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有幾種?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可以選擇不同的財產管理制度來管理他們的財產。如果夫妻沒有明確約定,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包括財產的使用、收益和處分,債務則是各自承擔。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關係消滅時,會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此外,約定財產制中的兩種選擇: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婚姻關係結束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要求。而共同財產制則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和特有財產,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和處分,負債則由共同財產清償。不同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和各自的特點,自己的情況來選擇適合的財產管理方式。
律師回答:
夫妻的財產關係因人而異,每對夫妻的經濟狀況、財務管理方式以及對財產的規劃都不盡相同,因此法律提供多種夫妻財產制供雙方選擇。
然而,若夫妻雙方未事先約定財產制度,則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由於普遍存在「談錢傷感情」的觀念,因此台灣約有95%以上的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使得大多數夫妻皆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在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雖是約定財產制的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卻超越約定財產制。這是因為一般人對法律知識較為陌生,不清楚夫妻財產制度的運作方式,也可能因不熟悉如何訂立具體內容,而未能做出適當的安排。此外,婚姻生活充滿變數,許多當事人在婚前難以預測夫妻間未來的財務狀況,因此多數人選擇信賴法定財產制,而未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
夫妻可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的方式選擇適合雙方的財產制,作為夫妻婚後財產的處理方式,並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之約定財產制中任選其一。若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則法律將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之基本規範。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依法辦理書面登記,若未登記,則該契約之內容不得對抗第三人,但對夫妻雙方仍有效。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此登記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辦理的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此外,夫妻雙方也可依其他約定處理夫妻財產,亦須準用上開登記之規定。一般來說,多數夫妻並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因此實務上常見之財產制即為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享有對自身財產之獨立管理、使用、收益與處分之權利,並各自負擔其名下所產生之債務,若夫妻之財產無法證明歸屬於婚前或婚後所有,則視為夫妻婚後財產,雙方共同擁有。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管理自己名下的財產,不論該財產是在婚前或婚後取得,都保有個別的所有權,並享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利。然而,法律規定夫妻應共同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並對此負連帶責任,亦即若其中一方無法支付家庭開銷,另一方仍有義務共同承擔。
此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對於自己的婚後財產有向配偶報告的義務。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離婚、配偶死亡或變更為分別財產制)時,需計算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並扣除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及債務後,算出夫妻各自的「剩餘財產」。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則由財產較多的一方分配一半給財產較少的一方,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又民法第1030-1條之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如有剩餘財產,即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之財產,應將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以保障雙方在婚姻中付出之公平性。但法律亦明訂例外,夫妻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等,不在此平均分配之列。此外,民法特別規定,倘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存在其他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之情事,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請求或依職權,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在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時,會綜合考量夫妻於婚姻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情況、對家庭整體協力之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長短、財產取得時間以及夫妻經濟能力等多項因素,以達成公平合理的分配結果。且為確保夫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利的實踐,法律明定此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唯有夫妻間已事先契約承諾或已提出相關訴訟請求者例外。
因此,在法定財產制之架構下,雖然夫妻雙方各自管理財產,但婚姻關係終止時,雙方對於財產之分配權利有明確之法律保障,且法院具有一定的裁量權限,使財產分配的公平性更具彈性。此外,夫妻亦可依各自需求,透過書面契約,登記選擇其他夫妻財產制,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以符合雙方實際生活需求。
相較於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可形容為「結人不結產」,即夫妻雖然締結婚姻關係,但財產則完全獨立分開。在這種制度下,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名下財產,並獨立承擔各自的債務,雙方的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而產生共有的概念。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自獨立所有,不會相互干涉,也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而共同財產制則使夫妻財產大部分變成共同所有,夫妻須共同管理,關係消滅時原則上平均分配。總之,夫妻財產制度是為維護婚姻公平而設計的法律工具,其目的在於避免婚姻關係消滅後,夫妻一方因對家庭生活、財產增加之貢獻未受到公平之回饋而蒙受損失,夫妻於選擇適合的財產制時,應衡量雙方收入、資產結構、家庭分工與未來財務規劃等因素,以達成財產制度最適化之目標,達到法律公平保護之意旨。
因此,當婚姻關係終止時(如離婚或配偶死亡),雙方無需進行財產清算,也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各自保有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而不需與對方共享或分配。至於共同財產制,則與前述兩種制度不同。在此制度下,夫妻的財產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婚後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夫妻事先約定由一方單獨管理財產,否則財產管理應由雙方共同決定,且處分財產時需經過配偶同意。
此外,夫妻各自對特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自行負責,而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債務則應由共同財產償還。當共同財產制關係終止時,夫妻雙方若無其他特別約定,則婚姻存續期間所累積的共同財產將由夫妻平均分配。夫妻選擇哪種財產制度,會直接影響到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及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分配方式,因此在決定婚姻財產制前,夫妻應充分考量自身財務狀況、財產管理習慣及風險承受能力,選擇最適合雙方的財產制度,避免日後發生爭議。若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則會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此制度雖可保障夫妻各自的財產權,但當婚姻關係終止時,仍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因此,若夫妻希望婚後財產完全獨立,則可選擇分別財產制;若夫妻認為婚姻關係應建立在共同經營的基礎上,則可選擇共同財產制。此外,夫妻財產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夫妻可在婚姻存續期間依需求變更財產制,但須經法院登記後方能對抗第三人,確保變更後的財產制度具法律效力。透過適當的財產制規劃,夫妻可有效管理財務,降低婚後財產爭議的風險,並確保雙方的經濟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07條=民法第1008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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