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外遇者可以訴請判決離婚?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面對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時,確實需要冷靜和理性的處理方法。選擇是否透過律師處理離婚,確實取決於雙方選擇的律師是否有經驗和良好的專業操守,以及能否真正代表當事人的最大利益。當事人在處理婚姻中的危機時,特別是涉及到不忠行為,確實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法律層面的事項,如財產分配、子女的監護權等。此外,也需要考慮到個人的情感處理,確保自己的行為不會在未來造成更大的遺憾和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面對婚姻危機與不忠行為,法律雖然提供一定的保護與解決途徑,但最終如何處理,仍須由當事人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對未來的期望來做出決定。在這個過程中,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至關重要,,幫助當事人更理性地處理婚姻中的問題,並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條文表明,配偶的不忠確實可能成為離婚的正當理由,但前提是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其行為已嚴重影響婚姻關係的維持。
何謂外遇呢?
過去在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尚未廢除時,只要有人被判定犯下通姦罪,那麼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便能成為法定的裁判離婚事由。然而,隨著通姦罪的廢除,現今要如何證明配偶發生「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行為,成為法律上必須面對的挑戰。這裡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過去的「通姦罪」還是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都只針對「性交既遂」的情形,因此,在舉證方面並非易事。即使選擇委託徵信社蒐證,一方面費用高昂,另一方面合法性亦存疑,當事人甚至可能因為非法蒐證而觸犯妨害秘密罪、侵入住居罪等刑責,導致原本希望獲取證據的一方反而先捲入法律風險。而對方在辯駁時,往往可能出現如「脫光光蓋棉被純聊天」這類違背一般社會認知的說法,讓案件變得更具爭議性。
在面對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時,當事人可以選擇不同的法律途徑來探討離婚的可能性。然而,由於通姦行為通常發生在極為隱密的環境中,直接證據往往難以取得,因此,在法律實務中,法院也會考慮間接證據,如照片、對話紀錄、社交媒體對話、旅館住宿紀錄、轉帳紀錄等,以協助認定婚姻信賴基礎已遭受嚴重破壞,夫妻關係難以繼續維持。
那麼,什麼才算是「外遇」呢?事實上,「外遇」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語,而是一種社會概念。通姦或合意性交確實是外遇的一種,但除此之外,還有許多行為也被視為外遇的範圍。簡單來說,只要有「逾越分際的異性互動」,即使未發生實質的性行為,也可能構成外遇。例如,與其他異性在大馬路上攬腰牽手、深夜不歸並進入異性的住所、與異性共赴汽車旅館或飯店、在LINE訊息中有鹹濕對話、互稱「老公」、「老婆」、「親愛的」、拍攝親密照片如頭貼頭、作勢親吻,甚至是「脫光光蓋棉被純聊天」等行為,雖然這些行為未必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但仍然可能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成為離婚的合法依據。
大多數以配偶不忠為由的離婚案件,最終都是以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作為離婚的主要理由,而非第1項1~9款的特定事由。因此,相較於必須具體證明性交行為的存在,能夠證明配偶的行為已嚴重破壞婚姻信任基礎,使婚姻無法維持,反而是更可行的法律途徑。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重大事由」時,通常會綜合考量雙方的婚姻狀況、配偶的不當行為對婚姻的影響、以及受害方的心理與生活是否因而受到重大影響。因此,即便無法取得確切的性行為證據,但只要能夠提供足夠的間接證據,例如長期的親密對話、頻繁單獨見面、異常金錢往來等,仍然能夠提高法院判准離婚的可能性。
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面對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時,確實存在多種法律途徑可以探討離婚的可能性。當直接證據難以獲得時,間接證據如照片、對話記錄等可以成為法院考慮的因素之一。這些證據能夠幫助法院瞭解夫妻之間的信任已經受到嚴重破壞,婚姻關係難以繼續維持。
所謂通姦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無論其為一夜情,還是繼續性的,也不管是否付費,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雖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已經除罪化,通姦之一方已違反貞操義務,破壞配偶間之信賴,致婚姻發生嚴重裂痕,無過失之一方配偶,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訴請離婚,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離婚,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通姦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3條)。
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這表示,即使配偶發生不忠行為,但如果受害方已在事前同意、事後原諒,或者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未提起離婚請求,亦或是該行為發生已超過兩年,那麼便失去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權利。
因此,若婚姻的枷鎖已讓人感到痛苦,想要離婚卻擔心離婚事由過於嚴格而卻步,其實不必過於絕望。法律雖然訂有嚴謹的離婚條件,但第1052條第2項提供一種彈性的法定概括事由,使得受害方能夠透過具體證據證明婚姻已經無法維持,進而獲得法院的裁判離婚許可。因此,面對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最重要的並非糾結於證明對方是否真的發生性交行為,而是如何有效運用法律資源,透過合法的證據蒐集,為自己爭取最佳的法律保障與離婚權益。
在面對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時,確實需要冷靜和理性的處理方法。選擇是否透過律師處理離婚,確實取決於雙方選擇的律師是否有經驗和良好的專業操守,以及能否真正代表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當事人在處理婚姻中的危機時,特別是涉及到不忠行為,確實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法律層面的事項,如財產分配、子女的監護權等。此外,也需要考慮到個人的情感處理,確保自己的行為不會在未來造成更大的遺憾和損失。
面對婚姻危機和不忠行為時,法律提供一定的保護和解決途徑,但最終如何處理,還是需要當事人基於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對未來的期望做出決定。在這個過程中,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他們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更好地處理婚姻中的問題。
面對配偶不忠的情況,難免覺得不甘心或怨恨,在這種狀態下,應避免做出任何重大決定,因為衝動行為的後果可能無法彌補,事後後悔小事,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更是得不償失。此時最佳的應對策略是先讓自己冷靜下來,並在冷靜過後多方思考,再決定是否採取行動。對於外遇離婚,您應多方面考慮包含財產分配、子女親權、各類賠償等,實務上也有女事業家遇到配偶外遇離婚,但在事後反而被劈腿配偶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應注意如自身財產遠多於男方而反而必須交出部分自身財產。
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但這並不意味著配偶的不忠行為就不會對婚姻產生法律上的影響。通姦行為雖然不再屬於刑事犯罪,但仍然違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導致配偶間的信任破裂,進而影響離婚訴訟中的各項權益爭取。當事人在離婚過程中,應全面考慮財產分配、子女親權、贍養費請求、精神慰撫金等問題,並評估自己的經濟能力與未來生活安排,確保在離婚後能夠維持穩定的生活。實務上,甚至有女性事業家在發現配偶外遇後決定離婚,卻反而因財產分配規則,而被劈腿的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導致自身財產被對方分走部分。因此,在考慮離婚時,應特別注意財產權益的保障,必要時可與律師商討適當的財產規劃,避免在離婚後陷入財務困境。面對配偶不忠的情況,許多人往往會感到憤怒、不甘與怨恨,在這種情緒影響下,可能會做出衝動的決定。然而,衝動行為往往難以彌補,甚至可能對自身權益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在決定是否採取行動前,最重要的是先讓自己冷靜下來,充分評估所有的可能性與法律途徑,並在理智的情況下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如果決定離婚,應著眼於未來的生活規劃,而非僅著重於對配偶的報復。因為只有真正放下過去,才能讓自己從這段失敗的婚姻中解脫,迎向更好的未來。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外遇通姦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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