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忠夫疑妻外遇,這時候可以訴請離婚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立法目的在於提供婚姻已無法挽回時的一個解決途徑,但其適用仍須嚴格審查,確保真正符合「難以維持婚姻」的標準。法院的判斷基準是客觀的,不會單憑當事人的主觀感受來決定是否准予離婚,因此,在考慮訴請離婚前,應謹慎評估是否符合法律上的條件,並尋求法律專業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因丈夫發現妻子在LINE與同事有親密對話,懷疑妻子外遇,於是向法院訴請離婚。然而,妻子不甘示弱,反控丈夫私生活不檢點,甚至與該同事的妻子發生婚外情,妻子認為自己的精神出軌,應當歸咎於丈夫長期的背叛行為。此案在一審時,法院判准兩人離婚。
 
離婚除了透過夫妻雙方合意的協議離婚外,若一方希望單方面解除婚姻關係,就必須透過法院提出裁判離婚。但法院在審理時,會衡量婚姻破裂的原因與雙方的可責性,只有當主張離婚的一方並無過錯或負責較輕時,法院才可能判決准許離婚。換句話說,即使婚姻已經無法修復,若是請求離婚的一方在婚姻破裂中責任較重,法院仍可能不予准許。如果夫妻雙方都想離婚,但各自認為錯在對方並分別提出訴請,法院則會在審酌責任輕重後,准許責任較輕的一方所提出的離婚請求。此外,婚姻關係的終結往往涉及夫妻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扶養等問題,建議當事人應一次性妥善處理,以免日後產生長期糾紛,影響雙方與子女的生活。
 
婚姻關係並非單方面想結束就能順利離婚,法院審理裁判離婚案件時,會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審查夫妻雙方對婚姻破裂的可責性,只有在責任較輕的一方提出離婚請求時,法院才可能判准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當婚姻已經嚴重破裂且無法期待雙方繼續共同生活時,使無過失或責任較輕之一方仍可透過訴訟方式請求離婚,而不致於受限於法條所列舉的限定事由而無法解脫。根據實務見解,這一條款的適用範圍相對廣泛,並非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幾項具體離婚事由,而是涵蓋一切足以使婚姻無法維持的嚴重情形。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只要婚姻生活出現問題,便可直接訴請離婚,法院仍會審酌具體事實,並以客觀標準來衡量是否確實已達到婚姻難以維持的程度。
 
在司法實務中,法官經常依據各種案例來認定是否符合「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例如:(1)長期分居:夫妻若因感情不睦、無法共同生活,並且持續長時間分居,甚至已經沒有任何夫妻互動,這可能成為離婚的理由,但仍須審酌分居的原因、時間長短以及雙方是否仍有回復婚姻的可能。(2)婚後不能人道:如果一方因生理或心理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夫妻間的親密關係,且此情形在婚後才發生,使得婚姻缺乏基本的親密性,也可能構成離婚事由。(3)沈迷賭博並積欠大筆債務:若一方長期沉迷於賭博,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甚至讓另一方承受巨額財務壓力,嚴重影響夫妻間的信任與生活穩定性,這也是法院可能認定的理由之一。(4)過度投入自身興趣,忽視配偶或家庭:當一方全神貫注於個人嗜好,例如沉迷於某項運動、社交活動、遊戲等,而對家庭與配偶完全漠視,使得夫妻關係形同虛設,這種情況在特定條件下也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然而,須注意的是,即使出現上述情形,仍須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標準,才能成功訴請離婚。法院的判斷標準主要是婚姻是否已經產生無法回復的破綻,並且無法期待雙方再繼續共同生活。而這種判斷並非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感受,而是要以「客觀」標準來評估,即在相同的情境下,是否任何人都會認為這段婚姻已經無法維持。例如,若僅是因為個人對伴侶感到不滿,或者只是夫妻之間偶有摩擦,這些都不會構成離婚的理由,必須要達到嚴重影響婚姻關係的程度,才能被法院認定。
 
此外,離婚訴訟中還涉及「雙方之有責程度」的問題。根據民法規定,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換句話說,如果雙方在婚姻破裂的過程中責任相當,那麼彼此都可以訴請離婚;但若是過錯較重的一方試圖提出離婚,則可能會遭法院駁回。舉例來說,若夫妻因一方外遇而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則忠誠的一方可訴請離婚;但若是雙方均有外遇,則彼此都可請求解除婚姻關係,而非僅由其中一方主張。
 
從實務案例來看,法院對於「難以維持婚姻」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並非只要夫妻關係出現裂痕或爭吵便可訴請離婚。例如,若夫妻因為長時間無法溝通而導致婚姻陷入僵局,雖然可能會影響感情,但若仍有改善的可能,法院通常不會輕易判決離婚。又如,若一方因工作繁忙而較少陪伴家庭,另一方因此感到不滿,這類情況通常不足以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除非冷漠程度已達到完全喪失夫妻關係的本質。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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