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能否自行離婚?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免因早婚、早育而影響其個人發展。透過將結婚年齡與成年年齡同步提升至十八歲,法律不僅確保年輕人擁有足夠的成熟度來做出婚姻決定,也減少因未成年人結婚所可能衍生的各類法律與社會問題。此外,透過刪除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進一步落實婚姻自由與成年人的自主權,使婚姻與離婚的法律框架更加符合現代社會的需求。未成年人雖然擁有結婚和提起離婚訴訟的能力,但在協議離婚方面,若是未成年人,則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是一個重要的保護措施,旨在確保未成年人在做出可能影響其餘生的重大決定時,能夠得到成年人的指導和幫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夫妻依法得協議離婚,惟因夫妻雙方為未成年人,依法雖有行為能力(民法第13條),但其經驗思慮究不如成年人,為免未成年人思慮未周衝動離婚,民法第13條第3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所以亦取得訴訟能力,得自己訴請判決離婚。
民法修正除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並同步修正相關法條,使其符合新的成年標準,確保法律體系的完整與一致性。在《民法》總則部分,除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外,關於行為能力的第十三條也隨之修正。該條原本包含三項規定,第一項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二項則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這兩項並未變動,仍維持原條文,然而第三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則因為成年年齡的調整以及親屬編第九百八十條最低結婚年齡統一修正為十八歲而被刪除,這使得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保持一致,確保未成年人不會因婚姻關係而提早獲得完全行為能力,進一步保障其權益。
除總則編的修正,親屬編也進行相關調整,其中七條法條修正,另有兩條刪除。首先,第九百七十三條原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不得訂定婚約」,此次修正後改為「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這使得婚約訂立的最低年齡門檻對男女雙方一視同仁,避免女性因過早訂婚而陷入婚姻壓力。此外,第九百八十條原條文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現已修正為「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即男女雙方皆需年滿十八歲才可結婚,無需再經過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一變更讓男女的結婚權利更趨平等,不再有過去女性可以更早結婚的規定,防止未成年女性因過早步入婚姻而影響其身心發展與教育權益。過早結婚不僅可能導致女性過早承擔生育風險,對健康與學業發展帶來不利影響,也會限制其經濟自立能力與獨立性,進而影響就業機會,長遠來看,這對個人、家庭乃至社會發展都可能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此次修法不僅強化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也符合國際人權標準,避免早婚對女性造成的社會不利影響。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關於判決離婚,並無準用是項規定,配合我國民法修正成年的年齡為18歲,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刪除未成年人離婚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
此外,另一項重要修正為《民法》第一零四九條,該條原本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由於民法已將男女的成年年齡調整至十八歲,且結婚年齡亦統一為十八歲,因此未成年人結婚與離婚的問題已不存在,該條但書規定已無適用空間,因此予以刪除。這一變更簡化法律規範,使條文更具一致性,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障礙,確保成年人的婚姻自主權得以貫徹。
程序能力就是可以自己進行家事爭訟的資格,例如用自己的名義提起家事訴訟、提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收受開庭通知或對造書狀、提出答辯或陳述、自己出庭、依法院指示補充聲明、提出證據、繳納裁判費等。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滿18歲而且未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已結婚的未成年人)有家事事件的程序能力。但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關於他(她)自己身分及人身自由的家事事件-例如否認子女、改定監護人、認可或終止收養、保護安置等,有程序能力。
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是故,未成年之夫或妻提起離婚之訴,當然具有訴訟能力,未成年人得自行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
未成年人雖然擁有結婚和提起離婚訴訟的能力,但在協議離婚方面,若是未成年人,則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是一個重要的保護措施,旨在確保未成年人在做出可能影響其餘生的重大決定時,能夠得到成年人的指導和幫助。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對未成年人離婚不再強制要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一改變意味著未成年人在婚姻關係中擁有更多的自主權。不過,這也提醒我們在處理家事事件時,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情況下,需要更加謹慎和細緻,確保未成年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在實際操作中,未成年夫妻提出離婚訴訟時,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會特別考慮他們的年齡、心理狀態及離婚後的安置問題,確保他們的最佳利益得到考慮和保護。同時,這也提醒社會各界關注未成年人婚姻問題,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家事-親屬-離婚-未成年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家事事件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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