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度有什麼重要?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度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和選擇。很多夫妻在結婚前可能並不重視討論財產制度,可能是因為彼此間的信任或者不了解不同的財產制度。然而,一旦婚姻關係出現問題或結束,財產問題往往成為離婚過程中的重要爭議點,因此強調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性。夫妻可以選擇使用法定財產制或者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來管理結婚前和結婚後的財產及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等問題。使用法定財產制不需要訂立契約或聲請登記,而使用約定財產制則需要訂立契約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此外,即使選擇了分別財產制,在申報所得稅時仍需要合併申報,這表明即使在財產分開管理的情況下,部分財產資訊仍會彼此透明。夫妻財產制度對於婚姻關係的重要性,並建議夫妻應該在婚前或早期就理解和討論這些問題,以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和困擾。
律師回答:
夫妻在選擇共同財產制時,應審慎考量自身需求及雙方財務規劃,尤其在約定財產制契約的內容及管理方式時,更應注意法律的規範,以保障雙方權益並避免日後可能的糾紛或財產爭議。
夫妻財產制影響著婚姻中的財產分配與債務負擔,無論是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各有不同的適用方式與權利義務。因此,夫妻應根據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財產制度,並妥善處理財產規劃,以避免日後可能的糾紛。特別是在離婚或其他特殊情況發生時,對於夫妻間財產的歸屬與債務負擔,能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雙方的權益。
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作為夫妻未選擇約定財產制情況下之補充適用,但實務上,法定財產制的重要性卻明顯超過約定財產制。因為一般人在婚前往往未深入思考夫妻財產制的影響及細節,多數人對法律相關規定不熟悉,也不了解該如何訂定具體內容;即使知道夫妻之間可以約定不同的財產制,但因尚未實際經歷婚姻生活,不知夫妻將如何處理財產,對於財產利害關係毫無把握,因此多會信賴法定財產制,而不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法定財產制之所以在實務上被廣泛採用,原因即在於它不需特別約定,亦無需另外至法院登記,只要結婚時未明確約定其他財產制度,法律便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關係之依據,程序簡便,適合多數人的需求。
夫妻可於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契約形式選擇法律所規定的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皆需以書面為之,且必須登記後方能對抗第三人,此乃為保護夫妻雙方及第三人之權益。若夫妻未明確約定財產制,則法律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此外,夫妻還可約定其他財產相關事項,但此約定亦應以書面登記,否則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若夫妻間對財產制已有約定,但若一方有特定情形發生,例如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卻拒不支付,或不當處分財產有侵害另一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可能,則另一方得依法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護其權益。且夫妻之財產契約內容非一成不變,雙方得隨時合意廢止原財產制,或另以書面契約登記之方式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之訂立、變更或廢止,均須依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後始生效力,因此民眾應注意:契約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法律上效力。夫妻一方若出現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財產處分之同意、財產管理顯然不當、惡意減少婚後財產或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等情況時,另一方即有權利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避免自身利益遭受進一步損害。
(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06條)
由此可見,民法提供給夫妻相當程度的自主選擇空間,但也設有必要之法律限制與保障措施,目的在於平衡夫妻雙方財產利益,確保婚姻關係穩定並公平地保障夫妻雙方之權益。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仍各自獨立管理名下財產,各自負擔自身所負債務,彼此間無需就日常財務使用情形加以特別約束,但於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消滅時,即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亦即將婚後所得之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之負債,以及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後,再平均分配雙方之剩餘財產差額,以兼顧婚姻中雙方之貢獻,並保障經濟上較弱勢的一方。
夫妻在結婚時若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法律即適用「法定財產制」,並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各自享有使用、收益、處分及管理權利,而婚姻關係消滅時,以各自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之剩餘差額,進行平均分配。法律特別規定,若無法證明財產取得時間,則推定為婚後財產;若無法證明財產的所有人為誰,則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以避免日後夫妻因財產歸屬而爭議不休。此外,為維持財產分配之公平性,法律允許法院於分配財產時,視具體狀況調整分配額度或免除給付義務,特別是對於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缺乏貢獻或協力時,法院應參考夫妻婚姻期間的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家庭協力、共同生活與分居的時間長短、財產取得的時間點,以及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做出公平合理的裁量,防止一方在無貢獻的情況下獲取不合理利益。此外,夫妻間財產若無法證明明確歸屬夫或妻所有時,推定為夫妻共有,以保護夫妻雙方利益;而夫妻各自擁有的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孳息,則一律視為婚後財產,列入分配範圍內。在剩餘財產分配時,夫妻雙方除了必須注意相關請求權時效限制外,也應留意法院對於公平性調整的裁量權,以充分保障各方利益。
(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18條、民法第1030-1條)
至於約定財產制則須由夫妻透過契約並經法院登記而成立,主要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兩種。分別財產制是夫妻雙方對財產各自獨立擁有並管理,不論婚前婚後所得之財產皆為個人所有,婚姻關係消滅時亦無須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適合經濟狀況差距較大或希望維持財務獨立的夫妻。(民法第1044條)
夫妻在婚前或婚後,可以透過契約的方式選擇適用共同財產制作為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依民法規定,共同財產制是將夫妻雙方的財產合併成共同財產,並由夫妻共同管理、處分、使用、收益;但仍有例外狀況,若有專供一方個人使用、職業所必需,或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一方特有財產的財產時,即不屬於共同財產,而稱為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另外,夫妻若欲處分共同財產,必須取得配偶的同意,未經配偶同意的財產處分行為,原則上不得對抗第三人,但若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未獲同意或依情形應該知道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則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此外,夫妻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所生之債務,應先由個人的特有財產償還,但若以共同財產清償,則無法主張補償;反之,如以特有財產代為償付共同財產的債務者,亦不能要求補償。
當夫妻一方去世時,共同財產之半數由生存的一方取得,另半數則歸屬於死亡一方之繼承人,但夫妻間另有約定的話,則依照約定分配。此外,若夫妻解除共同財產制,則應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各自所擁有的財產;而在婚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則平均分配,但若夫妻另有約定時,則依照約定進行分配。
此外,夫妻亦可特別約定僅就勞力所得(如薪資、獎金等)合併為共同財產,此即所謂的「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而其他非勞力所得的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擁有。當無法證明財產之來源屬於勞力所得或其他來源時,法律推定該財產為勞力所得,避免紛爭。
(民法第1034條、民法第1038條、民法第1039條、民法第1040條、民法第1041條)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06條=民法第1007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18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4條=民法第1044條)
瀏覽次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