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伍金是否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予以分配?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軍職人員退休金的法律性質,認為在未經核定之前,其退休金請求權仍屬未確定的期待權,無法列入現存財產分配範圍。這不僅體現了對軍職人員特定退休制度的尊重,也確保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合理性與可行性。未來若有類似爭議,法院仍可能依循此判例,確保夫妻財產分配制度的適法性與公平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職業軍人在退伍前,必須經由核定程序獲准退伍後,方能領取退休俸。因此,即便軍人在符合申請退伍的基準日後提出申請,若未經正式核定,其退休金請求權仍屬未現實存在的權利,並不構成現存的財產,亦不得作為婚姻財產分配的一部分。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特別規定,職業軍人需經「核定」准予退伍,始得領取退休俸,縱於基準日可辦理申請退伍,仍屬尚未現實存在,不列入現存之婚後財產予以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適用的財產範圍,限於夫妻離婚時所持有的「現存婚後財產」。對於未來可能獲得的財產,例如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或期待中的請求權,並非實際存在的財產,因此無法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重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應以離婚時的現存財產為準,而非未來可能獲得的利益。
 
在一般企業的退休制度下,若員工已符合退休條件,退休金的請求權可能被視為確定的財產,甚至可以作為夫妻剩餘財產的一部分。然而,軍職人員的退休俸不同於一般勞工的退休金,因其須經過核定程序,並非自動取得。因此,除非軍人已正式完成退伍核定程序並開始領取退休俸,否則其退休金仍屬期待權,不能作為現存財產予以分配。
 
此外,法院的見解亦顯示,退休金請求權的法律性質在不同職業類別下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的退休金須經政府機關核定後方可生效,若尚未核定,則該請求權仍處於未確定狀態,無法視為現存財產。而一般企業的退休金,若已符合領取條件,則可能被認定為確定權利,進而納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因此,夫妻財產分配涉及退休金時,應考量該退休金是否已經具備可請求的法定條件,而非僅依據服務年資或即將退休的事實來判定其屬於現存財產。
 
對於離婚訴訟中的當事人而言,若涉及軍職人員的退休金分配問題,應特別留意該退休金是否已經確定為可請求的財產。若尚未經核定程序,則退休金仍屬期待權,不應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的範圍。同時,法院在認定夫妻財產分配時,會依據財產的「現存性」作為基準,未來可能獲得的財產即使看似具有一定的可預測性,也可能因未完全具備法律要件而不被納入分配範圍。
 
例如,在其他特殊職業的退休金制度中,如須經由特定程序或條件核定方能請領的退休金,是否能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也需依此原則判定。在實務上,若當事人希望主張退休金分配,則需證明該退休金在離婚時已經確定具備請求權,否則法院可能會依據本判決的見解,將其排除在財產分配範圍之外。
 
「乙○○之退休金請求權不應計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所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所得請求分配者,為夫妻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而言。至於夫或妻將來之退休金請求權或期待權,於計算兩造剩餘財產之基準日時,尚未現實存在,自不屬現存之婚後財產(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9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常備軍官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8年未佔上階職缺者,予以退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乙○○為職業軍人,於91年1月1日晉升少將,於99年1月1日屆滿本階最大年限,且未升任上階職缺,服役單位乃於98年12月10日逕予辦理退伍申請,並奉核定於99年1月1日退伍生效等情,有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函為證,是於本件基準日之98年12月11日時,乙○○猶未經核定准予退伍,自無退休俸可資領取,即乙○○將來之退休金請求權,於基準日當時縱可辦理申請,然尚未現實存在,自不屬乙○○現存之婚後財產,是甲○○所辯應將乙○○之退休金請求權計入現存之婚後財產,實屬無據。」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退休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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