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同居義務判決,可以訴請離婚?

28 Oct, 2016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間自應協力維持共同生活之幸福與圓滿。查夫妻應互愛並誠摯相待,而同居乃夫妻雙方和諧協力始克達成,觀諸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之規定自明,倘夫妻之一方無意與他方同居,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並謂他方不與其同居,係惡意遺棄,而以之為由訴請判決離婚,於法即難謂為合(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17號民事判決所示)。

 

而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應認為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之情形,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如有正當理由不能盡同居之義務者,當難遽准夫妻之一方據為離婚原因(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33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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