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帶來的兩名女兒與我的親屬關係為何?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在未經收養的情況下,繼母的兩名女兒與父親無血親或姻親關係,在法律上無法繼承父親的遺產,既非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在法律上,她們不具備任何親等關係,也不在繼承順位之內。然而,若父親希望讓她們享有繼承權,則可透過遺囑指定遺產分配,或透過正式的收養程序,使其成為法定的養子女,以獲得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法律權利。這樣的規定確保親屬關係的法律效力,同時提供透過法律方式安排遺產的彈性,避免繼承爭議的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親生父母底下有三位姊姊與我一名獨生子,而父母離異後,後母與爸爸結婚後,帶來兩名女兒(繼母與前夫所生),繼父母子女是俗稱,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用語。男女雙方與前配偶均有孩子,男女雙方結婚後,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繼父母」。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第970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在遺產繼承上,兩位後母帶來的女兒,算是怎樣的親等(直系、旁系?幾等親?)繼母帶來的兩名女兒在法律上與父親並無血親或姻親關係,因此在遺產繼承上不具有繼承權。

 

民法第1138條有規定繼承人資格,繼父母子女之間並沒有繼承關係。如果父親死亡,繼母於前夫生的兩位女兒沒有繼承權。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血親、姻親的親屬關係依照民法第967條規定,血親指彼此有血緣關係,像是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姑叔姨舅、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等。依照民法第970條規定,姻親包含三種類型: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而「父親的配偶的女兒」是本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三類型中,因此沒有姻親關係。

 

首先,關於親屬關係的判定,依《民法》第967條,親屬可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指的是己身所從出(如父母、祖父母)或從己身所出(如子女、孫子女)之血親,而旁系血親則指與己身出於同源但非直系的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等。根據此定義,繼母帶來的女兒與父親既非直系血親,也非旁系血親,因為雙方並無血緣關係。此外,依據《民法》第970條的規定,姻親的範圍僅限於三種類型,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而繼母的女兒與父親的關係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未包含在上述三種類型內,因此雙方在法律上亦無姻親關係。

 

在遺產繼承方面,依據《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依照以下順序繼承遺產,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其次為父母,再來是兄弟姊妹,最後為祖父母。由於繼母的女兒與父親並無血緣關係,不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即便父親去世,繼母的女兒亦無權繼承其遺產。然而,如果父親願意將財產留給繼母的女兒,則可透過遺囑方式進行分配,除非收養以外,這是唯一合法讓繼母女兒獲得父親財產的途徑,否則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她們無法依法繼承。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繼承關係

如果父親希望讓繼母的女兒成為法律上的繼承人,則可透過收養程序來建立法定親屬關係。根據《民法》第1073條第二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可以收養另一方的子女,但需符合年齡限制,即收養者須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若收養關係成立,則依《民法》第1077條第一項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亦即在法律上享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因此,若父親依法收養繼母的兩名女兒,則她們在法律上將與親生子女享有相同的繼承資格,可依法繼承父親的遺產。

 

如果符合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夫、妻比分別比對方的子女年長16歲以上,這樣就可以收養對方的子女,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養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養父母」。

參考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父母子女之間有繼承權。回到提問,如果父親死亡,繼母於前夫生的兩位女兒是父親的養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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