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以受贈之金錢購買不動產,是否可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03 Nov, 2016

問題摘要:

婚後財產的分配原則上為公平分配,扣除婚姻期間的債務後,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但有幾種例外情況不列入分配範圍,包括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若無法證明財產的性質或所有權,則根據推定原則,視為婚後財產且屬於夫妻共有。婚前財產所產生的孳息,也視為婚後財產。即便是透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如果用於購買新的財產,則新購財產的性質會視作原繼承或贈與的財產。

 

律師回答: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可資參照)。

 

為避免認定夫或妻之婚前或婚後財產產生爭議,並於同條增訂二種擬制規定:一種是「推定」,包括「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及「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另一種是「視為」,包括「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在婚姻關係結束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應公平分配婚後所得的剩餘財產。這包括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的財產。不過,有幾個重要的例外情況:

 

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這類財產認為是個人從外部獲得,並非夫妻共同努力的結果,因此不納入分配範圍。

慰撫金:通常是因為精神損害或其他原因獲得的補償,同樣認為與夫妻共同生活努力無關,不進行分配。

 

「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無論種類是房子或土地等不動產,抑或是股票、珠寶或現金等動產,只要有財產價值,都必須拿出來計算。

 

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但是如果是婚後因為「繼承,贈與或是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慰撫金(精神賠償金),則不列入分配的範圍,因為這些財產並不是夫妻婚後靠自己努力賺來的,和夫妻協力無關。

 

財產的推定與處理

若無法證明財產是婚前或婚後取得,或是無法證明財產屬於夫或妻的個別所有,則推定為婚後財產且屬於夫妻共有。此外,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孳息,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雖然民法把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但不管是哪一種,平時都是夫妻各自擁有的財產,夫妻各自要怎麼花用,對方是管不著的。然而話又說回來,法定財產制度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法律認為,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後所賺的錢,另外一半其實都有貢獻,為了平衡「我賺的錢就是我的」這種觀念的漏洞,所以才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民法為了保障另一半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便設計了一些規定,好防範有心人鑽漏洞。

 

因此,夫或妻如未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即應列入婚後財產,然而,惟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換得之物是否可以作為分配標的,當然不行,即按妻以受贈之金錢購買不動產,僅受贈物之狀態有變更,該不動產仍為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840號判例)。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特定財產如透過繼承或贈與獲得,若這些財產用於購買新的財產,如不動產,新購財產的性質會被視作原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並非婚後財產,從而不受平均分配的規則影響。

 

法律透過這些規範,旨在平衡夫妻雙方的權益,防止在財產分配過程中出現漏洞,並保障雙方均可公平獲得婚後努力的成果。此外,為了避免分配過程中的爭議,法律還提供了一些擬制規定來推定或處理不明確的財產歸屬問題。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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