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設立夫妻分別財產制需要經過契約書的書面訂立、變更或廢止,並且需到法院登記以對抗第三人主張。辦理登記時,需檢附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清冊及其相應證明文件,包括不動產的登記謄本和動產的相關證明文件。此外,還需準備最近一個月內的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文件。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費用為新台幣 1,000 元,若有後續其他夫妻財產制的相關登記,每件費用為新台幣 500 元。另外,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費用為新台幣 200 元。為了確保申請程序順利,夫妻應親自到法院登記處辦理手續,或委託非訟代理人代為辦理。委任代理人時,需分別委任不同的代理人,並攜帶相應的文件及證明材料到登記處辦理。

律師回答:

結婚是一件喜事,然而在夫妻財產制度下,財產共有並非唯一的選擇。面對高離婚率及個人主權意識抬頭的現象,越來越多準新人在結婚前開始思考是否採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維持各自名下的財產,不因結婚而共有,未來離婚時也不會有剩餘財產的分配問題。
 
聲請人需先至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並依聲請書及附件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須載明聯絡電話號碼,以利後續聯繫及通知相關事宜。聲請時需檢附的文件包括夫妻財產制契約書,內容需明確載明夫妻雙方所選擇的財產制類型及相關約定。此外,需準備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相關證明文件,不動產部分須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登記謄本各一份,並依據登記謄本所載內容填入財產清冊內。動產部分則包含存款、股票及股權等財產類型,存款需提供存款簿、定存單或銀行、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股票則應提出股票公司開立的持股證明,股權則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等文件,以確保財產清冊內容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另需提供最近戶籍謄本,應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若設籍在同一戶內,則僅需提供一份,若不在同一戶內,則夫妻雙方皆須各自提供一份戶籍謄本。同時,夫妻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亦需各準備一份,確保登記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時,夫妻雙方應親自攜帶前述文件至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鑑章,以供身份確認及登記使用。若夫妻無法親自辦理,而需委任非訟代理人代為辦理時,則須提供正式委任狀,若夫妻雙方均委任代理人辦理,則須分別委任,不得同時委任同一代理人,若夫妻僅一方無法到場辦理,亦不得相互委任對方為代理人,應另行委任第三人作為代理人。代理人至法院辦理登記時,應攜帶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清冊、夫妻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書正本、印鑑章及代理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確保登記程序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時,需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若日後涉及夫妻財產制之其他登記,每件需另行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此外,如需申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需繳納費用新台幣200元,聲請人應依實際需求決定是否申請相關謄本,以確保財產制契約之效力得以完整保存及運用。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完成後,若夫妻之一方或雙方變更住所或居所,且新住所或居所已超出原法院管轄區域,則應向新管轄法院辦理遷移登記陳報手續,以確保夫妻財產制契約效力得以持續適用,避免因管轄區域變更而影響法律效力。陳報手續可由夫妻之一方單獨辦理,惟須提供原登記簿謄本,以供新管轄法院核對登記內容,確保遷移登記作業之順利進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若夫妻財產實際上並無財產可登記,則無需辦理登記,因為登記的主要目的在於對抗第三人,而非單純作為夫妻間財產制的內部約定,若無財產存在,則登記已無實益。此外,根據司法院73年5月25日(73)廳民三字第0341號函釋,夫妻財產制登記與非訟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若無財產登記需求,則可省略該程序,以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與費用。因此,夫妻在考量是否辦理登記時,應先評估自身財產狀況及未來可能涉及的財產變動,以決定是否需進一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以保障自身權益。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登記-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5條=非訟事件法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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