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外遇逼離婚,妻可用這招自保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當先生外遇並試圖強迫離婚時,自己應堅守立場,不輕易接受不合理的條件,而是確保所有相關權益都獲得保障後再行決定。在經濟保障方面,應明確要求合理的扶養費,若先生不願支付或金額過低,可透過法院請求調整;在婚姻存續期間,應積極蒐證,以利未來提出訴訟主張;若遭受不當驅逐,應即時尋求法律保護,透過聲請保護令或其他法律途徑來確保自身與孩子的居住權。無論如何,透過法律程序,自己與孩子的權益仍能受到保障,因此應積極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在分居期間竟與其他女子交往,並共同出遊且同宿一房,使原本已經出現裂痕的婚姻關係降至冰點進而逼妻離婚?此時可以訴請離婚。
 
婚姻的開始是由雙方共同決定,婚姻的結束,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否則亦應由雙方共同決定,這一點極為重要,請務必謹記。若先生因外遇後不斷逼迫離婚,甚至試圖趕自己與孩子出門,而對於扶養費問題態度消極,認為不需支付或僅願意支付極低金額,則必須透過法律手段來保障自己與孩子的權益。
 
在法律上,婚姻若已達到重大破綻,確實有可能透過法院判決離婚,但須注意的是,由於自己對於婚姻破綻並無可歸責事由,因此若要離婚,只能訴請法院判決,並非由先生單方面強制決定。反之,若是由先生提出訴請離婚,通常不會被法院輕易准許,這是因為台灣目前的法律採「有責主義破綻主義」,即離婚須由無過錯或過錯較輕的一方來主張,因此若自己堅持不願離婚,先生在無法舉證足夠理由的情況下,法院通常不會同意其請求。
 
婚姻難以維持的主要責任應由夫承擔,妻的行為僅是因婚姻裂痕擴大後的情緒反應,不能將結果當成原因,忽略無故離家導致的長期分居問題,反而認定妻未能理性處理婚姻問題而有過激反應即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夫在分居期間竟與其他女子交往,並共同出遊且同宿一房,使原本已經出現裂痕的婚姻關係降至冰點,這樣的行為顯然加劇夫妻間的矛盾,也使妻的情緒反應更加激烈,因此妻找徵信社調查夫與其他女子交往的情事,在法律上亦難認為是不合理的舉動。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並非妻的行為,而是夫本身的過錯,這樣的婚姻關係難以維持,責任應歸咎於夫,因此上訴人請求離婚的訴求於法無據,法院最終駁回其請求。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如何審慎評估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並不是單憑婚姻已經出現裂痕就直接判准離婚,而是會進一步探討婚姻破裂的真正原因,並釐清雙方的可歸責程度。台灣目前的離婚制度採「有責主義破綻主義」,也就是說,法院不僅會考量婚姻是否已經發生重大破綻,也會評估破綻的責任歸屬,若婚姻的主要破裂原因是由訴請離婚的一方造成,則法院通常不會輕易准許離婚。本案即是如此,法院認定夫在分居後仍與其他女子交往,這顯示其對婚姻的維持並無誠意,這樣的行為不僅未嘗試修復婚姻關係,反而加深夫妻間的矛盾,使婚姻進一步惡化。
 
這起案件也反映出台灣離婚制度的嚴格性,在許多國家,若夫妻間已經無法共同生活,法院通常會基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而准許離婚,而台灣現行法制則更強調「責任歸屬」,即過錯較重的一方無法主張離婚,這樣的設計在某些情況下確實能保護受害配偶的權益,但在某些案例中,也可能導致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卻無法順利解除的窘境。因此,這也引發社會對於「破綻主義」與「有責主義」的辯論,部分人士認為應該修法放寬離婚條件,例如引入「單方離婚權」或「分居年限離婚制」,讓婚姻破裂的當事人能夠更快從法律上獲得解脫,而不必因對方不願離婚或無法舉證而被迫維持一段沒有未來的婚姻關係。
 
此外,婚姻破裂後的情緒問題,當一方無法接受對方的行為,情緒上的反應往往會被誤解為婚姻破裂的原因,這類情緒反應其實是由於另一方的行為所導致,因此不能將責任歸咎於情緒反應較激烈的一方,而應回溯至婚姻問題的源頭。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得知配偶與其他女子交往並共同出遊後,情緒激動而找徵信社蒐證,這樣的行為雖然可能被認為過於衝動,但法院認定這並非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真正的破綻來自於夫長期離家不歸,且在分居期間與他人發生親密關係,這才是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關鍵。因此,法院基於這些事實,駁回夫的離婚請求,認為其主張於法無據。
 
 
因此,目前的情況下,先生想要離婚,唯一的途徑就是雙方協議離婚,因此應該堅守底線,不要輕易答應協議離婚,而是待到離婚條件對自己較為有利、能夠接受時,再慎重考慮是否簽字離婚。若尚未達成符合自身需求的條件,則不必急於妥協。在財產與經濟保障部分,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離婚後需支付「贍養費」,除非離婚協議中先生有同意支付,否則無法強制要求贍養費。然而,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部分,則與夫妻是否離婚無關,因為未成年子女是雙方的親生骨肉,無論婚姻是否繼續存在,雙親都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法律所明定的責任,無法因離婚而規避。
 
至於扶養費的數額,法院通常會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消費水準計算,並參考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子女的實際需求,因此若先生僅願意支付每月一萬元扶養費,則可向法院提出扶養費調整的訴訟,要求法院根據孩子的生活所需、教育費用、醫療開支等來判定適當的扶養費金額。此外,針對目前先生外遇並逼迫離婚的行為,應開始著手蒐證,以利未來提起民事訴訟,無論是訴請離婚或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都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蒐證內容可包含先生與第三者的親密照片、通訊記錄、交易紀錄等,甚至可委託專業徵信社協助蒐集證據,以便未來向法院提出訴求。
 
若先生仍持續施壓,甚至威脅要趕自己與孩子出門,則應先確認居住權益,雖然房屋登記在先生名下且為其婚前繼承財產,依法確實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但若雙方仍為夫妻,則妻子與子女仍具有「居住權」,先生不能單方面驅逐家人離開,否則可能構成家庭暴力。若有此情形發生,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確保自己與孩子的居住權益不受侵害,並透過法律程序爭取合理的經濟補償。
 
此外,若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則只能走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可以透過訴請家事法院裁判離婚,並同時提出子女扶養權、扶養費以及財產分配的相關請求,若能夠證明先生的不當行為,例如外遇、家庭暴力等,法院將更可能支持自己的訴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經濟能力、子女的最佳利益等因素,來決定最終的判決內容,因此務必要做好法律準備,以確保自身與孩子的權益不受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家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是兩造無法維持婚姻之原因應由上訴人負較大責任,被上訴人上述行為無非兩造分居、婚姻裂痕加大後之情緒反應,自難倒果為因,未深究上訴人無故離家造成長期分居狀態,反以被上訴人未能理性處理致有過激反應,即認被上訴人事後情緒反應行為係造成兩造無法維持婚姻之主要原因,況上訴人於分居期間竟與其他女子交往,並共同出遊同宿一房,更擴大兩造婚姻破裂,使兩人婚姻關係降至冰點,則被上訴人為此反應益趨情緒化,因而找徵信社調查上訴人與其他女子交往出遊之情事,實難認兩造婚姻難以維持均應歸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就兩造婚姻破裂實有較重之可歸責事由,其據此請求離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當婚姻確實已經無法修復,但雙方在責任歸屬問題上互相推諉時,應該如何解決?目前台灣尚未明文規定「分居幾年即可離婚」,因此即便夫妻已經長期分居,法院仍不一定會判決離婚,這使得部分婚姻即便已無法維持,當事人仍需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甚至因舉證困難而無法順利離婚。因此,未來的修法方向是否應該考量讓「長期分居」成為獨立的離婚事由?這不僅能夠減少婚姻訴訟的爭議,也能避免當事人陷入無法脫離的婚姻困境。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