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疑外遇,為什麼會提離婚失敗?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當雙方無法透過協議的方式離婚,最終只能透過裁判離婚,而裁判離婚除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各款是由以外,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主張第2項,婚姻已經發重大破綻而無法維持。也因此進入離婚官司,首先要去向法官證明婚姻是否已經有重大破綻,這部分基本上認定是較為寬鬆的;但更重要的是,婚姻關係有破綻到底是哪一方導致,只有責任較小的一方才可以准予提離婚,例如上述案例,法官就是認為先生有外遇因此要對夫妻感情破裂負較大責任,而不准先生請求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少外遇事件的另一半都是在無意中發現對方外遇的情況,而在與對方坦白後,對方可能會因此而出現不同的態度,有些會立刻選擇請求原諒,有些則是一改原先隱瞞的態度,直接大方公開與第三者的感情,而最近有個侵害配偶權的判決就是如此。有位人妻平時沉迷於網路遊戲,常常跟網路上的人聊天,丈夫對此感到無奈,但也沒有多做懷疑,只是單純認為妻子是因為遊戲才會跟網友有交流,然而在某次他使用電腦時,卻意外在資源回收桶發現一些奇怪的照片,點開一看才發現是妻子跟小王外出遊玩拍下的情侶裝親密合照,這讓他瞬間感到綠光罩頂,氣得質問妻子,而妻子對此不僅沒有懊悔,還大方承認,甚至直接要求離婚,這樣的狀況讓丈夫更加生氣,選擇對破壞家庭的小王提告求償。可能會有人對此感到疑惑,或許妻子本來就只是想離婚,所以就趁丈夫無意翻到自己與異性合照的情況下就坦承外遇來藉此成功離婚,只用妻子與異性較為親密的合照以及照片內雙方穿著情侶裝的情況就斷定妻子跟照片中的異性是有侵害配偶權的嗎?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因為合意性交行為在法律上的認定比較嚴格,必須要有性器接觸才算,但是發生性行為屬於兩人間比較隱密的事情,難以找到直接證據,但間接的證據也可能讓法院認定有通姦成立,像是照片、對話紀錄等等,可以改用民法第1052 條第2 項規定,有同條第1 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由法院判斷離婚。
對於有外遇的情況,民法第1052條和第1053條的規定,當事人確實可以基於配偶的不貞行為請求離婚。然而,法律也設置一定的限制條件,如宥恕行為或超過一定時限後,可能無法以該原因提出離婚請求。此外,離婚案件中的證據收集非常重要,尤其是證明外遇行為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對話紀錄、相片、影片等。合法合規的證據收集對於提高訴訟成功率具有決定性影響。
如果雙方確實決定離婚,並且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如外遇導致的婚姻破裂,透過律師協助協商或訴訟離婚通常會是一條更有效的途徑。律師能幫助當事人在法律框架內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同時也能在可能的情況下,為當事人和家庭尋求一個相對和平的解決方式。
在協商離婚中,律師可以協助雙方就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等關鍵問題達成協議,並將協議書面化,確保協議的法律效力。此外,律師還能幫助當事人避免在離婚過程中因情緒波動而做出非理性的決定,確保整個離婚過程更加平順和高效。
在訴訟離婚中,專業律師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律師不僅能代表當事人在法庭上陳述案件,提出證據,還能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制定有力的法律論證,從而提高當事人訴訟勝訴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外遇等複雜因素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律師的專業指導對於指導當事人正確處理證據、合理主張自己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總之,透過律師處理離婚,可以使離婚過程更為理性和有效率,尤其是在夫妻關係破裂、存在外遇等複雜情況時。然而,選擇一位經驗豐富、專業操守良好的律師是關鍵,這對於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尋求最佳離婚解決方案具有決定性作用。
夫妻離婚宜先協商
現代社會對於婚姻關係的維繫雖然較過去更加自由,但仍然應該建立在誠信與尊重的基礎上,若發現感情已經無法繼續,最好的方式就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而不是選擇外遇,因為這樣只會讓問題變得更加複雜,甚至影響到其他無辜的人。因此,面對婚姻問題時,應該理性溝通,並遵循法律規範,確保自己的權益也不傷害他人,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對自己與對方負責。
在離婚事件中,通常不會建議雙方馬上走上法院,因為到法院往往會有更多關係上的撕裂,事實上對於兩人是沒有幫助的。倘若雙方對於這段婚姻都有共識沒有維持下去的必要,則建議應可先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尤其,在協商過程,或許可以取得相關證據,未來進入訴訟可以使用,而若是有未成年子女,也可對日後監護、照顧等問題一併協商,雙方若有協商共識,則可將協商內容寫下來,以免口說無憑。
進入離婚官司重點在「破綻」誰導致
實際上,就算該名異性與人妻並未有交往的情況,然而,在明知道對方是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彼此間的社交尺度就應該要有所理解,像是拍照時可能會盡量去避免親暱的動作、出遊時也不會有過度親密的互動,而照片中的兩人不只動作親密,甚至還穿情侶裝,這對丈夫來說情何以堪,儘管兩人並未有交往關係,但在互動上確實已經超過常人理解的一般朋友的範圍,所以成立侵害配偶權是很合理的情況。此外,也有人會好奇說,妻子為何可以向丈夫提出離婚的要求,民法不是有規定外遇者或是有家暴者是不能請求離婚的嗎?實際上民法的規定是用在向法院訴請離婚的部分,假如單純是妻子提出要跟丈夫協議離婚的請求,這樣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妻子如果是想要向法院訴請離婚,這樣的話可能就會遭到駁回,因為妻子是讓婚姻關係受損的主要責任者,只能由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丈夫來訴離。
其實,每段婚姻本來就不一定是順遂的,假如真的認為無法再繼續現在的婚姻,不如主動提出或是選擇協商,假如因為不願意繼續婚姻關係而選擇出軌,這不僅會對另一半造成額外的傷害,同時也會讓你與外遇對象連帶受害,因為不論是在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都可能會面臨嚴重的後果,無論是被請求賠償侵害配偶權,或是在法院無法訴請離婚,都可能讓當事人陷入更加困難的境地。因此,當婚姻關係真的難以維持時,最理性的做法應該是先與配偶協商,若真的無法共識,也可以透過法律程序正式結束婚姻,而不是透過外遇來尋求出口,這樣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讓自己捲入更大的糾紛之中。
當雙方無法透過協議的方式離婚,最終只能透過裁判離婚,而裁判離婚除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各款是由以外,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主張第2項,婚姻已經發重大破綻而無法維持。也因此進入離婚官司,首先要去向法官證明婚姻是否已經有重大破綻,這部分基本上認定是較為寬鬆的;但更重要的是,婚姻關係有破綻到底是哪一方導致,只有責任較小的一方才可以准予提離婚,例如上述案例,法官就是認為先生有外遇因此要對夫妻感情破裂負較大責任,而不准先生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
(憲法法庭110年度憲三字第5號)
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無責配偶始終不願離婚,即使有責配偶已經付出努力彌補關係,仍可能因該法條的限制而無法離婚,這可能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因此,在法律適用上,法官仍需考量個案情況,並婚姻關係的實質狀況作出合理判決。整體而言,儘管法律對於通姦的認定較為嚴格,但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請求離婚,例如透過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重大事由」,讓法院判定婚姻已經難以維持。這樣的規定在保護無責配偶的同時,也為受害方提供法律救濟的機會,使婚姻自由與法律的公平性得以兼顧。
小孩也可能成為關鍵證人
打官司首重舉證,而家庭糾紛通常最清楚的也就是家人,小孩的說詞往往成為法官判斷問題的很大依據。不過在實務上,如果小孩還小,大部分的法官都不希望傳小孩到庭,就算一定要到庭,也可建議法官可採單獨詢問的方式,避免小孩受到心靈的傷害。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外遇通姦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