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制是什麼??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關係到婚後財產的管理方式,影響財產歸屬與債務負擔,尤其當婚姻發生變故時,更會影響到財產分配的結果。因此,夫妻在結婚前或婚後應慎重考慮適合的財產制,並確保財產管理的公平性與合理性。選擇共同財產制的夫妻應明確理解其共同擁有與管理的責任,而選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則需注意財產範圍的界定。若夫妻希望各自擁有財產獨立性並避免財產糾紛,則可選擇約定分別財產制,並透過書面契約與法院登記來保障自身財產權益。
律師回答:
夫妻可以透過契約約定,將財產制度限制在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這表示夫妻間的財產合併範圍,僅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相關的財產收入,除此之外的財產,例如婚前持有的資產、繼承所得等,仍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此外,勞力所得的孳息或代替利益,如投資所得或資產變現收益,也納入勞力所得的範圍,但若無法證明某筆財產是否屬於勞力所得,則推定其為勞力所得,須納入共同財產範圍中。這類財產制度的設計,主要是為了確保婚姻關係內的經濟公平性,並讓夫妻雙方在財產管理上有更多彈性空間,使夫妻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財產管理方式,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或財務風險。
一般共同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中的兩種形式,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則是夫妻透過契約約定,僅將婚姻存續期間的勞力所得視為共同財產,其餘財產仍維持分別財產的狀態。在財產種類方面,一般共同財產制的共同財產包括婚前與婚後的所有財產,以及夫妻雙方的收入所得,這些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此外,仍有特有財產,包括專供個人使用之物,如丈夫的西裝、妻子的鑽戒,職業上必需之物,如音樂家使用的小提琴,以及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贈與物,如岳父母贈與女兒的不動產並明確指定其為特有財產。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財產種類則主要區分為勞力所得財產和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前者包括薪資、工資、紅利、獎金等收入,孳息與替代利益亦包含在內,而後者則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在財產所有權方面,一般共同財產制下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而特有財產則由各自持有。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財產所有權則規定勞力所得財產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則仍屬個人所有。在財產管理權的分配上,一般共同財產制下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而特有財產則由各自管理;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則規定勞力所得財產需共同管理,其他財產則各自管理。至於財產管理費用的負擔,一般共同財產制的共同財產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支出,而特有財產的管理費用則由各自負擔;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則由夫妻雙方的勞力所得共同負擔管理費用,而勞力所得以外的財產則由各自負擔。
在財產的處分權方面,一般共同財產制規定共同財產需經夫妻雙方同意才能處分,而特有財產則可由個人自由處分;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規定相同,即勞力所得財產需夫妻共同同意才能處分,而其他財產則可由各自自由處分。債務清償責任方面,一般共同財產制規定,夫妻婚前與婚後所負的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及各自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例如,若丈夫在婚前及婚後累積80萬元的債務,而夫妻共同財產共有20萬元,丈夫個人持有特有財產30萬元,妻子則持有特有財產70萬元,則該80萬元的債務應由共同財產20萬元以及丈夫的特有財產30萬元共50萬元來清償,剩餘的30萬元仍應由丈夫自行負擔,而妻子無須以其特有財產來替丈夫償還。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則規定,夫妻婚前與婚後所負的債務,皆由勞力所得財產及各自的特有財產清償。
而約定分別財產制則與上述財產制度不同,指的是夫妻雙方的財產完全獨立,各自擁有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亦由各自負責。如果夫妻要採用約定分別財產制,需透過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可應其中一方的請求,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而不必經過對方的同意。這些情況包括夫妻之一方未依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夫妻適用共同財產制時,一方應經對方同意才能處分共同財產,但對方卻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夫妻適用共同財產制時,管理權人對於共同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請求改善仍未改善、夫妻一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侵害對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已分居六個月以上,或其他重大事由等。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共同財產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031-1條=民法第1034條=民法第1038條=民法第10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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