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叫做「婚姻」嗎?認識同婚專法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的立法,標誌著婚姻平權的重大進展,既回應了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也平衡了公投結果與社會現狀。未來,隨著社會對同性婚姻的接受度提升,相關法律規範仍有進一步調整的可能,以確保更多元、平等的家庭權益保障。

律師回答:

目前全球已有20餘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但在亞洲地區,仍未有任何一個國家正式承認。然而,隨著我國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作成,允許同性伴侶建立類似婚姻的永久結合關係,這項議題在我國已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並且勢必要透過立法加以規範。根據大法官的見解,我國民法對於同性伴侶不能「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限制,被認定為違憲,並要求國家在兩年內制定相關法律,否則,若超過兩年仍未立法,同性伴侶將可直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判決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奠定重要基礎。
 
然而,在去年的11月24日全國性公投中,選民確立「民法婚姻應限定於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及「同性伴侶的相關法律應另立專法,而非納入民法」的決議。因此,為符合法院釋憲要求與公投結果,政府迅速推動同性婚姻專法的立法工作。因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稱「專法」)的制定,旨在落實該解釋的施行,確保相同性別的二人能依法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專法明確規範該關係的成立條件、登記程序、法律效力、財產制度以及終止程序等內容,以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同性婚姻專法的立法目的
該專法的目的是讓相同性別的兩人能夠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與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確保婚姻自由及平等保護。這一條文為同性婚姻提供法律依據,賦予其與異性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與保障。
 
依據專法第二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建立長久且具有排他性的關係,但該關係的成立需符合特定條件,如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此類關係(第三條)。此外,第四條規定成立該關係時,應採書面方式,須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依相關法令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可生效。
 
同性婚姻的限制
同性婚姻雖然在專法中獲得承認,但仍須符合一定的限制條件:
 
年齡限制: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18歲至20歲者則需取得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親等限制:同性婚姻的近親限制與民法對異性婚姻的限制相同,即禁止直系血親、旁系四親等以內的血親,以及部分姻親關係者結婚。
 
為避免近親結合,專法第五條詳細列舉不得成立此關係的親屬範圍,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特定旁系血親姻親等。此外,監護人與受監護人若欲成立此關係,亦受特別規範,必須獲得受監護人父母的同意(第六條)。至於已有配偶或已成立專法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另行成立關係,亦不得與多人同時維持法律關係,避免重婚或重複成立關係(第七條)。
 
重婚限制:已有異性配偶者不得再與他人建立同性婚姻;已成立同性婚姻者也不得再與異性結婚或與其他同性者建立婚姻關係。
關於此關係的無效或撤銷事由,專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若未依正當方式成立、違反近親禁止條款、或一方未達法定年齡,當事人或相關親屬均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該關係。倘若該關係無效或經撤銷,當事人之間的子女親權、監護權、財產處理及損害賠償等,則準用民法相關條款,以確保各方權益。
 
同性婚姻的成立程序
同性婚姻的成立方式與異性婚姻相同,需經過以下程序:
以書面為之,並由雙方當事人簽署。
須有至少兩位證人簽名。
雙方當事人須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同性伴侶間的權利與義務
專法亦賦予雙方當事人特定的婚姻義務,例如第十一條規定雙方應同居,除非有正當理由免除;第十二條則明確雙方住所應由當事人協議,若無法達成共識,可聲請法院裁定。此外,雙方在日常家務中互為代理人,倘若代理權遭濫用,另一方得加以限制(第十三條)。至於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則依據雙方經濟能力、家務勞動或其他條件進行負擔,相關債務則由雙方共同負連帶責任(第十四條)。
 
專法亦規範關係終止後的法律效果,包括子女親權、監護、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與贍養費等均準用民法相關規範(第十九條)。此外,雙方可互相收養對方子女或共同收養子女,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的相關條款(第二十條)。而在繼承權方面,雙方互為法定繼承人,並享有與民法配偶相同的繼承權利(第二十三條)。
 
同性婚姻專法確立同性伴侶間的權利與義務,內容與異性婚姻基本一致,包括:
 
同居義務: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義務,除非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
 
住所約定:雙方可協議住所,若協議不成,得向法院請求裁定。
 
日常家務代理:雙方在日常家務上互為代理人,若一方濫用代理權,他方可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生活費用:雙方應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家庭開支,並對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
 
財產制:同性婚姻的財產制適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的相關規定。
在財產制度方面,專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雙方財產制度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的相關條文,確保雙方在經濟上享有平等權益。此外,雙方得合意終止此關係,終止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且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終止登記(第十六條)。若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過失,如與他人結婚或成立專法關係、發生外遇、對他方施以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另一方、罹患重大不治之病或長期失蹤等,另一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此關係(第十七條)。法院判決終止關係後,應通知戶政機關登記(第十八條)。
 
扶養義務:雙方伴侶應相互扶養,法律適用民法有關夫妻扶養的規定。
 
繼承權:雙方互為法定繼承人,享有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繼承權。
 
同性婚姻的收養權問題
同性婚姻在專法中對於收養的權利有所限制:
同性婚姻的一方可以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即「繼親收養」)。
但同性婚姻伴侶不得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亦即不能共同收養第三方的孩子。
這項規定與現行異性婚姻收養制度不同,反映出社會對於同性伴侶收養子女仍存有不同意見,可能未來會有進一步的修法空間。
 
最後,專法亦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彼此負有扶養義務,其扶養規範準用民法扶養義務的相關條文(第二十二條)。此外,民法總則編及債編中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的規定,亦適用於專法所成立的關係(第二十四條)。此舉確保雙方在法律層面上能享有與異性婚姻相近的權利義務,同時明確其法律適用範圍,為相同性別伴侶的法律關係提供更完整的保障。
 
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與未來發展
在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的基礎下,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這項法律保障了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確保其享有與異性婚姻相當的法律權益。然而,由於社會對同性婚姻仍存有不同意見,因此專法與《民法》仍存在一定區隔,特別是在收養、親屬關係等議題上,未來仍可能隨社會發展而進一步修法。

-家事-親屬-同婚-同性伴侶-

(相關法條=民法第980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983條=民法第984條=民法第985條=民法第1001條=民法第1002條=民法第1003條=民法第1003-1條=民法第1116-1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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