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半在監獄服刑,要如何訴請離婚?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若監獄服刑的配偶不同意離婚,則須透過離婚訴訟來解決,而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離婚事由,才能讓法院裁判離婚,若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則可依法提出離婚訴訟,但需留意時間限制,確保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將失去請求離婚的機會。此外,若未達法定標準,仍可尋求其他法定離婚事由或透過「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規定來補強,以確保自身的離婚訴訟能夠獲得法院支持,因此,在面對此類情況時,當事人應該及早諮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的權利能夠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並在適當的時機內行使離婚請求權,以達成預期的法律效果。這樣的法律制度設計,確保婚姻關係的公平性,也讓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無辜配偶擁有合法的管道來解除婚姻關係,避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長期承受精神上的痛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是在監獄服刑的配偶(也就是老公或老婆),本身是『同意』離婚這件事的話,只要具備:『離婚協議書』、『在監委託書』、『在監證明書』,就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在監獄的配偶另外需要在監獄內填寫報告單述明離婚意旨,並經機關長官簽核)。

 

當配偶因犯罪而被羈押或執行刑期時,若夫妻雙方已達成離婚共識,則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程序。此時,收容人需填寫正式報告單,該報告單需經機關長官簽核後,明確記載其離婚意旨,並申請在監(或在院、在所、在校)證明,確保該離婚意願之真實性。完成上述程序後,收容人須填寫離婚協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並由配偶持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正式解除婚姻關係。此外,若收容人配偶無法親自與收容人辦理離婚協議手續,亦可選擇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並說明其配偶目前正在某矯正機關執行刑期,戶政人員將主動與該矯正機關的戶政事務所聯繫,委請其代辦離婚手續,確保離婚程序能夠順利完成。除此之外,戶政事務所亦會函請矯正機關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供離婚登記所需的相關文件,以利當事人順利完成離婚程序。在此過程中,收容人需確認自身離婚意願,並透過正式程序提交必要文件,確保離婚手續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關於這個問題,涉及離婚事由有: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丈夫從頭到尾都沒有告知妻子自己因為犯罪即將入獄,這樣的隱瞞行為,對妻子而言,就如同遭受欺騙,原本以為婚姻是一個嶄新的開始,沒想到卻因為配偶的隱瞞而導致兩人結婚不到一週就得分離,這種情況相信無論是誰都會感到難以接受,這段婚姻關係恐怕也難以維持下去。。

 

其實,每次提到離婚案件時,都不外乎涉及兩個最核心的重點,一個是信任,另一個是夫妻之間的感情,基本上婚姻關係只要缺少其中之一,就會陷入危機,甚至難以繼續經營下去。例如,若配偶隱瞞自己外遇,這樣的行為就會徹底破壞夫妻之間的信任,而信任一旦崩解,婚姻關係就會像天秤失去平衡一樣,逐漸傾斜,最終難以挽回。信任是婚姻關係的基礎,而感情則是婚姻的維繫力,當兩者之間的某一項因素被破壞,婚姻也將難以長久維持。回到這個案例,雖然丈夫被判刑入獄符合法定離婚事由,但其實讓婚姻真正走向破裂的,並不僅僅是刑期本身,而是他選擇隱瞞,讓妻子失去對他的信任,也讓妻子對於這段婚姻感到徹底絕望。如果丈夫在婚前或婚後坦白自己的處境,或許婚姻還有修復的可能,但當一方選擇隱瞞事實,另一方在毫無心理準備的情況下突然得知真相時,這樣的衝擊往往比單純的刑期還要來得更具破壞性。這也是為什麼在婚姻案件中,信任往往比任何法律條文還來得重要,因為法律可以規定哪些行為可以成為離婚事由,但夫妻之間的感情與信任,卻是法律無法強制維持的。

 

另一半正在監獄中服刑,仍然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如果配偶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這可以成為請求離婚的合法理由之一。以下是提起離婚訴訟的一般步驟:

 

配偶的判決書副本,證明其正在服刑。此外,如果有其他造成婚姻破裂的證據,如通信紀錄、證人證詞等,也應一併準備。法院將會離婚請求進行審理。在這一過程中,法院可能會要求您提供更多證據或進行口頭辯論。根據法院審理的結果,如果法院認為您提供的理由和證據充分,將會判決准予離婚。但是,若是在監獄服刑的配偶,根本『不同意』離婚這件事,則就必須透過『離婚訴訟』(即離婚官司),才有辦法處理(但要注意,訴訟勝敗難以預料,需用心打官司,才有機會獲得想到的勝訴判決)。

 

而打『離婚訴訟』(即離婚官司),必須具備法定事由,以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為例,若受刑人是因為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者,另一方就可以把這個當作是一個離婚事由,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訟。

 

信任破裂後,無論刑期長短,婚姻仍難以持續。因此,在法律上,雖然丈夫的犯罪行為讓妻子得以依法請求離婚,但在情感上,真正讓這段婚姻走向終點的,則是丈夫選擇隱瞞,導致妻子在情感上無法再信任他,也無法再對這段關係抱有期待。這個案例再次提醒我們,婚姻的經營不僅僅是法律上的結合,更需要雙方在關係中坦誠相待,唯有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婚姻,才有機會長久維持,否則,一旦信任消失,婚姻也將隨之瓦解。

 

然而,若當事人發現配偶被判刑確定時已超過一年,或該判決確定已逾五年,則無法再單獨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請求離婚,但仍可考慮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提出離婚訴訟。該條文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表示,若配偶的故意犯罪雖然已超過法定請求離婚的時間限制,但其犯罪行為已對婚姻關係造成重大影響,使請求人感到羞愧、承受社會壓力,或因配偶犯罪導致夫妻之間的互信、互敬、互愛關係嚴重破裂,仍有機會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成功解除婚姻關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量犯罪行為對婚姻的影響程度、夫妻關係是否已無法修復,以及請求人是否因配偶犯罪行為而遭受重大精神痛苦,若法院認為婚姻已難以維持,則有可能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准許離婚。此外,當事人若希望提高訴訟成功的機會,應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配偶的犯罪判決書、受刑情況、對家庭生活造成的影響等,以證明婚姻關係確實已經破裂,無法繼續維持。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於「重大事由」的認定標準較為彈性,通常會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作出裁量,因此當事人在準備訴訟時,應充分說明配偶犯罪對自己造成的影響,包括是否影響社交生活、家庭財務、心理健康等,以增加法院判准離婚的可能性。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判刑-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條=民法第10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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