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懷疑對方外遇,可以訴請離婚嗎?

09 Nov, 2016

問題摘要:

夫妻之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虛偽指控,導致另一方精神上受到痛苦,無法繼續同居。這被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因為它造成了無法忍受的精神痛苦。即使沒有造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也可能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顯示了在婚姻關係中,不僅僅是身體上的虐待可以成為離婚的依據,對於夫妻關係的持續維護也是極其重要的。這些法律原則的核心在於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和福祉,以及尊重他們之間的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可能的,夫妻中的一方如果經歷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使無法繼續同居,可以視為虐待,進而成為離婚的理由。例如,如果一方無根據地指控對方通姦,使對方精神上受到重大痛苦,這可以被認為是無法繼續同居的虐待。

 

相關實務見解,如上訴人誣稱其夫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不得謂非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276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678號民事判例)。

 

另外,任意懷疑對方外遇即使未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亦可能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規定於1052條第二項前段:「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

 

即使對方的行為未達到虐待的程度,如果這些行為導致婚姻難以維持,也可以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提出離婚。這一條款提供了更多的彈性,允許因「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而請求離婚。這種規定允許在婚姻實際已無法修復的情況下,即使沒有明顯的虐待或過失,也能請求離婚。

 

此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1304號判決意旨所示:「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所稱之「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而但書所規定之「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係採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之立法。又關於是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這一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適應現實生活中的需求,將婚姻破裂的思想納入法律中,使得離婚的條件更為多樣和人性化。最高法院的判決也強調,是否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該根據客觀標準來判斷,主要看婚姻狀態是否真的已經無法修復,並且普通人在同樣情況下也會失去維持婚姻的意願。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強制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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