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媽媽幫未成年子女支付的人壽保險費,可以要求爸爸分擔嗎?
問題摘要:
法院對於扶養費的計算通常以子女當前的生活需求為基準,若扶養義務人主張以保險費作為扶養費的替代項目,則法院通常會審慎審查該保險對子女的實質影響,例如是否能夠直接改善子女的生活品質,或是否能夠即時提供子女經濟上的幫助。然而,由於保單價值可由要保人自由處分,其提供給子女的經濟保障遠不如直接給付現金來得具體,因此在法律適用上,法院通常不會輕易接受此類主張。法院應該綜合考量保險契約的訂立時機、父母的合意程度、子女的實際需求以及親權行使的方式,來決定該保費是否應該納入必要生活費用,而不應該一概而論地排除保險費的分擔責任。此外,即便保險費未被法院認定為必要生活費用,母親仍然可以嘗試透過協議的方式,與父親重新協商子女的撫養費分配,特別是在雙方仍共同行使親權的情況下,透過家庭協商或調解程序,可能可以達成更公平合理的結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離婚後,若母親為未成年子女支付人壽保險費,是否可以要求父親分擔,涉及到法院如何認定保險費的性質與親權行使的具體方式。在這起案件中,法院認為該保險費不屬於必要的生活費用,因此母親無法請求父親共同負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32號裁定)
按民法第1116-2條明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又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另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則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是以,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乃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而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雙方之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處於一時停止之狀態,但對於父母與子女間之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因此父母均仍應依其各自資力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之義務。
法院的判斷基礎在於「必要的生活費用」通常指的是未成年子女日常基本生活開銷,例如食物、衣物、教育、醫療等,而人壽保險費並不被視為生活必需支出,因此不能要求另一方負擔。然
保險費不能算入扶養費的一部分,主要原因在於保險費並不像金錢那樣可以直接運用於日常生活開銷,因此不能視為必要的扶養方法。在扶養義務的法律概念中,扶養費通常應涵蓋子女的基本生活支出,如食物、衣物、教育費、醫療費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而保險費則屬於較為特殊的財務安排,並不符合扶養費的基本定義。保險的設立本質上是為提供未來風險保障,其功能與日常開銷不同,因此若將其納入扶養費範圍,可能會產生不公平的結果。特別是在保單的法律性質上,要保人並不僅僅是繳納保費的人,更同時擁有保單價值的處分權,因此這筆財產並非直接歸屬於被保險人,而是掌握在要保人手中。由於要保人可隨時變更受益人、解約或借款,因此這份保險對於子女或前夫而言,並非現實可得的財產,無法即時運用於子女的生活開銷或實際扶養需求。
因此,若將保險費扣除於扶養費內,將難以說服人接受,因為這筆支出並未直接改善子女的現實生活,也未能即時提供經濟上的支援。從法律與實務角度來看,扶養義務的目的在於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無虞,而保險則是一種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障措施,其作用與現金直接支付的扶養費完全不同。
舉例來說,一名父母繳納高額保費,卻不願提供充足的現金給子女用於日常開銷,這樣的行為顯然與扶養義務的立法精神相違背。即便該保單未來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在短期內並不會對子女的生活產生實際幫助,這也進一步說明為何法院通常不會將保險費視為扶養費的一部分。
此外,保單價值的歸屬問題也使得保險費難以被認定為扶養費的一部分。一般而言,要保人可以選擇變更受益人,甚至可以在未經子女同意的情況下解約取回保單價值,這意味著即便保單以子女為被保險人,該保險仍然可能完全不會對子女產生實際的財務利益。因此,若允許支付保險費來抵扣扶養費,將可能產生漏洞,使扶養義務人得以透過購買保單的方式規避應付的扶養義務,而無法確保子女能夠獲得即時且穩定的經濟支持。
而,這樣的判斷是否適用於所有情況,仍有討論的空間,特別是當要保人為未成年子女本人時。未成年人欠缺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作為要保人時,保險契約必須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才能成立,因此,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在子女保險契約的訂立過程中必然扮演重要角色。如果保險契約是在父母雙方的共同同意或代理下訂立,即便在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僅與其中一方同住,但如果親權仍由雙方共同行使,那麼保險契約本身仍然應被視為父母共同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保險費用的支付責任是否應該由一方單獨負擔,確實存在公平性問題。
如果保險契約是離婚前由父母共同訂立,或離婚後仍經由雙方同意而簽訂,則父母在當下應已預期該保險契約將產生持續性的保費債務,這使得單方負擔保險費的結果顯得不公平。因此,在法理上,或許應該考慮是否有其他解套方式來合理分擔這筆費用。若保險契約是在離婚後,由雙方共同同意或代理下訂立,則可以透過法律解釋,認為雙方合意將此費用納入「必要生活費用」的範圍內,從而允許請求雙方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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