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度的類型-法定、約定財產制差別在那?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在婚姻中的運作。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並介紹各種制度的特點和適用情況。如果夫妻未有特別約定,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擁有名下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但家庭生活費用則由夫妻共同承擔。最重要的特點之一是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在財產關係終止時,較少剩餘財產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另外,約定財產制的細節,包括如何訂立、廢止或變更夫妻財產契約。這些約定一般需要書面形式才有效,並可能需要進行登記程序以對外具有拘束力。總體而言,夫妻財產制度對夫妻生活的影響和重要性,並提醒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應該解並討論這些法律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及未來財產管理的順利運作。

律師回答:

夫妻財產制影響著婚姻中的財產分配與債務負擔,無論是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各有不同的適用方式與權利義務。因此,夫妻應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財產制度,並妥善處理財產規劃,以避免日後可能的糾紛。特別是在離婚或其他特殊情況發生時,對於夫妻間財產的歸屬與債務負擔,能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雙方的權益。
 
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不僅影響婚後財產的分配,也與婚前財產的安排規劃息息相關。然而,大多數民眾對於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解有限,甚至在結婚時未曾深入探討。依照我國法律,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可細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各有不同的適用情況與特點。在法定財產制度下,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其所有,債務則由個人負擔,然而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離婚、一方死亡等),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即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若一方計算出的財產總額為負數,則以零計算,不會影響另一方的分配金額。這一制度的最大特點在於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確保婚姻中的財產分配較為公平。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然它是約定財產制未適用時的補充制度,但其重要性卻遠超過約定財產制。主要原因在於一般民眾對法律知識較為陌生,可能不解夫妻財產制的概念,即使知道,也未必清楚如何訂立合適的內容,導致多數夫妻未能事先約定財產制。此外,即使當事人知道該如何約定,但由於婚前尚未真正進入婚姻生活,無法預測夫妻間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因此多數人仍選擇信賴法定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基本原則是「自己的財產自己享有,自己的債務自己負擔」,但若一方代替另一方償還債務,則可向對方請求償還。夫妻的財產還可進一步區分為「特有財產」與「共同財產」,其中,特有財產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品、職業上必需的財產,以及經贈與人書面聲明屬於特有財產的贈物,這些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而除上述特有財產外,其他財產皆屬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與管理。
 
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的管理需共同決策,管理費用則由共同財產負擔,若要處分財產,須經另一方同意。此外,債權人可自由選擇向共同財產或向負有債務的一方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與法定財產制相比,夫妻共同財產制的主要差異在於財產與負債的歸屬。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債務也由個人負擔,而共同財產制則將除特有財產外的所有財產合併,由夫妻公同共有,債務也共同承擔。至於是否適用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法定財產制適用此權利,而共同財產制則不適用。
 
有人可能會問,夫妻財產制是否一定要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會如何?實際上,夫妻財產制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約定,甚至在婚姻存續期間變更或廢止。然而,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若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因此大部分夫妻都會適用法定財產制並享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夫妻希望選擇約定財產制,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則必須透過法律程序進行約定。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變更或廢止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否則無效。此外,這份有效的夫妻財產契約書是否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取決於是否經過登記。如果契約經登記,則對夫妻雙方以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效力;但若未登記,則僅對夫妻雙方有效,對外不具拘束力。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程序,《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中有詳細的規範,供需要辦理登記的夫妻參考。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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