言,如果經生父認領,他們有可能改為父姓,但這需要父母的共同同意或遵循法律規定的特定程序。對於收養情況,改姓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不過具體條件依收養前後的情況而異。收養和非婚生子女的情況顯示,台灣的法律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對姓氏進行彈性的變更,以適應家庭結構的變化。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成年後,經父母之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已從母姓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生父母結婚,得由父母書面約定或同意變更姓氏。

 

收養情況下的姓氏變更

 

收養關係成立前,子女從養父母姓或根據特定情況從收養者姓氏。

配偶收養子女時,根據法律規定處理。

養父母可以與被收養子女約定姓氏變更。

 

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

 

有關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視被收養者年齡而定,如被收養者年齡為未滿7歲或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依民法第1076條之2條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同意。準此,未成年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約定;如成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約定,從養父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不必得其生父母之同意。

 

養子女被收養後,得由養父母書面約定維持原姓、從養父姓、或從養母姓。養子女未成年前得由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於成年後得經養父母書面同意變更姓氏,養子女被收養後姓氏之變更,不受被收養前變更姓氏次數之限制。

 

約定改姓或變更改姓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不論是父母還是小孩的意願,若是未成年的子女想要改姓,就需要經過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再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

 

父母離婚後的姓氏變更

 

離婚後,父母可以協商變更子女姓氏,或透過法院裁決。

若要向法院訴請改姓,申請者必須證明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離婚後關於子女姓氏的變更,法律提供了兩條路徑:一是雙方父母協商變更,二是透過法院的裁決。這允許在特殊情況下考慮到子女的最佳利益,進行姓氏的改變。特別是在離婚和監護權問題上,法律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以確保子女的利益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考慮。

 

如果夫妻雙方已經離婚,或者有其他的特殊原因無法約定,則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改姓。若是要向法院訴請改姓,就必須要有以上事由,且若是單純因為離婚想要改姓,

是比較困難的,申請的一方必須要證明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才可能得到法院的准許。

 

常有人問「離婚後取得小孩監護權,可以幫小孩改姓嗎?」依法,理論上方式有兩種:(一)與前夫(妻)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二)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離婚即為其中一款事由。第一種方式最簡單,只要父母寫好約定書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但父母離婚後往往變成仇人,通常對方不會同意,這時候僅能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了,雖然離婚是得以聲請變更的事由,但並非絕對,仍須釋明改姓有利於子女利益的事由,否則仍有遭法院否准的可能。。

 

整體而言,台灣的相關法律條文提供了關於姓氏變更的廣泛選擇,允許在多種情況下,個人和家庭能根據他們的具體需求和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這體現了對個體身份和家庭結構變化的認識和尊重,同時也確保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正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民法第1059-1條=姓名條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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