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債妻還?妻債夫還?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在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債務均應由負責的一方自行清償,另一方並不當然需要承擔責任。夫妻之間的財產雖可能會有共同使用的情形,但在法律上仍然強調個人財產的獨立性,以確保夫妻雙方在財務管理上能夠各自負責,避免因配偶的財務問題而影響自己的權益。因此,若夫妻其中一方因個人投資或借貸行為導致債務問題,則該方應獨立承擔後果,而另一方若未曾參與借貸行為或提供擔保,則無需負擔任何清償責任。同時,若發生財產被錯誤查封的情況,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提出異議,以保護自身財產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所負的債務,依據法律規定,應由各自獨立清償,並不適用「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傳統觀念。民法第1023條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若其中一方以自身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即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然可以依法請求償還。換
言之,即便夫妻共組家庭,但在法律上仍視為獨立個體,各自對自己的財務負責(民法第1018條),無論是婚前欠下的債務,或是婚後因個人原因所產生的負債,皆應由該負責任的一方獨立償還,而非由配偶代為承擔。因此,不論夫妻適用何種財產制度,個人所欠的債務仍應由個人負責,另一方並無義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該方曾為其債務作擔保,或在借貸契約中擔任共同債務人。
夫或妻在婚前欠的債務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包括任一方因超越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權限所負之債務,需由該方之特有財產支付),都由夫或妻個人(含共同財產制中對共同財產之二分之一權利)負清償之責,所以並不是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觀念,換句話說雙方是獨立的、有行為能力的個體,個人之負債,另一方沒有償還的責任。夫或妻婚後任一方之債務,除非一方替另一方所開之支票背書或債務做保證人,而於還不出錢時,背書或當保人之一方才有被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之責任,不過,這是因為票據背書或保證債務關係之故,並非源於婚姻關係而來。因此,不管是何種財產制度,基於個人本位立法,應為誰欠誰還。
若夫妻其中一方因個人經濟活動而負債,並超越了日常家務代理權的範圍,那麼此類債務應由該方的特有財產支付,與配偶無關。只有在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借款合約,或其中一方為另一方的債務作保證人時,該方才會對該筆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例如,若丈夫為妻子借款簽署了保證契約,則當妻子無力償還時,丈夫即須依照保證契約承擔清償義務。然而,這樣的責任並非因婚姻關係而產生,而是基於法律上的票據背書或擔保契約。因此,即便夫妻關係存續,法律上仍強調個人財務的獨立性,避免單純因婚姻關係而產生連帶償還責任。
此外,在司法實務上,有時債權人可能未能明確區分夫妻的財產,而錯誤地對配偶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丈夫的債務卻導致妻子的財產遭查封,或妻子的債務影響到丈夫的財產。遇到此類情形,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準備財產所有權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建物的所有權狀、購買動產的付款憑證、銀行存款證明等,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負責執行的地方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錯誤的強制執行,確保自身財產不受牽連。換言之,若配偶的財產因對方的債務而遭受不當查封,受影響的一方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並要求法院確認該財產的歸屬,以阻止不當的執行行為。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債務-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民法第1018條=民法第10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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