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如何訂定?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指的是夫妻在結婚後所適用的財產管理制度。民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通過書面契約選擇適合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如果夫妻未曾約定具體的財產制度,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的選擇主要有兩種: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下,夫妻擁有的財產一律視為共同所有,無論是誰賺的錢,共同財產制都是共同財產;分別財產制則則視為財產為各自所有的財產。

律師回答:

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婚姻關係消滅後,財產歸屬與分配所適用的法律制度。民法第1004條的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的方式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進一步規定,若夫妻未以契約訂立財產制度,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因此,夫妻可以在婚前規劃財產制度,確保雙方的財產權益,或是在婚後實際需求選擇合適的財產制度。然而,若未特別約定,則法律預設的財產制度即為法定財產制。夫妻若選擇約定財產制,則必須從「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者之間選擇其一,不能自行創設其他形式的財產制。若雙方對財產制度未作出任何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夫妻財產問題。
 
法定財產制在法律體系中雖屬於補充適用,但其實際重要性遠超過約定財產制。多數人對於法律條文缺乏深入理解,對於夫妻財產制的內容與影響並不清楚,或是即便有所解,也不知該如何訂立契約來確保雙方的權益。因此,在多數情況下,夫妻並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而是直接適用法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即便某些夫妻知悉財產制度的重要性,但由於婚前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無法預測將來財務的互動方式與財產累積情況,因此不敢貿然訂立財產契約。最終,大多數人選擇信賴法律所設定的法定財產制,而未主動約定其他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雙方各自擁有自己名下的財產,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然而,當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機制便會啟動。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累積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期間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則應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婚姻中的經濟較弱勢方能夠獲得適當的保障,使其在婚姻關係終止後仍有基本的經濟支持。然而,法律規定,某些財產不納入剩餘財產計算,例如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等,這些財產不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累積的財富,因此不需進行分配。
 
法定財產制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直接影響夫妻在婚姻關係中的財產權益,也涉及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問題。許多夫妻在結婚時,基於對婚姻的信任與未來的期待,未特別約定財產制,然而一旦婚姻關係發生變化,例如離婚或一方去世,法定財產制的規則便成為關鍵,影響雙方財產的歸屬與分配。因此,即便法律允許夫妻透過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但由於大多數人缺乏法律知識或未預測未來財產運作方式,最終仍選擇適用法定財產制,讓法律來處理夫妻財產問題。
 
相較於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允許夫妻透過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原則上為公同共有,除特有財產外,所有婚前與婚後財產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由雙方共同管理,任何一方欲處分財產時,需經另一方同意。共同財產制的主要特點是夫妻共同擁有財產,若婚姻關係消滅,則依契約規定進行財產分配。相較之下,分別財產制則強調財產的獨立性,夫妻各自擁有、管理、使用及處分自己的財產,彼此的財產完全獨立,婚姻關係消滅時,也無需進行財產分配。分別財產制的優點在於雙方財產清楚劃分,適用於雙方經濟獨立、財務規劃明確的夫妻。然而,這種制度可能會導致婚姻中的經濟弱勢方在關係消滅時無法獲得足夠的財產保障,因此需要在選擇前審慎評估。
 
無論是選擇法定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夫妻應自身的經濟狀況與需求,慎重決定適合的財產制度。若選擇約定財產制,則需透過書面契約進行約定,並依法辦理登記,以確保契約的法律效力。若未辦理登記,則該約定財產制僅對夫妻雙方有效,無法對抗第三人。此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可實際情況變更財產制度,例如由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或由分別財產制變更為共同財產制,以確保雙方財產權益得到最適當的保障。
 
整體而言,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對婚姻財務管理與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有重大影響。雖然法律提供夫妻自由選擇財產制的權利,但由於多數人缺乏法律知識或未預測未來財產變動情形,最終仍選擇適用法定財產制。無論選擇何種財產制度,夫妻皆應在婚姻初期即充分溝通,了解不同財產制度的優缺點,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受到適當保護,避免未來因財產問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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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044條=民法第10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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