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不堪同居之虐待」? 可以訴請離婚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在處理以家庭暴力為由的離婚案件時,會綜合考量暴力的嚴重性、頻率、證據支持程度,以及對婚姻關係的影響。而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舉證困難、施暴者反控、經濟或心理壓力等挑戰。因此,若當事人希望成功訴請離婚,應盡可能蒐集證據,如醫療紀錄、報案紀錄、錄音錄影等,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在法律適用上,若當事人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需具體證明「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存在,而若改為依據第2項主張離婚,則法院的考量範圍將更為廣泛,受害者不必僅限於虐待行為,而可以整體婚姻破裂的情況來說明「重大事由」,這可能會成為更為有效的離婚策略。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當事人應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制定適當的訴訟策略,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並順利脫離不幸的婚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姻過程充滿痛苦不堪,卻離不婚嗎?如果擔心對方不願意離婚,但自己卻長期受到虐待,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在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與第4款中,「不堪同居之虐待」及「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直系親屬間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皆屬於裁判離婚事由,並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作為其構成要件。而1985年修法時,增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此舉導入破綻主義,使得受家庭暴力之配偶,除可以依據「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離婚外,也能以婚姻關係已經無法維持為由,主張裁判離婚,進一步保障受害配偶的權益。
 
然而,「不堪同居之虐待」本身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法院在判斷是否成立該離婚事由時,通常會考量多種因素。首先,法院會審視受害者是否曾遭受持續性或嚴重性的暴力行為,這可能包括肢體暴力(如毆打、推擠、拉扯等)、精神暴力(如辱罵、貶低、長期言語攻擊等)、經濟控制(如剝奪金錢使用權、限制工作機會等)及其他侵害人格尊嚴的行為(如監禁、恐嚇、羞辱等)。其次,法院會評估這些暴力行為是否已經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亦即該行為是否已經嚴重影響婚姻生活,使得受害者無法再繼續維持正常的婚姻關係。法院也會考慮暴力的頻率、持續時間、是否涉及第三人(如子女或配偶家人)、以及是否有具體證據支持受害者的主張,如醫療紀錄、錄音錄影、報案紀錄、目擊證人證詞等。此外,法院還會檢視施暴者是否曾經有悔意,或是否持續存在相同的行為模式。
 
當事人以家庭暴力為由訴請離婚,進入訴訟程序後,可能面臨多種困難。首先,舉證問題是一大挑戰,許多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在私人空間,難以取得客觀的證據,受害者往往只能提供自身的陳述,若缺乏具體證據,法院可能會對事實認定產生懷疑。其次,施暴者在訴訟過程中可能否認事實,甚至反控受害者,指稱其誇大或編造事實,這可能使案件變得更加複雜。此外,某些受害者可能因長期受暴而形成「習得性無助」,即使提起訴訟,仍可能因恐懼報復、經濟依賴、子女監護權問題等因素而猶豫不決,影響訴訟進行。最後,法院在認定「不堪同居之虐待」時,通常會要求虐待行為具有一定的嚴重性,若施暴者僅有偶發性的輕微暴力行為,而未達到嚴重程度,法院可能不會輕易判准離婚,這使得某些受害者無法成功脫離不幸的婚姻。
 
至於當事人若同時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以及同條第2項,法院在適用法條時是否會有不同的考量?理論上,這兩者確實有所不同。若當事人依據第1項第3款或第4款主張離婚,則需證明對方具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行為,法院會著重於虐待的具體情形、頻率、嚴重程度,以及是否達到「不堪同居」的標準。然而,若當事人改為依據第2項主張「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則法院的考量範圍將更為寬廣,不僅限於虐待行為,還會綜合評估整體婚姻關係是否已經破裂,無法修復。例如,若婚姻中存在長期冷暴力、嚴重不忠行為、無法溝通的重大分歧等,儘管這些行為未必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但仍可能因「重大事由」而獲准離婚。因此,當受害者遭遇家庭暴力但無法取得足夠的證據證明「不堪同居之虐待」,仍可改為主張第2項的「重大事由」,以提高法院判准離婚的機率。
 
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678號判例參照)。而夫妻結合,應立於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其人性之尊嚴,而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待,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69號判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解釋意旨參照)。
 
事實上,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除精神或肉體上的暴力,還會考量這些暴力行為是否動搖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並且超過受害方所能忍受的範圍。當婚姻已經變成一種折磨,甚至危及到當事人的身心安全,法律提供相應的保護機制,讓受害者能夠透過訴訟途徑脫離不幸的婚姻。
 
首先,最常見的離婚事由之一是嚴重暴力或具性命威脅的家庭暴力,這類暴力通常包括毆打、拉扯,甚至可能發展成更加嚴重的肢體傷害,導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許多受害者往往因為害怕破壞家庭完整而選擇隱忍,但這樣的隱忍卻可能助長施暴者變本加厲,使暴力情形越來越嚴重,最終受害者不得不透過聲請保護令甚至提出離婚訴訟來保障自身安全。
 
其次,除肢體上的暴力,言語侮辱同樣構成精神暴力,這種暴力雖然不會在身體上留下傷痕,但長期遭受攻擊性的言語侮辱,會導致精神狀況逐漸崩潰,使人陷入極大的心理痛苦。此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暴力形式是透過強制行為使配偶難以正常生活,例如判決案例中提到的將配偶反鎖在門外、毀壞配偶的財物等,這些行為雖然不涉及直接的人身攻擊,但已經嚴重影響受害者的基本生活權益。
 
再者,酗酒導致的暴力也是許多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人因為長期酗酒,精神狀況不穩定,導致與配偶間的關係惡化,甚至在酒醉後出現暴力行為,如辱罵、推擠、毆打等,嚴重影響家庭和諧。
 
此外,誹謗配偶的行為也是一種精神暴力,有些人會在公開場合或社交媒體上散佈不實指控,例如在LINE群組中誹謗配偶有外遇,或是在家中張貼辱罵配偶的文字,雖然這類行為不像肢體暴力那樣直接傷害配偶,但卻會帶來極大的心理壓力,讓受害者長期處於恐懼與羞辱之中。另一方面,有些配偶則是透過長期的蔑視與嘲諷來施加精神暴力,這種暴力不僅針對配偶,甚至擴及配偶的家人。例如,有些人習慣用諷刺的語言攻擊配偶,或是當著配偶家人的面嘲笑、貶低對方,這種行為不僅會讓受害者失去自尊,還可能影響家庭關係,使夫妻之間的矛盾更加深刻。
 
此外,施暴者有時不僅對配偶施加暴力,甚至連配偶的親屬也無法倖免,導致整個家庭都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這種情況通常會讓受害者產生極大的心理壓力,甚至可能引發焦慮、憂鬱等心理問題。如果暴力行為持續惡化,甚至出現想要殺害配偶的意圖,那麼這種婚姻關係已經達到無法維持的地步,受害者應當立即尋求法律協助,確保自身安全。除家庭暴力之外,毒品問題也是影響婚姻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吸食毒品不僅違法,也可能導致吸毒者精神狀況異常,進而出現暴力行為,將配偶視為攻擊目標。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應該盡快遠離施暴者,避免自身受到進一步的傷害。
 
最後,賭博成癮也是許多婚姻破裂的關鍵因素,俗話說「十賭九輸」,然而仍有不少人沉迷於賭博,導致債台高築,甚至將輸錢的怒火發洩在配偶身上,形成婚姻中的暴力循環。當這種行為嚴重影響家庭經濟,甚至讓配偶陷入財務危機時,受害者應該考慮透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並爭取應有的財產權益。如果真的遇到這些情況,千萬不要選擇隱忍,而是要學會保護自己,並勇敢尋求幫助,首先應該盡力蒐集證據,包括照片、錄音、醫療紀錄、證人證詞等,然後可以聲請保護令,以確保自身的安全。
 
此外,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諮詢離婚程序與財產分配問題,透過合法手段爭取自己的權利,讓自己能夠成功脫離危險的婚姻環境。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並根據實際狀況判斷是否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若法院認定婚姻確實已經無法挽回,則會判准離婚。因此,如果你的婚姻已經成為折磨,請記住,你並不孤單,透過法律的保護與專業人士的幫助,你可以為自己找到一條重獲自由與幸福的道路。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不堪同居虐待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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