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讀不回可以離婚?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若夫妻關係已嚴重惡化,無法透過任何方式挽回,而長期的「已讀不回」已導致婚姻破裂、夫妻互信完全喪失,則法院在審酌所有事實後,可能會認定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範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進而判准離婚。然而,是否能夠成功訴請裁判離婚,仍需看個案的情況,以及證據是否足以支持該請求。因此,在決定訴請離婚前,應先評估自身所擁有的證據,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關係中,溝通是維繫感情的重要基石,而當夫妻之間的對話變得單向,甚至長期無回應時,這不僅影響雙方的情感交流,也可能對婚姻產生重大影響。有人會問:「我發訊息給對方,他一直已讀不回,甚至我發生車禍送醫時用LINE通知,對方仍然毫無回應。這樣的情況,我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嗎?」對於這個問題,必須先檢視民法的相關規定,確認是否符合裁判離婚的條件。
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夫妻之一方若要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首先須符合該條第1項所列舉的離婚事由,其中較常見的適用條款包括:(1) 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一般所稱的外遇或通姦行為;(2) 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如家暴或嚴重的精神虐待;(3) 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即長期無理由不與對方聯繫、未履行夫妻義務等;(4) 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即當配偶因犯罪被判刑較長期間,影響婚姻關係之存續。若上述情形皆不適用,則還可以檢討是否符合第2項的「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即婚姻已經嚴重破裂、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
在婚姻關係中,雙方應維持互相扶持、互愛互信的基礎,然而當夫妻間的情感逐漸消磨,甚至發展到長期分居、缺乏溝通的程度,婚姻往往已陷入難以維繫的狀態。在本案中,兩造於分居後,原告仍持續主動與被告聯繫,試圖維繫婚姻關係,然而被告除了在原告發生車禍時前往探望一次外,便再無積極關心原告的生活狀況,甚至對原告所發送的訊息也幾乎不予回應,顯示其對維持夫妻感情已無意願。
婚姻的基礎建立於夫妻之間的情感交流與互相扶持,當雙方長期無法溝通,且已喪失互信、互愛與互諒,則婚姻關係即已瀕臨破裂。夫妻情感若已完全喪失,嚴重影響家庭生活的幸福與圓滿,則婚姻的存續已形同具文。衡量一般人在此種情境下的感受,當處於相同地位時,亦難期待仍能繼續維繫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和諧,顯見此婚姻關係確已發生重大破綻,且無回復之可能。
法院於判斷婚姻是否已無法維持時,會審酌雙方對於婚姻破裂所應負之責任。在本案中,雙方對婚姻的破綻皆具有可歸責性,但從整體婚姻發展的過程來看,被告對於婚姻破裂所應負之責任較原告為大。儘管婚姻的經營本應為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然而在面對婚姻問題時,若其中一方持續試圖挽回,另一方卻漠視並不願意參與修復關係,則該方顯然應負較大責任。因此,法院衡量整體婚姻狀況,認定本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針對「已讀不回」是否構成裁判離婚的理由,法院通常會審酌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否已經喪失信任與溝通的基礎,若一方長期對配偶的訊息毫無回應,甚至在對方發生重大事件(如住院、緊急狀況)時仍然置之不理,這可能構成夫妻關係的重大破綻。尤其當「已讀不回」不只是偶發行為,而是長期且持續的模式,導致夫妻關係形同陌路,甚至讓另一方在婚姻中感受到被遺棄、孤立無援,則法院可能認定此行為屬於惡意遺棄的一種,或至少可作為婚姻關係難以維持的輔助證據。
然而,在法律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僅因「已讀不回」就直接判准離婚,而會綜合考量雙方的婚姻狀況,如:是否還有其他影響婚姻的因素?雙方是否仍有實質上的互動?是否曾嘗試修復關係但無效?因此,若要以此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仍需具體舉證,例如對方長期不聞不問、不履行夫妻義務,甚至在面臨重大事件時仍完全無回應,藉此證明婚姻關係已經失去應有的溝通與扶持,無法再維持下去。
科技的進步讓通訊變得更加便捷,但同時也讓許多夫妻忽略了真正的面對面溝通。有時候,已讀不回可能只是個人習慣問題,或者當下忙碌未能即時回應,但若這種行為已成為長期模式,甚至讓另一方在婚姻中感受到被冷落或無助,那麼這可能是一個值得警惕的婚姻危機信號。因此,當婚姻中出現這樣的狀況時,除了考慮法律上的離婚事由,也應審視是否有其他改善溝通的方法,如尋求婚姻諮商或透過第三方協助調解。
「兩造分居後,原告尚主動與被告聯繫,然被告除原告車禍時前去探望一次外,即未再關心原告之景況,對原告所傳訊息亦甚少回應,顯已無維持夫妻感情之意欲。兩造分居多時,未能溝通,已喪失互信、互愛及互諒之婚姻基礎,夫妻情愛喪失殆盡,嚴重妨害家庭生活之幸福美滿,此情此景衡以任何人處於同一地位時,皆難期待仍能繼續維繫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和諧,兩造婚姻確生嚴重之破綻而顯無回復之可能,而兩造就此婚姻破綻事由,均具有可歸責性,其中被告對婚姻破裂應負之歸責原因大於原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尚屬有據。」(見新竹地院106年度婚字第68號民事判決)
婚姻是一段共同生活的旅程,雙方在關係中應當維持積極的互動與溝通,才能維繫彼此的情感。然而,當婚姻關係已經變質,雙方不再彼此關心,甚至對於另一方的存在感到漠然,婚姻的意義也將隨之消失。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並非單純以某一方的指控作為判斷依據,而是會考量雙方的互動模式、婚姻破裂的原因及各自應負的責任。倘若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發展至不可逆的地步,且其中一方顯然無意挽回,則法院便會認定婚姻已發生重大破綻,准許離婚的請求。
簡單來說,當對方對於他方所傳訊息均已讀不回時,如果自己本身沒有其他可規歸責情形,法院就會依此認定他方應該已經沒有維持這段感情的意願了。因此,即便沒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由,當雙方相處出現了訊息已讀不回的狀況時,法院也會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認定兩造的婚姻已有嚴重的破綻,而顯無回復的可能,進而准許一方請求裁判離婚。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