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到底差異在哪裡?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結婚後夫妻財產制度的重要性和影響,特別是在離婚後如何分配共同財產的問題。台灣民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選擇不同的財產制度,包括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這些制度會影響到離婚後財產的分配方式,例如:法定財產制:大多數夫妻會採用的制度,將婚前和婚後財產區分開來,但無法明確證明屬於哪一方的財產將視為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將平均分配給兩個人。分別財產制:雙方的財產完全分開,包括婚前和婚後財產都各自管理,離婚時不會進行財產的分配。共同財產制:將雙方的財產合併,離婚時則需要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分配共同財產。這種制度通常需要準備財產制契約並向法院登記。選擇和變更夫妻財產制的程序,包括需要準備的文件和手續。此外,在特定情況下,一方可以單方面向法院申請改變夫妻財產制的情況。

律師回答:

普通法定財產制雖然是作為約定財產制之補充,但其實際的重要性早已超越約定財產制。這是因為一般民眾通常欠缺法律知識,並不解夫妻之間的財產制應該如何選擇,也未必清楚各種財產制之間的具體差異,更不知道如何去訂立財產制契約。
 
因此,在缺乏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法定財產制便成為最簡便且最適合多數人的選擇。此外,即便有些夫妻解財產制的意涵,但由於結婚初期尚未實際經歷共同生活,對未來可能發生的財務狀況或利害關係無法預測,也因此傾向於依賴法定財產制,而不願意或沒有勇氣去約定其他較為複雜的財產制度。
 
這使得法定財產制在現實生活中的適用範圍更廣,影響也更深遠。夫妻結婚後,經常共同承擔家庭開銷,一起負擔買房、買車、貸款等經濟負擔,因此當夫妻離婚時,這些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便取決於雙方結婚登記時所選擇的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包括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兩種。
 
法定財產制是最常見、最普遍適用的制度,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各自管理、使用自己的財產,並各自負責自己的債務,而離婚時則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進行分配。約定財產制則是夫妻雙方透過書面契約,自行決定未來的財產處理方式,其中分別財產制為夫妻雙方財產完全獨立,各自負擔各自的債務,離婚時雙方各自保有財產,不進行分配;共同財產制則為夫妻雙方將財產結合在一起,除特有財產之外,全部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再依共同財產的取得時點,進行個別取回或平均分配。
 
因此,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自然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而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夫妻確實也因便利性或不解法律規定,選擇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以致法定財產制的適用遠遠超過約定財產制,並且對一般民眾而言,法定財產制也最能符合其家庭經濟生活的需求。
 
夫妻財產制對於婚姻中的財產管理以及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有重大影響,法定財產制雖然簡單且適用範圍廣泛,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符合夫妻的需求,因此若夫妻希望在婚姻財產上有更多自主權,可以透過約定財產制來確保自身權益。無論選擇哪種財產制度,夫妻雙方都應該在結婚前或婚後審慎考量,自身的經濟狀況、婚姻規劃與風險管理需求,選擇最合適的財產制度,以確保未來財務狀況的穩定與公平。
 
夫妻財產制是婚姻關係中極為重要的法律規範,影響著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管理及離婚後的財產分配。依據民法第1004條與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自行選擇合適的財產制度,而選擇何種財產制通常取決於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對財務的管理方式以及對未來婚姻財產的規劃。
 
例如,假設夫婚前財產有5萬元,婚後財產增加至10萬元,且無負債;妻婚前財產為10萬元,且這筆錢是透過繼承取得的,而婚後財產增加5萬元,並無負債。若夫妻選擇不同的財產制度,對於婚後財產的認定方式將會有所不同,因此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適合的財產制度是相當重要的。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其中法定財產制為最常見的財產制度,約有90%以上的夫妻適用此制度,原因在於其不需要特別約定,結婚登記時戶政機關即會預設夫妻財產制度為法定財產制,適用上最為方便。
 
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法定財產制主要將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若某財產無法證明屬於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則視為婚後共同財產。此外,夫妻雙方可自行處分、管理、收益自己名下的財產,並需自行負擔個人債務,但若一方代為清償對方債務,則可請求返還。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特有財產,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即便是在婚後取得,也不屬於婚後共有財產,而是歸屬於個人所有(依民法第1030-1條)。
 
舉例來說,若夫與妻適用法定財產制,並在婚後累積的財產總計15萬元,那麼若兩人最終選擇離婚,則剩餘財產將依照婚後財產計算,最終需將15萬元平均分配,夫需支付2.5萬元給妻,以確保雙方的財產公平分配。
 
相較於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則是夫妻可透過書面契約事先約定財產管理方式,並需經法院登記後生效,主要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的核心概念是夫妻財產完全獨立,各自擁有並管理自己的財產,婚後所得與債務皆由個人承擔,彼此互不干涉,適用於雙方財力差距較大,或希望維持財務獨立性的夫妻。
 
舉例來說,若夫與妻選擇分別財產制,則無論婚前婚後,其財產皆歸個人所有,彼此不會有剩餘財產的分配,離婚後各自持有自己的財產,並無需進行財產分配。至於共同財產制,則是夫妻將所有財產合併,視為共同財產,只有某些特定財產如個人使用物品、職業所需工具、經贈與者特別聲明為個人財產的財物等,才能被列為特有財產,並非夫妻共有。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雙方的財產由雙方共同管理,並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進行平均分配。
 
此外,民法第1031條的規定,共同財產制又可細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前者指除特有財產外,婚前與婚後所得皆屬共同財產;後者則是僅將婚後因勞動所得的薪資、獎金等列為共同財產,而其他財產仍維持個人所有。
 
舉例來說,若夫與妻選擇一般共同財產制,婚後累積的總財產達30萬元,離婚時雙方應依照契約約定的財產分配方式,通常會依比例或平均分配。而若選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則只有婚後薪資等屬於共同財產,例如夫婚後所得15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妻繼承的10萬元則屬於特有財產,因此離婚時,應僅對於15萬元的婚後所得進行分配。
 
如果夫妻不選擇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是希望採用約定財產制,那麼應該如何辦理呢?
依據民法第1007條、第1008條及第1012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共同聲請登記約定財產制,或在特定情況下單方面聲請變更財產制。要辦理約定財產制的登記,需準備相關文件,並攜帶所需費用至夫妻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法院聲請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制的變更登記若未經法院正式核准,則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換句話說,如果沒有辦理登記,夫妻之間的約定無法對抗其他與夫妻有財產關係的人(例如債權人)。
 
因此,夫妻若決定更改財產制,務必確保登記程序完整,以確保法律效力。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時,夫妻雙方需準備以下文件:第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可至法院網站下載,或於法院服務櫃台購買;第二,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隱匿),若夫妻戶籍不同,則需分別提供;第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第四,夫妻雙方的印鑑證明正本,並且當天需攜帶印鑑章至現場辦理;第五,財產清冊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如土地或房屋的登記簿謄本)、汽機車(如行照影本)、存款(如存摺、定存單、存款證明)、有價證券(如股票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等;第六,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需於辦理時繳納。
 
當夫妻辦理約定財產制後,是否可以再變更呢?
答案是可以的。夫妻財產制不是不可更改的,若夫妻雙方有意變更財產制度,例如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亦或反向變更,皆可依照相同程序辦理登記,完成變更後即生效力。但若變更後未經法院登記,則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那麼如果夫妻其中一方不願意變更財產制,而另一方卻認為有必要更改,是否仍可單方面辦理呢?
 
民法第1010條的規定,若符合以下七種狀況之一,則可單方面向法院聲請變更夫妻財產制:第一,依法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卻未履行給付義務時,例如夫妻一方未負擔共同生活開銷,導致家庭經濟出現困難,另一方得以此為由請求變更財產制;第二,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經不足以清償個人債務時,當其中一方因過度舉債導致無力償還債務,可能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財產制,以保護自身財產權益;第三,依法應經另一方同意才能處分的財產,但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例如一方想要出售或處分共同財產,但另一方無合理理由卻拒絕同意,造成財產管理困難,則可聲請變更財產制;第四,擁有財產管理權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管理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仍未改善時,例如一方擁有財產的處分權,但長期做出不當投資或揮霍無度,影響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聲請變更財產制以保護自身權益;第五,夫妻一方有減少其婚後財產,影響到另一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虞時,例如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故意轉移或隱匿財產,造成另一方未來可能無法公平分配剩餘財產,則可聲請變更財產制;第六,其他重大事由時,例如夫妻一方有重大疾病、長期失能或其他影響財產分配之特殊情況,法院可依當事人請求酌情調整夫妻財產制;第七,夫妻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已分居超過六個月時,例如夫妻長期分居導致財務無法共同管理,或雙方債務超過財產負擔能力,則可依此為由聲請變更財產制。
 
綜上所述,夫妻財產制的選擇與變更對於夫妻關係及財產分配具有重要影響。若夫妻選擇法定財產制,則適用一般規範,無需額外手續;若選擇約定財產制,則須辦理登記,並備妥相關文件。財產制變更後仍可再次調整,但需符合相關程序,並向法院聲請登記。
 
若夫妻一方拒絕變更,但另一方認為確有必要,則可依法律規定提出聲請,只要符合特定情形,法院仍可裁定變更財產制,以維護財產分配的公平性。透過夫妻財產制度的適當規劃,夫妻可更有效管理財產,降低日後可能產生的爭議與糾紛。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民法1005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44條=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040條=民法第1007=民法第1008條=民法第1012條=民法第10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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