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住自己的財產?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夫妻婚姻關係仍然完整,且感情未出現明顯裂痕時,常難以精確地計算財務狀況或拒絕對對方提供支援。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為避免將自己置於不必要的法律責任中,或預留未來的生活資源和資金以應對可能的變故,可以採取一些保護措施。例如,個人名下的財產所有權狀、身分證、印鑑等應妥善保管,不交給配偶處理,以避免被用作抵押貸款等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用途;不擔任丈夫或妻子各種金錢借貸協議的保證人;不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錢供配偶使用;如需代夫或妻向他人借款,應要求對方提供支票或本票作為擔保;所有金錢交易應採用非現金方式,以保留交易證明。這些措施有助於避免不合理的債務爭議,保護個人的財務利益。此外,如果夫妻決定終止婚姻關係,應在離婚前清算債務並完成財產轉移手續,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或額外的法律成本。例如,停止信用卡的正副卡關係、將公司負責人名義變更為自己、歸還不得再使用的支票等。此外,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債權,如夫向妻借款,即使債權已超過消滅時效期限,也可在婚姻關係消滅後的一年內延長權利行使期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婚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不僅影響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管理,也涉及到離婚或一方死亡後的財產分配問題。普通法定財產制雖然只是約定財產制的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遠超過約定財產制,因為大多數人缺乏法律知識,不清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即使知道有所謂的夫妻財產制,也不一定明白如何訂立相關契約。
 
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可以透過契約的方式選擇適用本法所規定的約定財產制,確保雙方的財產權益得以依照個人意願進行安排。然而,若夫妻未透過契約訂立財產制度,則依據法律的規定,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
 
因此,許多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便默認適用普通法定財產制。然而,即便當事人知悉夫妻財產制度的不同選擇,在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時,仍難以預測未來財產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大多數人選擇信賴普通法定財產制,而不主動約定其他財產制。
 
夫妻的財產可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由各自所有。若某項財產無法證明其取得時間為婚前或婚後,則推定為婚後財產;而若無法證明該財產為夫或妻個人所有,則推定為夫妻共有。此外,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婚前財產孳息,亦視為婚後財產,以確保財產歸屬的明確性。當夫妻原本訂立約定財產制,但後來決定改用法定財產制時,改用前取得的財產仍將被視為婚前財產,不受改制影響,確保財產的歸屬保持穩定。夫妻各自對其名下財產擁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避免在財產運用上產生爭議。(民法第1017條)
 
此外,夫妻對於婚後財產負有報告義務,應透明且誠實地向對方說明自己的財產狀況,以維護婚姻關係的信任與穩定。(民法第1022條)
 
至於債務方面,夫妻各自負責清償自己所承擔的債務,確保雙方的財務責任不會無端牽連到對方。但如果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另一方清償債務,則即使婚姻關係仍存續,該方亦可請求對方償還該筆款項,以避免財產損失。(民法第1023條)
 
在婚姻關係消滅後,若夫妻雙方仍存在未清償的權利義務,則應於關係消滅後一年內行使相關請求權,否則將喪失法律上的追訴權。此舉旨在避免婚姻解除後的財務糾紛長期懸而未決,並保障雙方的財產權益。整體而言,夫妻財產制度的規範在於確保婚姻關係中的財產權益公平分配,無論是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均需符合夫妻雙方的需求與意願,並遵循法律規定,以確保財產歸屬明確,避免爭議發生。
 
當夫妻感情仍然和諧時,彼此間的財產界線往往不清晰,也可能因信任而不願或無法清楚劃分彼此的財產責任。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若希望避免自身受到牽連,或是預留未來生活資源,甚至在必要時能夠重新站起來,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婚姻關係中維持財務上的獨立,避免將所有財產與責任都混為一談,甚至為對方承擔過多法律責任。
 
因此,在法律實務上,夫妻應該妥善保管自己名下財產的所有權狀、身分證、印鑑章等,避免交給配偶,以免被對方擅自使用,例如抵押貸款等,導致自己承擔不必要的償還責任。此外,也應避免在對方的各類借貸約定中擔任保證人,或者出具自己名義的借據供對方使用,以免在財務上承擔額外風險。如果真的需要代對方借款,應要求對方開立支票或本票作為擔保,確保自己擁有債權證明。所有金錢往來應盡量採用非現金交易方式,例如透過銀行轉帳,以確保日後能夠提供資金流向的證明,避免產生財務糾紛。
 
夫妻若因故無法維持婚姻關係,則應在離婚前徹底釐清債務關係,並完成相關的財產移轉手續,以免未來產生糾紛,甚至造成更大的財務損失。例如,應該停止信用卡的正副卡關係,以免分開後仍需替對方支付消費款項;若名下有公司負責人身份,應即時辦理變更,以免未來需承擔公司財務問題;若擁有不動產或車貸,應釐清貸款歸屬並辦理移轉承受手續,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還款責任。
 
此外,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間有借貸關係,例如丈夫向妻子借款或妻子向丈夫借款,這類債權應在離婚時一併處理。依據民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即使超過消滅時效,仍可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行使。(民法第143條)
 
因此,夫妻離婚時,應及早處理財務問題,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避免因忽略法律規定而影響未來生活。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訂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22條=民法第1023條=民法第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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