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均有責時,誰可請求離婚?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消極破綻主義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有責配偶藉由訴請離婚來規避婚姻責任,保障無責配偶或責任較輕者的權益,並確保離婚制度不會被濫用。當夫妻雙方皆對婚姻破裂負有責任時,法院將雙方行為的嚴重性來判定是否准許離婚,若一方責任較輕,則可向責任較重者請求離婚;若雙方責任相當,則雙方皆可提出離婚請求,法院也可能判決准許離婚。然而,若責任較重的一方試圖請求離婚,則法院通常不會准許,以防止婚姻制度受到不當利用。夫能否成功請求裁判離婚,取決於法院如何認定雙方行為對婚姻破裂的影響。若夫確實有嚴重酗酒及賭博的惡習,並影響到妻的生活,則法院可能認定夫應負較大責任,駁回離婚請求;若夫的行為未對婚姻關係產生重大影響,而妻卻長期離家不顧家庭,則法院較可能判決准予離婚;若雙方責任相當,則法院將依個案情形裁量是否准許離婚。因此,在訴請裁判離婚時,當事人應充分準備證據,確保法院能夠認定婚姻確實已經無法維持,才能提高成功離婚的機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因宗教信仰、生活方式與家庭責任產生嚴重衝突,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夫向法院訴請離婚,而妻則以夫有酗酒及賭博惡習作為抗辯,主張婚姻難以維繫的責任並非全由其承擔。本案涉及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的適用,法院需依據雙方的責任歸屬與婚姻現狀進行判斷,決定是否准許離婚。在不同的事實認定下,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決,因此需要逐一分析以下三種情境。
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當婚姻中發生重大事由,導致雙方難以繼續維持婚姻時,夫妻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請求離婚。然而,若該重大事由係由一方所造成,則只有無責的一方得請求離婚,此為法律上對於婚姻公平性的考量。法院在審理此類離婚案件時,將依據過往判決的法律標準,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產生無法回復的破綻,並非僅依原告主觀認定婚姻已無可挽回,而是須從客觀角度衡量,判斷是否任何處於相同境遇之人皆會認為婚姻已難以維持
只要婚姻關係中存在妨礙家庭生活美滿幸福的情形,即可認定其已達到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標準。法院將綜合雙方的婚姻狀況、互動模式、相處情形等因素來判斷,並非僅依一方的主觀意願來決定是否准予離婚。例如,長期且無法改善的夫妻感情冷淡、缺乏親密關係、溝通困難、價值觀嚴重對立等,均可能構成法院認定的重大事由。
首先,在第一種情境下,若法院認定夫確實有酗酒傷人、賭博浪費、不顧家庭的行為,則妻至山中道場靈修可被視為其試圖逃避家庭暴力或不當對待的合理舉措。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使婚姻難以維持,即構成法定離婚事由。在此情境下,夫若確有酗酒後暴力傷害他人,並因賭博而導致家庭財務不穩,則妻選擇遠離家庭並非無故遺棄,而是自我保護的合理反應。因此,法院可能認定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在於夫的行為,而非妻離家不顧家庭,從而駁回夫的離婚請求,甚至認定夫應負較高的責任。換言之,若夫的酗酒、賭博行為確實已經影響到家庭生活,使妻無法與其共同生活,則夫恐怕無法順利獲得法院裁判離婚的支持。
其次,在第二種情境下,若法院認定夫並無嚴重的不當行為,而其酗酒僅為偶爾飲酒解悶,且所謂賭博僅是每月購買樂透彩券,未影響家庭經濟狀況,則妻長期離家不歸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對婚姻關係的惡意遺棄。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並處於繼續狀態者,即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在本情境下,夫雖然有個人消遣習慣,但並未達到影響家庭運作的程度,而妻卻因宗教信仰長期離家,並最終憤而長居道場,不再回家,這樣的行為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反婚姻應有的共同生活義務。因此,若妻未能舉證夫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婚姻關係,而法院認為妻對於家庭缺乏應有的責任感,則夫的離婚請求有較大機率獲得法院支持,法院可能判決准許離婚。
最後,在第三種情境下,若法院認定妻長期棄家不顧,且夫亦有酗酒及賭博惡習,雙方對婚姻難以維繫的責任程度相當,則本案將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的適用問題。該條款允許法院在未符合第1項10款特定離婚事由的情況下,婚姻關係已無法維持的程度,依個案情形裁量是否判決離婚。在此情境下,法院將考量妻夫雙方的過失比例,若雙方對婚姻破裂的責任相當,法院仍可能認定婚姻已無法維繫,而判決准許離婚。然而,若法院認為妻與夫仍有重建婚姻關係的可能性,或婚姻仍具有一定的存續價值,則可能會駁回離婚請求,要求雙方自行協調,或透過婚姻輔導機制進行修復。因此,在此種情境下,法院的判決較具有不確定性,需依雙方提供的證據與陳述來決定最終結果。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採取消極破綻主義,亦即當婚姻因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而陷入破裂時,法院將衡量雙方對婚姻破裂的責任程度,以決定是否准許離婚。該規定,當夫妻雙方對婚姻破裂皆有責任時,應比較雙方責任的輕重,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若雙方的責任相當,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但若一方責任較重,則該方不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這也是消極破綻主義的核心精神,即限制有責配偶提起離婚,以確保婚姻制度的公平性與穩定性。法院的實務見解,在認定婚姻破裂時,會依據雙方的行為與責任歸屬來進行判斷,進一步決定離婚請求是否應獲准。
在第一種情境下,若丈夫長期酗酒傷人、賭博揮霍,未善盡家庭責任,導致妻子不得不至山中道場靈修以尋求心靈寄託,則丈夫的責任顯然較重。消極破綻主義的標準,法院將衡量「酗酒及賭博之惡習」與「未返家居住」之責任孰輕孰重,而酗酒及賭博的行為對婚姻的破壞性顯然大於未返家同住,因此法院可能認定丈夫應對婚姻破裂負較大責任。在此情境下,丈夫不得據此請求裁判離婚,因為責任較重的一方無權單方面提出離婚請求,而妻子則可主張丈夫的行為已構成婚姻無法維繫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並有較高的機率獲得法院准許。
在第二種情境下,若妻子長期不歸家,導致丈夫因孤獨寂寞而偶爾飲酒、購買樂透彩券,則婚姻關係的破裂責任可能較多歸咎於妻子。若法院認定丈夫的「酗酒及賭博」行為僅屬於日常消遣,而未達影響家庭生計的程度,則妻子長期未履行婚姻義務,選擇遠離家庭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對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在此情境下,法院可能認定妻子應對婚姻無法維繫負較大責任,而丈夫則有權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並有較高機率獲准。
在第三種情境下,若妻子長期不歸家,而丈夫亦有酗酒及賭博之惡習,則雙方皆對婚姻關係的破裂負有相當責任,兩者的責任程度相當。在此情況下,法院可能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繫,而雙方皆對婚姻破裂負有責任,因此消極破綻主義,夫妻雙方均可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法院也較可能准許雙方離婚。此種情境反映出法律對於雙方皆有責配偶的裁量原則,亦即當雙方責任相當時,法律允許雙方均可訴請離婚,以避免婚姻制度淪為不公平的束縛。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幾個核心因素:
婚姻是否已發生嚴重破綻,且無回復的希望
法院不會僅憑一方主張婚姻已無法繼續,而是會依客觀標準評估雙方的婚姻狀況,是否已達到任何人處於相同情境下皆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例如,夫妻長期分居、持續冷戰、溝通困難、無法正常互動等,皆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婚姻已難以挽回。
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
若婚姻的破裂是由一方的重大過失所造成(例如外遇、家暴、惡意遺棄等),則法律規定,有責方無權請求離婚,只有無責的一方得向法院訴請。法院將證據來判斷雙方的責任歸屬,並決定是否允許離婚。
婚姻關係是否仍具備實質內容
法院將會考察夫妻是否仍維持正常的婚姻關係,例如是否仍有共同生活、共同負擔家庭責任、是否仍有情感交流等,若婚姻僅剩下形式上的關係,則法院較可能判准離婚。
是否已對配偶或家庭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若一方的行為已對配偶或家庭生活產生嚴重影響,例如長期精神虐待、經濟控制、過度干涉對方生活,導致對方無法正常生活,法院可能會認定此情形已影響婚姻關係的存續,進而准許離婚。
上述法律原則已在實務上獲得確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範採取消極破綻主義,法院應就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進行責任比較,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可請求離婚,若雙方責任相當,則雙方均得訴請離婚。責任較重之一方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以確保離婚制度的公平性,並維護婚姻制度的穩定。
民法第1052條第 2項規定係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107台上第762號判決)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應充分舉證,以證明對方行為對婚姻破裂所造成的影響,並確保自身在責任衡量上處於較有利的位置。若當事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法院可能難以認定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歸屬,進而影響離婚判決的結果。因此,在考慮訴請裁判離婚時,應確保自身的主張符合消極破綻主義的標準,以提高離婚請求獲准的機率,避免因自身責任較重而導致訴訟失敗。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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