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為價值觀不盡相同,可以訴請離婚?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關於婚姻中金錢觀念的重要性,許多夫妻在結婚前可能並未深入討論財務管理的問題,然而,當價值觀出現巨大差異,且雙方無法透過溝通來縮小差距時,婚姻便容易產生裂痕,最終導致破裂,婚姻不僅是感情的結合,也涉及現實層面的財務規劃,雙方若無法在財務管理上取得共識,即便彼此曾經相愛,也可能因為經濟壓力與價值觀衝突而分道揚鑣,妻子在婚後的消費行為完全不顧及家庭財務狀況,導致先生陷入嚴重的經濟困境,最終造成婚姻無法維持,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審慎評估夫妻雙方的財務狀況,並參考過去的支出紀錄與所得證明,以確保判決符合公平正義,這也提醒婚姻中的伴侶,財務管理不僅影響個人經濟狀況,更可能影響婚姻的穩定性,因此在結婚前,雙方應該充分討論金錢觀與消費習慣,確保彼此能夠在財務管理上達成共識,以避免類似的婚姻悲劇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們常說「貧賤夫妻百事哀」,婚姻生活免不要面對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經濟現實,然而,除生活開銷外,夫妻之間對於金錢觀念與消費習慣的歧異,往往成為壓垮婚姻的最後一根稻草。一段原本幸福美滿的婚姻,最終卻因為財務觀念的不合而走向破裂,這樣的情況並不罕見,以下便是一個典型案例,顯示當夫妻的價值觀出現巨大落差,且無法透過溝通解決時,婚姻將面臨極大的考驗,甚至難以為繼。
夫妻攜手步入婚姻殿堂,完成終身大事,兩人曾憧憬著幸福的未來,丈夫婚後也積極奮鬥,短短半年內便考取律師資格,事業開始步上軌道,這不僅讓他成為法律界的新星,也讓兩人感到喜上加喜,彷彿即將迎來美好的五子登科人生,然而,這一切的美夢卻未能如願持續下去,妻子在丈夫成為律師後,開始認為自己身價非凡,應該過上更為奢華的生活,她開始頻繁出席各類社交聚會,結交上流人士,每天的行程幾乎被高檔派對填滿,餐餐非頂級法式料理不吃,購買各類化妝品、名牌服飾、珠寶首飾與名牌包更是家常便飯,她對待購物的態度並非考量實際需要,而是單純以「喜歡與否」作為購物標準,價格如何完全不在考慮範圍內,除此之外,她還不時與姊妹淘相約出國旅遊,享受春夏秋冬四季的美好生活,從歐洲的雪景到馬爾地夫的陽光沙灘,完全沉浸在奢華的享樂世界之中,然而,這樣無節制的消費習慣,讓家庭財務狀況迅速惡化。
妻子的開銷遠遠超過家庭收入,導致每月支出高達數十萬元,甚至要求丈夫為她辦理信用卡附卡,讓她可以隨意使用,這使得丈夫開始積欠龐大的卡債,原本百萬年薪的收入很快被花得一乾二淨,不僅如此,妻子甚至直接提領丈夫帳戶中的存款,將他的積蓄幾乎掏空,面對這樣的財務壓力,丈夫試圖與妻子溝通,勸說她應該理解賺錢不易,適度節制開支,回歸較為理性的消費模式,然而,妻子對此完全不以為意,不僅沒有改變消費習慣,甚至變本加厲,對於丈夫的勸告完全充耳不聞,依舊過著揮霍無度的生活,長此以往,丈夫終於不堪重負,在某一天站在家中陽台,對著天空暴怒嘶吼:「受夠!一切都結束!」這場婚姻在財務壓力與價值觀差異的交織下,終於走到盡頭。
太太使用先生名義辦理的信用卡附卡,每月簽帳消費金額數十萬元,且其中多數支出屬於奢侈性消費,先生因而背負龐大卡債,甚至需動用自有資金來清償,此外,太太還直接提領先生帳戶內的存款,使得財務狀況雪上加霜,在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太太的支出水準與先生的收入相比,比例上極不合理,已對先生的財務造成過重負擔,夫妻間因此經常發生爭執,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而太太亦未曾與先生協商改善財務問題,法院認定這段婚姻已經產生嚴重裂痕,難以維持,因此准許先生的離婚請求。
離婚的方式主要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若夫妻雙方對於離婚一事能夠達成共識,並簽訂離婚協議書,即可依照民法第1049條的規定辦理協議離婚,然而,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可能無法和平分手,尤其當一方不願意離婚,而另一方堅持婚姻已經無法繼續時,就必須透過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而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則規範於民法第1052條,其中第一項明確列舉十種可以訴請離婚的情形,如重婚、外遇、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意圖殺害配偶、患有不治之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達三年以上、因故意犯罪遭判處六個月以上刑期等,這些事由較為具體,若符合其一,法院通常會准許離婚。然而,現實生活中,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遠不止這些條文所列舉的情況,因此,立法者特別在第1052條第二項增設一個概括條款,即「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讓法院可以依照個案情境靈活判斷,是否准許離婚。
判斷是否存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標準應該從婚姻是否已經出現無法修復的破綻來判斷,並非僅憑當事人一方主觀認為婚姻無法維持即可訴請離婚,而是應該依據客觀標準來判定,也就是說,法院必須考量該婚姻關係的破裂程度是否已達到任何理性客觀的第三人,在相同情境下都會認為這段婚姻已經無可挽回,才會准予離婚。這項見解強調的是,婚姻的存續與否,不僅僅是個人情感的問題,而是涉及法律上對婚姻關係的穩定性與社會價值的衡量,因此法院在裁判離婚案件時,必須嚴格審查,避免因一方的單方面意願或一時衝動而終止婚姻。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民事判決:「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該重大事由的判定,不能僅依當事人主觀感受,而是必須從客觀事實來評估,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會考量婚姻是否已經到完全無法回復的地步,這可能包括夫妻長期分居且無復合可能、嚴重價值觀分歧導致無法共同生活、雙方溝通完全破裂、持續性的精神或情感虐待、性格不合導致婚姻名存實亡等狀況,然而,若只是單方面主張「感情變淡」或「不愛」,法院通常不會輕易准予離婚,因為感情的變化屬於主觀層面,並不一定意味著婚姻已經到無法維持的地步,法院必須綜合考量雙方的婚姻狀況、是否曾努力修復關係、以及是否還有轉圜的餘地,來判定是否應該裁判離婚。
舉例來說,在某些案件中,夫妻雖然因為生活習慣或價值觀不同而經常爭吵,但若雙方仍能維持基本的溝通與家庭生活,法院通常不會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反之,若夫妻已經長期分居,且彼此毫無聯繫,或一方對另一方持續性地冷暴力、情感疏離,甚至已經完全失去夫妻應有的信任與扶持,法院則可能認定這樣的婚姻已經到無法修復的地步,而准許離婚,因此,法院在判定婚姻是否已經破裂時,會特別關注客觀事實,而不僅僅是當事人的個人感受。
此外,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也會衡量雙方的責任歸屬,這是因為台灣目前的離婚制度採「有責主義破綻主義」,也就是說,若婚姻的主要破裂原因來自於訴請離婚的一方,例如因為外遇、惡意遺棄、長期家暴等行為,導致婚姻無法繼續,那麼法院通常不會准許該方請求離婚,這是為防止過錯方透過法律輕易脫身,而讓無過錯方承受婚姻破裂的後果,只有在婚姻的破裂是由對方造成,或者雙方責任相當時,法院才會考慮准予離婚。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對於長期分居的處理方式較為嚴格,並未明確規定分居幾年即可視為婚姻無法維持,因此,即便夫妻已經分居長達數年,法院仍可能要求進一步證明雙方感情是否仍有修復可能,這使得許多當事人即使身處於名存實亡的婚姻,也無法透過單純的分居事實來獲得離婚,部分學者主張,應該參考國外「分居年限離婚制」的做法,例如夫妻分居達一定年限後,即可視為婚姻破裂,無須舉證其他重大事由即可請求離婚,這樣可以減少無謂的訴訟糾紛,讓雙方能夠更快地從無法維繫的婚姻中解脫,重新開始新生活。
離婚案件的判斷標準,並非僅憑當事人主觀認為婚姻無法維持即可訴請離婚,而是必須從客觀事實來判定,法院會審慎評估婚姻是否已經發生無法回復的破綻,並考量雙方的責任歸屬,以確保離婚判決的公正性,這樣的制度設計雖然有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但也可能導致某些已經無法維持的婚姻關係無法輕易解除,使當事人陷入法律與現實的矛盾之中,因此,未來是否應當朝向更具彈性的離婚制度發展,讓婚姻真正回歸到基於感情與互信的本質,而非僅僅是一項法律上的約束,將是社會需要持續關注的重要課題。
至於本案的舉證方式,先生在法庭上提供銀行業務所製作的信用卡消費明細、銀行存摺、還款收據等資料,法院則依職權主動調閱夫妻雙方的稅務電子閘門所得明細,以確認先生的實際收入狀況,這些證據顯示,太太確實存在過度揮霍的行為,對家庭財務造成嚴重影響,法院基於這些事實,判定婚姻已經陷入無法挽回的境地,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最終裁准離婚。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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