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在民法怎麼規定?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特別是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在離婚時如何處理婚後財產的分配。根據民法的規定,若夫妻未經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在離婚時,雙方的婚後財產需先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然後進行平均分配,但某些特定財產如繼承財產或慰撫金不在此限。文章也提到,即使其中一方有外遇等行為,也不會直接影響其在分配剩餘財產時的權利,而是依據其對婚姻期間財產增加的貢獻程度來決定分配。民法在夫妻財產制度下的適用與細節,並且透過法律判例解釋在平均分配財產時的公平原則,不論是否有外遇等行為,法院仍將以實質貢獻度來判斷財產的分配比例。

律師回答:

按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且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意思就是說,如果夫妻之間,沒有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否則一律適用第1016至1030-4條的法定財產制。
 
在夫妻關係中,財產的累積往往來自於雙方不同形式的貢獻,即便其中一方沒有直接的經濟收入,也不能忽視其在家庭中的勞動付出。舉例而言,假設太太是一家公司的老闆,負責賺錢養家,而先生則負責在家打掃、照顧孩子,承擔所有家務,使得太太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專注於事業發展。雖然先生沒有直接的經濟收入,但他的付出同樣是促成家庭財富累積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離婚時,太太所累積的財產並非全然是她個人的努力成果,先生也應該享有剩餘財產的分配權利,因為他的協力使得太太能夠全心投入事業,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除非先生不僅沒有收入,還不務正業、揮霍無度,對財產的累積毫無貢獻,否則就不能隨意減少或免除他的財產分配額。
 
在實務上,經常發生的情況是夫妻關係逐漸淡化,其中一方長期不回家,但仍然提供經濟支持,形成所謂「人沒回來沒關係,錢回來就好」的現象。雖然某一方在家庭中的具體貢獻可能微乎其微,但若在財務上仍有所協力,則即便離婚,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畢竟,財產分配與婚姻破裂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問題,不能因為婚姻關係不睦就否定一方在財務上的貢獻,這是法律公平性的重要體現。
 
然而,許多人在離婚時會提出疑問:「難道外遇的一方還可以分我的財產?這樣不是太不公平嗎?」事實上,法律對於外遇行為另有規範,如果配偶因外遇導致婚姻破裂,另一方可以依《民法》規定主張配偶權受侵害,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這與剩餘財產分配是兩回事,不能將婚姻中的道德責任與財產權利混為一談。在財產分配上,法院主要考量的是雙方對於財產累積的貢獻,而非婚姻破裂的原因。
 
通常丈夫與太太之間的剩餘財產分配爭議,核心問題並不在於丈夫是否有外遇,而是在於他是否對於婚後財產的累積有所協力。如果丈夫即便外遇,但仍對原家庭有所貢獻,例如支付家庭開銷、提供經濟支持,那麼即便他的道德行為受到質疑,也不能單純因外遇而剝奪他依法應得的財產分配權利。這就像某些知名人士,即便遭媒體曝光外遇,仍然能夠維持其家庭價值觀的宣揚,因為婚姻中的個人行為與財產權益是兩個不同的層面,不能混為一談。
 
法律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公平,而非道德審判。因此,在剩餘財產分配案件中,法院主要關注的是雙方對財產的貢獻,而不是婚姻關係的好壞。只要一方對家庭財務有貢獻,即便婚姻破裂,仍應依法分配財產。反之,若有證據證明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間毫無貢獻,甚至惡意浪費家產,那麼法院才會根據具體情況減少或免除其分配額。這樣的法律設計,不僅能保障雙方的財產權益,也能避免離婚時出現財產分配的不公,確保每個人在婚姻關係中都能獲得應有的經濟保障。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在採行法定財產制時,一旦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雙方各自現有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內所累積的債務後,所剩餘的部分即為應分配之財產,但其中來自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則不包含在內,剩餘財產差額再行平均分配。然而法律也特別設有一項彈性規定,即平均分配若導致明顯的不公平時,法院得以調整或甚至免除其中一方的分配額度,以追求實質上的公平。舉例來說,如果丈夫婚後累積財產為500萬,其中包括繼承所得100萬元,婚姻期間負債則為200萬元;另一方太太的婚後財產則為3000萬元,其中有車禍取得慰撫金200萬元,但她婚姻期間負債達2700萬元。按照上述的法律計算方法,丈夫需扣除繼承所得及債務,其實際剩餘財產即200萬元,而太太扣除慰撫金及債務後的實際剩餘財產則為100萬元,兩者之間差額即為100萬元,此差額依法律規定須平均分配,因此在這個案例中,丈夫必須將50萬元給予太太,達到雙方公平的分配結果。值得一提的是,許多人疑問若夫妻中一方外遇導致婚姻破裂,為何仍有權分配剩餘財產?
 
誒!外遇為何還能分配剩餘財產啊?
對此,法律上的立場很清楚,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是以財產公平原則為基礎,與導致婚姻破裂之原因無關,因此無論婚姻結束之因是外遇或其他原因,都不影響分配的基本原則。然而,法律也規定若一方確實在婚姻期間內有嚴重不務正業、揮霍無度,對於家庭財產之累積毫無貢獻,法院則可依此理由調整或減免該方所能分配到的財產比例。至於婚姻破裂的具體責任歸屬,如外遇、家暴等原因,並非民法第1030-1條第2項所稱顯失公平的考量要素,因此即使一方有外遇行為,只要其對家庭財產的增加仍有一定程度的貢獻,法院便不能僅憑外遇行為,而完全免除其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由法院調整者,係指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對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不能任其坐享其成而言,至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之可歸責事由,並非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事由。簡單來說,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需要由法院來調整的話,必須先建立在其中一方不務正業、揮霍無度,對於財產的增加無貢獻之上。至於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無論是外遇、家暴或民法第1052條等其他原因,均不是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原因。(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4號判決)
 
外遇或婚姻關係之破裂與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屬兩個不同的層次問題,在法律上必須區別對待,不可混淆。總之,法律設計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制度的核心理念是確保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仍能公平地享有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累積成果,以保障經濟弱勢一方的生活,這種公平原則亦透過適當的例外情況作調整,避免某些特定情況下的不公平。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07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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