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婆分居中,卻在期間遇到生命中另一個愛情火花?可否請求離婚?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分居期間,夫妻的婚姻關係法律上仍然存在,包括忠誠的義務。因此,即便在分居期間,一方如果與第三者發展過分親密的關係,仍可能被視為違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可能成為對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理由。依據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間的不忠行為,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是明確的離婚事由。此外,即使在沒有直接的不忠行為(如性關係)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的行為已對婚姻造成重大影響,導致婚姻關係無法維持,也可以該條規定的第2項,作為離婚的事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與配偶結婚十餘年,當初是人人稱羨的神仙眷屬,彼此恩愛有加,讓周遭的人都感到羡慕。然而,婚姻生活並非總是一帆風順,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之間的摩擦逐漸增多,相愛雖然容易,但相處卻困難重重。他們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執,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彼此之間的感情在無數次的爭吵與衝突中逐漸消磨殆盡。
 
當爭執升溫時,甚至演變為肢體衝突,讓周圍的親友看得十分不忍,許多人勸他們不如趁早分開,各自尋找新的生活。然而,儘管彼此之間充滿怨懟,但回想起當年戀愛時的甜蜜時光,曾經的海誓山盟仍讓人依依不捨,因此,在面臨離婚抉擇的時刻,雙方並未貿然做出決定,而是選擇以更冷靜的方式處理,決定先行分居三年,希望藉此給彼此一些喘息與思考的空間。
 
然而,世事難料,在這段分居期間,當事人遇見讓他心動的第三者。此時,他開始思考自己是否可以展開新戀情,並開始與這位第三者發展關係。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分居並不等於離婚,當事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仍然持續存在,這意味著雙方仍須履行婚姻中的基本義務,其中包括忠誠義務。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夫妻分居,彼此的婚姻關係便形同虛設,可以自由尋找新的伴侶,但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婚姻當事人若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合意性交,則構成法定的離婚事由。因此,即便當事人已與配偶分居多年,仍不能輕易與第三者發展親密關係,否則將可能觸犯法律,成為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的依據。
 
民法第1052條明確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這條法律強調婚姻中忠誠義務的重要性,即使夫妻已經分居,但法律仍然視雙方為合法婚姻中的配偶,因此,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仍然有效。如果在分居期間,一方與第三者發展親密關係並發生性行為,則將構成離婚的正當理由。即使當事人未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但若兩人的關係已超越一般友誼,對婚姻造成重大影響,也可能被視為離婚的依據。因為民法第1052條還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換句話說,即便沒有發生實質上的外遇行為,若當事人的行為已經對婚姻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仍然可能構成離婚的理由。
 
婚姻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並非只是兩人之間的私人關係,而是受到法律規範的制度。分居只是夫妻關係的一種暫時狀態,並不會改變婚姻的法律效力。除非雙方正式辦理離婚,否則仍需遵守婚姻的法律義務,尤其是忠誠義務。
 
因此,當事人若在分居期間與第三者發展感情,甚至發生親密關係,將可能遭到配偶提起離婚訴訟,並可能面臨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此外,除離婚事由之外,若當事人的行為嚴重影響配偶的權益,對方還可能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精神慰撫金。因此,在法律層面上,分居期間若與第三者發展關係,並不是一個單純的個人選擇,而是涉及婚姻法規範的重要問題。
 
在決定展開行動之前,當事人需要慎重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影響到未來離婚訴訟中的立場,特別是當存在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重大議題時。如果當事人在分居期間發展新的關係,這可能會被對方用作離婚訴訟中的有利證據,對當事人不利。
 
當事人雖然因為婚姻中的摩擦而與配偶分居,但這並不代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依然存在。若當事人選擇與第三者發展親密關係,將可能構成離婚的正當理由,甚至面臨法律上的不利影響。
 
因此,在分居期間,當事人應審慎思考自己的行為,避免因一時衝動而違反法律規範,影響自身權益。如果雙方確定無法再繼續維持婚姻,最好的方式是依法辦理離婚,而非在婚姻尚未正式結束前,貿然發展新感情,以免陷入法律糾紛。婚姻雖然充滿挑戰,但在處理婚姻問題時,仍應遵守法律規範,並以理性與負責任的態度面對,這樣才能真正為自己的人生做出最合適的選擇。
 
面對配偶不忠的情況,難免覺得不甘心或怨恨,在這種狀態下,應避免做出任何重大決定,因為衝動行為的後果可能無法彌補,事後後悔小事,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更是得不償失。此時最佳的應對策略是先讓自己冷靜下來,並在冷靜過後多方思考,再決定是否採取行動。對於外遇離婚,您應多方面考慮包含財產分配、子女親權、各類賠償等,實務上也有女事業家遇到配偶外遇離婚,但在事後反而被劈腿配偶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應注意如自身財產遠多於男方而反而必須交出部分自身財產。
 
因此,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最好是咨詢專業律師,以解自己的法律權益和可能的法律後果。同時,也要考慮是否透過和平的方式,如協議離婚,來處理夫妻間的問題,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在考慮開始新的關係之前,確保已經徹底處理好與配偶之間的關係,這是對自己、對方,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者負責任的做法。
 
在面對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時,確實存在多種法律途徑可以探討離婚的可能性。當直接證據難以獲得時,間接證據如照片、對話記錄等可以成為法院考慮的因素之一。這些證據能夠幫助法院瞭解夫妻之間的信任已經受到嚴重破壞,婚姻關係難以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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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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