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一定要登記才生效嗎?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分為三種類型: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如果夫妻未曾約定具體的財產制度,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儘管有時聽到需要「去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實際上這是為對抗第三人而設的規定。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的契約只要是書面約定即生效,不需要強制登記。登記的主要目的在於讓夫妻可以對外主張他們的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然而,如果主要目的是為避免離婚後的財產分配爭議,只要夫妻有書面契約即可,不需要一定要向法院登記。因此,現行法律,登記夫妻財產制的實際效益並不大,選擇是否登記實屬自由。
律師回答:
民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度分為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絕大多數夫妻未特別約定者,均適用法定財產制。一般民眾對於夫妻財產制的概念不清楚,也不解其重要性,導致實務上,絕大部分夫妻並不會特別去登記或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須以書面方式為之,且夫妻之間僅需透過書面契約即可生效,不需經過法院登記。但依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的登記目的,主要是為向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主張,例如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換言之,未經法院登記的財產制契約對夫妻間依然有效,只是無法以此對抗第三人。所謂第三人,即夫妻以外的其他人,這些人通常難以察覺夫妻財產制的內部約定,而法院登記的目的,便在於公示夫妻雙方的財產關係,避免第三人產生誤會或損害其利益。但在現實生活中,約定共同財產制的夫妻極少,多數夫妻若約定夫妻財產制,通常是為避免日後離婚時需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而採取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最大的特色,就是夫妻離婚時,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婚後收入較多的一方,不須將其財產分配給收入較少的一方。因此,多數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是希望將來離婚時避免發生財產糾紛或爭議。這種情形下,夫妻雙方只需透過書面契約明確約定,不經法院登記亦無妨。此外,由於現行民法已修法,原先債權人得以聲請法院強制夫妻變更為分別財產制的規定已被刪除,使夫妻財產制對第三人的影響更為有限。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法律上雖仍予承認,但實務上的效益並不明顯,因此登記的意義逐漸淡化。
不過,為明確夫妻間財產的權利義務,建議夫妻之間若有特殊需求,仍應訂定書面契約,清楚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相關事項,以保障日後若發生離婚或其他財務問題時,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避免不必要的紛爭產生。
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變更或廢止須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依據民法第1007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此外,民法第1008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因此,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生效,只要夫妻雙方訂立書面契約,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不需登記即可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然而,若僅以口頭方式約定,則不具法律效力,無法主張其有效性,這點必須特別留意。至於登記的作用,主要是為對抗第三人,也就是夫妻以外的其他人。由於夫妻財產制契約僅是夫妻之間的約定,外界通常不會知情,從表面上看起來,這對夫妻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院的登記制度則提供一種公示機制,讓夫妻能夠對外主張其財產制度,例如夫妻是否適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以免第三人對其財產狀況產生誤解。
至於是否有必要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這取決於夫妻的實際需求。
在實務上,會約定共同財產制的夫妻極為罕見,多數人選擇的是分別財產制,主要原因在於分別財產制的最大特色是「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亦即,夫妻離婚時,婚後收入較高的一方不需將其財產分配給收入較少的一方,因此許多夫妻選擇分別財產制,目的即是避免未來離婚時出現財產分配的糾紛。如果夫妻的主要考量是離婚後的財產歸屬問題,那麼只要夫妻雙方透過書面契約約定即可,並不需要特別向法院登記。
從現行法律的角度來看,登記夫妻財產制的效益相對有限。雖然登記的成本並不高,但其實益卻不大。主要是因為,過去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夫妻改為分別財產制的規定已經被修法刪除,使得夫妻財產制與第三人的關聯性進一步降低。
換言之,無論夫妻是否登記財產制,對於債權人或其他外部關係人的影響已經微乎其微,因此除非有特定需求,否則並不強求一定要辦理登記。總結來說,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是必要的,尤其是希望婚後財產分配保持獨立者,更應事先訂立書面契約,以確保自身權益。但至於是否要登記,則可視個別情況而定,對於一般夫妻而言,書面契約已足夠確保財產制的適用,不一定要透過法院登記來強化其對外的效力。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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