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戀情之性行為相關法律責任為何?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未成年之間的戀愛關係在法律上有其特殊規範,雖然法律提供了部分減免機制,但仍然存在相當的風險。因此,所有未成年人在談戀愛時,都應該有基本的法律常識,避免觸犯刑法,以免一時衝動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同時,父母也應該適當教育子女相關的法律知識,讓他們了解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責任,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對於加害人與被害人來說,最重要的是保留證據,無論是為了爭取法律上的減免,還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確保自己在法律程序中能夠獲得最適當的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未成年人戀愛雖然是青春期的一部分,但若涉及性行為,法律上可能會有相當嚴重的影響與後果,因此必須謹慎對待。在台灣,針對未成年人的性行為,刑法有明確的規定,主要依據對象的年齡層來區分是否涉及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227條,任何人與未滿14歲的男女發生性行為,即使雙方是兩情相悅,也屬於犯罪行為,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即便是兩個國中生互相發生性行為,仍需各自承擔刑責。至於已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國高中生,若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則依照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將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即使是雙方自願,仍可能受到法律處罰。這樣的法律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使其免於因年齡尚小、心智尚未成熟而做出影響未來的行為。
然而,針對年齡相近的未成年人,法律也設有「兩小無猜條款」,即刑法第227-1條,若行為人未滿18歲,且與未滿14歲或滿14歲未滿16歲的對象發生性行為,若該行為出於雙方自願,可依據法律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刑責。這條款的設計主要是考量到青少年可能因為情竇初開,未經深思熟慮而發生性行為,若一律處以重刑,可能不符比例原則,因此提供法官在裁量時有一定的彈性。然而,即便有「兩小無猜條款」,並不代表未成年人可以隨意發生性行為,若對方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仍可能被檢察官起訴,因此未成年人在戀愛過程中,仍應保持警覺,避免因此觸犯刑法。
刑法第227條的規定,未成年人之間發生性行為,即便是兩情相悅,仍可能觸犯刑法並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雙方均未滿14歲,則無論是否自願,都構成犯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示,即使雙方都是國中生,且彼此自願發生性行為,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若雙方已滿14歲但未滿16歲,則依法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意味著國高中生間發生性行為仍可能違法,且雙方都需承擔刑責。
然而,針對未成年人間的性行為,法律也考量到其年齡與心智尚未成熟,因此設有「兩小無猜條款」。刑法第227-1條,若未滿18歲者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行為,且該行為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這條款的設立,主要是為了避免過於嚴苛的法律規範影響年輕人之間的戀愛關係,尤其是當雙方年齡相近時,法官可個案情況來考量是否適用較輕的處罰。
此外,根據刑法第229-1條,若未滿18歲者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行為,此行為屬於「告訴乃論」的案件,這表示,檢察官要介入偵查,必須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提起告訴,才會啟動法律程序。因此,即便雙方都是未成年人,且彼此情投意合,但只要其中一方的家長不願接受,仍然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使案件進入法律程序,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相當常見,許多青少年因父母不認同戀情,最終反而捲入法律問題,導致雙方都面臨刑責。
此外,刑法第229-1條,未滿18歲者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行為時,這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說,必須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才會受理。因此,即便雙方未成年戀人彼此不願提告,但只要被害人父母不同意,仍然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導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這點在實務上也相當常見。
除了刑事責任外,被害人或其父母還可以提出民事求償。當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的父母可民法第184條,對加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該條規定,若有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即須負賠償責任。此外,若加害人未成年,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需與未成年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即便行為人本身未成年,其父母仍可能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被害人父母還可以民法第195條,針對被害人貞操權的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該條規定,若有人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名譽、自由、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權益,且情節重大,被害人即有權請求賠償。這表示,即使無法證明具體的財產損失,仍可要求加害人賠償精神上的痛苦。
基於以上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無論雙方多麼相愛,都應該謹慎對待交往關係,避免發展出可能觸犯法規的行為。許多情侶因年輕不懂法律,最終卻因此被提告,甚至影響未來的人生。法律雖然提供了「兩小無猜條款」作為減輕處罰的機制,但這並不代表完全沒有法律風險,因此仍應保持警覺。
此外,若發生強制性侵的情況,被害人應立即保存證據,例如LINE對話記錄、Email、Facebook訊息等,並且盡快至醫院驗傷,確保有完整的醫療證明,這些證據將有助於後續的司法程序,確保能夠追究加害人的責任。
對於被指控性侵的加害人而言,由於此類犯罪屬於較重的刑責,因此被告應立即尋求法律協助,確保自身的權益。若案件符合「兩小無猜條款」的適用條件,被告應保留所有可能證明雙方是自願交往的證據,例如約會紀錄、對話紀錄、合照等,以便在法庭上爭取適用減輕或免除刑責的機會。此外,如果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被告也可選擇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解,通常以金錢賠償的方式達成協議,以爭取減刑或緩刑的可能。
除了刑事責任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賠償損害。根據民法第184條,若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權利受損,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未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導致對方懷孕、精神受創或其他損害,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此外,民法第187條規定,若加害人仍為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可能需要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負擔賠償責任。換言之,即便加害人本身尚未成年,但其父母仍有可能必須負起金錢賠償的義務。
在實務上,被害人父母也可能依據民法第195條,主張貞操權遭到侵害,進而請求精神慰撫金。根據該條規定,若有人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名譽、自由、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權益,且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即有權請求賠償,即使沒有財產上的實際損害,仍可向法院要求賠償心理創傷的精神損害金額。此外,若案件涉及未成年懷孕,則可能還會衍生更多法律責任,如撫養義務、墮胎費用等,對當事人及其家庭都將帶來沉重的影響。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可提告刑事外,還可以提起民事嗎訴訟嗎?
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父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向加害人求償金錢賠償。另外,民法第187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而侵害被害人權利時,父母身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187條之規定,需與未成年人共同負擔賠償被害人之責任。」,所以加害人要賠償,他的父母更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除此外,對於被害人貞操權遭受侵害,被害人父母還可以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基於上述法律規範,未成年人戀愛時,應當避免發生可能觸犯法律的行為,否則原本純粹的感情關係,最終可能演變成訴訟糾紛,影響雙方的未來。雖然法律設有「兩小無猜條款」,但仍有許多變數,例如若雙方分手後,其中一方因情緒問題向父母告知過往性行為,則其父母仍可能提告,最終使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因此,青少年應當謹慎對待感情關係,避免因一時衝動做出可能影響未來的決定。
此外,若未成年人遭遇強制性侵害,則應立即蒐集證據,如通訊紀錄(LINE、Facebook、Email)、監視器畫面、錄音或醫院驗傷報告,並盡快向警方報案,確保能夠透過法律途徑獲得正義。檢察官在偵辦此類案件時,會依據證據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並決定是否起訴加害人。若被害人擔心遭受報復,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要求加害人不得接近或騷擾自己,以確保人身安全。
對於被指控為加害人的未成年人,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並蒐集有利證據,如雙方的對話紀錄、交往證明、合照等,以證明雙方關係並非單方面的侵害行為,或爭取適用「兩小無猜條款」,減輕刑責或爭取無罪判決。此外,若案件已提告,則可透過與對方家長和解(通常涉及金錢賠償與道歉),來降低刑事責任,甚至達成緩刑或免除刑責的機會。
-家事-親屬-親子-未成年人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27條=刑法第227-1條=刑法第229-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95條)
瀏覽次數: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