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效-該什麼時候來請求?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計算夫妻間剩餘財產的分配方面,由於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在夫妻財產關係終止時,扣除婚姻關係期間所負債務後,兩者之間婚後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例如,甲和乙分別擁有的婚後財產總額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可以要求平均分配。夫妻間若有一方負債超過其積極財產的情況,其財產不會被視為剩餘財產。這保證了分配的公平性,不會因為一方的債務影響另一方的權益。夫妻間的債權和債務應納入計算。例如,若一方對另一方有債務,可以從其財產中扣除相應金額。這保證了債務者不會因此而受損失,並避免可能的不公平分配。若有一方在離婚前故意減少其財產以避免分配,法律允許在五年內追加計算這些財產。這項規定旨在防止一方故意損害另一方的權益,並確保公平的分配。當有必要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可以申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這保證了訴訟過程中弱勢一方的權益,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如果一方發現對方的婚後財產比自己多,那麼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分配的時限是從知道開始算兩年,若超過五年後才得知,則喪失請求權。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結束時能夠公平分享婚後的財產增值,但同時也設下了合理的時間限制,以避免過於久遠的財產糾紛影響法律安定性。然而,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大於財產,是否另一方就需要負擔對方的債務呢?答案是否定的。所謂「剩餘財產」,是指資產扣除負債後的淨額,因此如果夫妻一方的負債超過資產,代表該方的財產並無剩餘,其可分配的財產金額應視為零。這樣的規則是為了避免財務較健全的一方反而要幫對方償還債務,違反公平分配原則。畢竟負債是個人行為造成,與夫妻共同努力所累積的婚後財產無關。
舉例來說,假設甲的婚後財產計算後發現負債300萬元,而乙的婚後財產則為200萬元。如果甲的財產不以零計算,而是按照負數-300萬元計算,則夫妻雙方的財產差距將變為5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根據平均分配原則,乙需將所有財產200萬元交給甲,甚至還要額外補貼甲50萬元,這顯然不公平。因此,正確的計算方式應該是甲的婚後財產為零,財產差距為200萬元(200萬元-0元),最終甲可以向乙請求100萬元作為分配額,這才符合合理的財產分配原則。
然而,即便按照此方式計算,乙的律師仍然可以主張此種分配仍然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並請求法院酌減或免除甲的分配金額。這就涉及剩餘財產分配的另一個爭議點:夫妻間的債權或債務是否應納入計算?例如,若夫妻雙方婚後財產皆為100萬元,但丈夫甲欠妻子乙50萬元,甲是否可以主張應先從其婚後財產扣除這筆債務,使自己的婚後財產減少,進而獲得較多的財產分配呢?對此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曾經進行討論,少家廳審查意見(9:4)多數支持否定說(即債務不可扣除),但當庭長法官表決時,肯定說(即債務可扣除)以30票對26票的微弱優勢勝出,成為該次座談會的研討意見,這顯示出該問題確實存在爭議,甚至部分法官未表態,足見其困難度之高。
支持肯定說的見解認為,法律並未明確排除夫妻間的債權債務,因此應將其納入計算,若有不公平之處,則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例如,依肯定說計算,若丈夫甲對妻子乙有債務50萬元,其婚後財產應計為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而乙對甲則有50萬元的債權,其婚後財產應計為1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夫妻財產差距為100萬元,因此甲可向乙請求50萬元的財產分配,最終甲仍須償還妻子50萬元,這樣一來財產分配結果並不影響乙的債權。然而,反對肯定說的學者與法官則認為,這種作法等同於鼓勵夫妻一方故意製造對他方的債務,從而增加自己可請求的財產分配額,不僅違反公平原則,也容易造成濫用。
允許扣除夫妻間債務的做法將導致一方刻意累積債務,以在剩餘財產分配時獲得不當利益。而本專業立場亦較傾向否定說,理由是即便肯定說認為法院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分配額以解決不公平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上,若甲得以理所當然地主張扣除其對乙的債務,那麼舉證責任將轉嫁到乙身上,而在訴訟中,「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責任的不利將使乙處於劣勢。因此,綜合法律原則與公平性考量,否定說仍較具合理性,也較能確保夫妻財產分配制度的公正與妥適運作。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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