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的相關法律程序和要求。夫妻可以透過約定財產制度來管理其財產,以區分共同財產和各自的特有財產。必要的準備文件,如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身分證影本、戶籍登記簿謄本等,並指出了登記的程序和法律要求。此外,登記完成後的後續管理事項,例如如何處理新增財產以及生效後如何對抗第三人的權利主張。
律師回答:
在法律上,所有財產可分為不動產與動產,動產具有可占有性、轉讓性及可移動性,這是與不動產(如土地、建築物)最大的差異。動產可再細分為有體財產,如家具、汽車等,以及無體財產,如股票、專利等。夫妻財產制的選擇關係到婚後財產的管理與分配,依照民法的規定,夫妻可以選擇約定財產制或適用普通法定財產制。普通法定財產制雖為約定財產制的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凌駕於約定財產制,原因在於多數人缺乏法律知識,對於夫妻財產制的概念並不清楚,甚至即使知道財產制的存在,卻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導致大多數夫妻未加約定即適用普通法定財產制。然而,夫妻在婚後的財產管理與債務責任極為重要,若未及早規劃,可能導致未來的法律糾紛。因此,法律允許夫妻在婚前或婚後透過契約約定適用其他財產制,以確保雙方的財產權益。
夫妻結婚後的財產管理是生活的重要一環,法律上規定夫妻可以選擇最符合自己需求的財產制度,包括約定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從法律提供的各種約定財產制中選擇一種作為夫妻之財產制度。而如果夫妻未以書面契約約定財產制度時,則依據第1005條規定,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變更或廢止,都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否則沒有法律效力。
此外,第1008條亦規定,夫妻財產制的契約須依法辦理登記程序,否則對於第三人不生效力。然而,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並不會影響其他法律所規定之財產權登記的效力,登記之具體規定另由法律定之。而上述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書面約定的規定,也適用於夫妻之間其他財產上的約定。
儘管夫妻財產制可自由選擇或變更,但仍有一定條件之限制;若夫妻之間出現特殊情況,如一方未依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或一方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及一方濫用管理權,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損害等,另一方可依據第1010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此外,當夫妻的總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或夫妻無法繼續維持共同生活,甚至已經不同居達六個月以上時,也同樣適用上述規定。這些規範可防止夫妻間因財產問題影響日常生活,並在必要時透過司法程序改變現狀,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與財產安全。
此外,第1012條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若基於自身需求,亦可隨時以契約方式廢止原本訂立的夫妻財產制契約,或改為適用其他約定財產制,使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更具彈性並符合現實需求。總結上述規定,法律設置這些制度目的是為了提供夫妻對自身財產進行合理規劃與管理的依據,並防範因夫妻間財務問題所產生的紛爭與法律糾紛。
夫妻財產制的約定須依法完成登記程序,申請時需準備多項文件。首先,應填寫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結婚時間、地點及選擇的財產制度。其次,應準備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詳細記載夫妻所選擇的財產制類型與相關約定。此外,夫妻雙方需提供身分證影本,若為外籍人士則需提供護照或居留證,並附上最近一個月的戶籍謄本。如果夫妻的戶籍地有變更,則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辦理登記,否則約定財產制的效力將終止。財產清冊亦須詳列夫妻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動產(如車輛、家具)及其他權利(如專利、股權),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如登記簿謄本、購買發票或契約書。此外,若採共同財產制,則須填具「特有財產清冊」,其中包括個人專用物品、職業所需物品及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財物。這些財產應與共同財產明確區分,以避免日後爭議。
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時,應提供夫妻雙方的簽名或印鑑,並於法院完成登記程序。若印鑑遺失或損毀,應立即刊登聲明作廢,並向法院聲請更換。在申請登記時,通常需夫妻雙方共同辦理,若契約經公證,可由一方單獨聲請。若因住所變更需重新登記,則可由一方辦理,但應附上原登記之認證謄本。此外,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附相關證明文件。若夫妻委託代理人辦理,則應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辦理登記的程序相對繁瑣,須先至地方法院購買登記聲請書及附件,並依照範例填寫完整後,前往法院繳納聲請費及郵費,然後向夫妻戶籍地的管轄法院送件。約一週後,夫妻雙方需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法院將登載於司法院公報,並要求夫妻於當地新聞紙刊登聲明,以確保約定財產制對第三人的對抗效力。經過上述程序,夫妻財產制登記即正式完成,未來若有新添財產,則依據分別財產制的精神,財產各自歸屬,不須再向法院補登記。
透過正確的財產制規劃,夫妻可有效避免日後因財產歸屬問題而發生爭議。若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則婚後財產將適用普通法定財產制,離婚時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然而,若事前透過契約選擇分別財產制,則婚後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受婚姻關係影響,也不須進行財產分配。因此,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應審慎考慮,依據自身需求選擇適當的財產制,確保雙方權益,避免未來產生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訂立-夫妻財產制約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08條=民法第10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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