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氣媳婦小孩全丟給公婆帶。可以離婚?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雙方的婚姻關係已達不可修復的地步,且兩造皆無意願維持婚姻,甚至彼此之間的對立情緒已到了難以緩和的程度,無論是透過調解或其他方式,都無法使兩人回到過去的關係,因此法院最終裁定准許離婚,使雙方能夠正式結束婚姻關係,回歸個人生活,這樣的裁決符合現代法律對於婚姻自由與個人權利的保障,也避免雙方在一段已無法挽回的婚姻中繼續消耗彼此的精神與時間。這起判決的核心精神在於,當婚姻已經喪失實質意義,雙方對彼此皆無信任,且無復合的可能性時,法律不應強制維繫這段婚姻,而應給予雙方結束關係的權利,讓他們有機會追求更適合自己的生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家庭結構中,許多夫妻因為工作繁忙,無法全天候照顧子女,因此往往請求長輩幫忙分擔育兒責任。然而,照顧孫子孫女並非爺爺奶奶的法律義務,而是基於親情與個人意願的協助。在桃園市發生一起因育兒補貼金額爭議而引發的離婚案件,凸顯了夫妻對於子女照顧責任分配與財務支出的分歧,最終導致婚姻破裂,法院也因此判准離婚,並將子女監護權歸屬於父親。
 
因夫妻雙方都在外工作,無法全天照顧孩子,於是請求丈夫父母協助帶小孩,並每月提供1萬元作為補貼。然而,丈夫妻子認為這筆補貼過高,兩人因此不斷發生爭執,最終演變成冷戰,夫妻互不溝通,關係也逐漸惡化。陳男認為夫妻長期無法和諧相處,感情已無法挽回,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訴訟過程中,妻子堅持自己並無錯誤,拒絕離婚,但法院經調查發現,兩人因補貼問題產生裂痕,長期無法修復,形同陌路,最終裁定准予離婚,並將兩名子女的監護權判歸父親。
 
許多雙薪家庭因無法親自照顧子女,會選擇聘請保母或將孩子送托育中心。然而,部分父母擔心孩子交由外人照顧,選擇請求長輩協助帶小孩。然而,根據民法規定,父母才是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人,祖父母並無義務承擔此責任。雖然在倫理上,祖父母幫忙照顧孫子女是一種親情的體現,但法律並未強制要求長輩必須照顧孫輩,且這類付出往往涉及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因此適當提供補貼是合理的。如夫妻每月支付公婆1萬元作為育兒補貼,並不算過高,尤其目前市場上聘請保母的費用約落在每月1.2萬至1.5萬元之間,若是全日托育,費用甚至更高。
法官在什麼情形下會判准離婚?
 
若夫妻關係並未發生上述具體事由,但婚姻已無可挽回,亦可依「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離婚。此類案件在近年來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例中比例逐漸提高,約80% 的離婚案件皆是透過此條款獲得裁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
夫妻是否已經形同陌路,無法繼續共同生活
是否長期處於冷戰或爭執不斷的狀態
是否已經分居,且無復合之可能
雙方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
 
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事由,規定為:「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1項是具體離婚事由,但證明程度較困難,而第2項則是抽象離婚事由,已越來越廣泛得使用(約80%都是用第2項重大事由離婚),精神是在於,現代社會已經不像過去認為離婚是非常嚴重之事,而著重在於婚姻精神的實踐,如果夫妻已經貌合神離、喪失感情、無回復之望,法官通常都會認為這個婚姻沒有存在的價值,而過失較小的一方,就可以起訴請求離婚。
 
「…雙方均無維持婚姻之意願,且兩造相互攻訐不遺餘力,可見兩造感情已破裂,相處情形難以改善,夫妻恩義已喪失殆盡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而此破綻之原因實難僅歸咎於一方或論斷雙方情節何者之輕重,而應認係雙方已因家庭教育、環境、個性、觀念不合而動輒得咎,且無相互信任之基礎,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此婚姻之破綻已不可能修補,綜合兩造婚姻之重大破綻與其形成、擴大、甚而達於不可回復之程度,兩造均有其歸責事由,且其可歸責程度相同無分軒輊,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規定請求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判決參照。
 
雙方皆已無意維持婚姻關係,彼此之間的爭執與指責更是不斷升級,顯示雙方的感情早已破裂,難以再進一步修復,夫妻關係已陷入無法挽回的狀態。由於雙方的相處已達到無法改善的程度,婚姻中原應存在的恩愛與相互扶持早已蕩然無存,因此可認定兩人的婚姻已經發生嚴重破綻,難以持續維繫。婚姻破裂的原因,並不能單純歸咎於其中一方,而是雙方因為個人成長背景、家庭教育、價值觀念及個性差異,使得彼此在相處過程中不斷產生摩擦,且無法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礎,導致雙方的婚姻最終無可挽回,形成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
 
當婚姻的破綻已經無法彌補,甚至持續擴大,最終達到完全無法回復的程度,則應認定雙方對婚姻破裂皆有一定的責任,且在歸責程度上並無明顯輕重之分,彼此皆難辭其咎。因此,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當婚姻關係因重大事由而無法繼續維持時,夫妻之一方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本案中原告依該條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符合法律規範,法院應予以准許。
 
由於雙方均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並無過失,且從長時間的相處與爭執狀況來看,雙方對於婚姻破裂的責任難以明確區分高低,法院在審酌全案事實後,認為雙方均有責任,應依法律規範准許離婚。
 
本案的核心問題並非單一事件導致婚姻關係惡化,而是多年來累積的相處困難、溝通障礙以及雙方未能有效處理彼此的分歧所造成的最終結果,因此即便雙方皆有責任,仍符合裁判離婚的條件。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應相互尊重、體諒,並以維持婚姻關係為共同目標,然而當雙方皆已失去繼續共同生活的意願,且任何溝通與調解都無法修復彼此的關係時,法律便允許透過離婚來終結已無法維繫的婚姻,使雙方能夠重新回歸各自的生活,避免持續在充滿爭執與痛苦的婚姻中煎熬。法院在判斷是否准許離婚時,並不會僅以其中一方的片面說詞作為依據,而是會從整體婚姻關係的狀態、雙方的互動、爭執情形以及婚姻是否仍有維繫可能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單就妻子不同意先生每個月給公婆1萬元,應是不足以讓法官產生判離的心證,但因此所導致的夫妻冷戰、家庭失和破裂,才是最後判准離婚的關鍵,所以在離婚訴訟來說,因為婚姻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在訴訟中都還是會有許多變數,只要明顯看出婚姻沒有破鏡重緣之可能,判離的機會都是滿大的。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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