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怎麼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是什麼?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關於夫妻財產分配的規定,特別是在採用法定財產制時的應用。法定財產制,婚後夫妻的財產,扣除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後,如果有剩餘,應當平均分配給夫妻雙方。這一規定的背景是為了保障家庭中未出外工作的配偶的生活,同時也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列入夫妻財產的分配範圍內,因為這些財產與夫妻在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經濟基礎無關。舉例來說,如果夫妻的婚後財產是100萬元,婚後負債是20萬元,其中一方繼承了價值500萬元的不動產,則在分配時僅能依法分配剩餘的80萬元財產,而不涉及繼承來的不動產部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婚姻關係終止時,夫妻雙方對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財產能夠公平分配。當夫妻選擇法定財產制時(即沒有另行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婚後財產的剩餘部分將納入分配範圍,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繼承財產、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等個人財產,不納入婚姻期間的財產分配範圍,而是由個人獨立持有、管理和使用。
當夫妻關係因離婚、死亡或變更財產制而終止時,必須依照民法第1030-1條進行剩餘財產的計算與分配。計算方式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名下財產的增加部分,扣除個人負債後,所得的淨值即為剩餘財產。若雙方的剩餘財產差距過大,則財產較多的一方應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財產較少的一方,以維持公平。
然而,在剩餘財產計算時,並非所有財產都需要納入。例如,繼承財產、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並不屬於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因此不納入計算。這類財產包括:一方繼承的遺產,例如父母留下的不動產或金錢;一方接受贈與的財產,例如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贈與的房產;以及因人身損害獲得的慰撫金,這些財產皆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因此不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舉例來說,若妻子在婚姻期間繼承了一筆價值200萬元的遺產,這筆財產將不計入夫妻的剩餘財產計算,即便夫妻離婚或一方過世,這筆財產仍由妻子個人持有,不會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範圍。同樣地,如果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總計100萬元,其中甲因父親過世繼承了一棟價值500萬元的不動產,那麼夫妻可分配的婚後財產仍僅限於100萬元,扣除債務20萬元後,剩餘80萬元才是雙方應進行平均分配的財產,而甲繼承的不動產則不在分配範圍內,因為該筆財產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
我國採取法定財產制,主要是考量到台灣傳統社會的家庭結構,過去多數家庭仍是「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許多女性選擇留在家中照顧家庭,未能直接參與經濟活動。因此,法律特別設立了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確保在離婚或夫妻關係終止時,家務勞動的價值能夠獲得合理補償,使在婚姻期間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不至於在婚姻結束後喪失經濟保障。然而,繼承財產、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納入計算,則是因為這些財產的取得與家事勞動無關,不應納入夫妻共同努力的財產範圍,以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
此外,為了避免有一方在婚姻終止前故意轉移財產,法律也設立了「追加計算」制度。若夫妻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故意處分婚後財產以減少另一方的分配權益,則該財產應納入計算。例如,若丈夫在離婚前五年內,以低於市場價格出售一筆價值1000萬元的房產,並且主觀上具有減少妻子剩餘財產分配的意圖,則法院可要求將該房產以原價1000萬元計入夫妻財產,以防止不公平分配的情況發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用於處理夫妻在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財產,保證婚姻關係終止時雙方財產分配的公平性。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參與婚姻期間財產的分配,只在個人所有權下進行管理和使用。
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在夫妻關係終止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如果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即沒有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則會涉及到剩餘財產的分配。民法第1030-1條,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後財產的剩餘部分進行分配。這個制度旨在保障夫妻雙方對婚姻中的共同貢獻得到公平的法律評價。
剩餘財產的計算方式:
剩餘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名下財產的增加部分,減去負債後的淨值。
當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需要計算雙方的剩餘財產。
差額: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多於另一方,財產較多的一方應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財產較少的一方。
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在討論夫妻財產時,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通常不被視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因此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不予計算。
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包括:
繼承財產,一方配偶從親屬或他人處繼承的財產,例如遺產。
贈與財產,一方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從協力廠商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的房產或金錢。
慰撫金,因一方遭受損害(例如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賠償金。
民法第1030-1條第2項,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因此在剩餘財產分配中不予納入計算。舉例:如果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了一筆價值200萬元的遺產,這筆財產將不計入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即使夫妻離婚或妻子死亡,這筆繼承的財產不會被分配給另一方。
夫妻「婚後」財產(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扣除負債後,如果有剩餘應平均分配。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我國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是指婚後夫妻如果沒有針對財產制定特別約定,即採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法定財產制的立法背景,是因當時台灣普遍是「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結構,此規定本意是保障為照顧家庭未出外工作的配偶的生活,同時也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也因為如此,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因為這些財產與家事勞動無關。
舉例而言,甲、乙為夫妻,甲、乙的婚後財產為100萬元,甲、乙的婚後債務為20萬元,而甲因其父親過世繼承價值500萬元不動產一棟,乙至多仍僅可就80萬元的婚後財產進行分配,而不可要求分配甲父遺留的不動產,因為這筆不動產與夫妻婚後生活無關。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核心目標是確保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累積的財富能夠公平分享,並同時維護個人財產的獨立性。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等不納入分配範圍,確保個人財產的完整性,而追加計算則能有效防止一方在婚姻關係終止前刻意減少財產,以達成真正的財產公平分配。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剩餘財產追加計算-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瀏覽次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