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都有錯,可以訴訟離婚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感情的是非往往難以評斷,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難免會受到情緒影響,導致部分言行較為激動,然而,適當表達情緒是人之常情,真正的法律問題應該交由律師處理,畢竟最終的裁判仍然是基於法律,而非純粹的情緒宣洩,法官會依據法律條文與客觀事實來審判,因此,當事人應該盡量保持理性,避免因為一時衝動而影響案件結果,離婚雖然可能是一段婚姻的結束,但同時也是人生新階段的開始,與其在訴訟中耗費大量精力與情緒,不如理性面對,找到最適合自己的解決方式,這不僅能讓雙方減少傷害,也能為未來的人生留下更多選擇與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姻關係的破裂與失敗往往無法單獨歸責於某一方,許多夫妻在面臨感情不再、價值觀分歧、生活習慣不合或其他種種因素時,可能都對婚姻的破裂負有一定的責任。然而,當雙方皆認為婚姻已經無法維持時,是否都能夠訴請離婚呢?答案是可以的,但關鍵在於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不能比對方的責任更重,否則仍可能面臨敗訴的結果。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表示,若婚姻的主要破裂原因可歸責於訴請離婚的一方,那麼該方並不具有請求離婚的權利,只有無過錯或過錯較輕的一方,才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修正時,特別在第1052條增列第2項,以概括規定的方式擴大裁判離婚的適用範圍,讓法院能夠依個案判斷是否准許離婚,而不僅限於第1項所列的明確法定事由。這項修法的目的,是為讓離婚案件更具彈性,因為現實生活中,導致婚姻無法維繫的原因千變萬化,若僅侷限於特定條文,許多明顯已經無法繼續的婚姻可能會因為缺乏法定事由而無法解消,因此,法律賦予法官較大的裁量空間,只要夫妻間的問題已經嚴重到足以讓婚姻無法維持,法院就有權依據第2項准予離婚。
然而,即使婚姻已經產生重大裂痕,法院仍會比較夫妻雙方對婚姻破裂的責任程度,僅責任較輕的一方,才可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而若雙方的責任程度相當,則法院可能會認為雙方皆可請求離婚。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通常是能否成功離婚,許多人在委託律師處理案件時,最希望獲得的答案就是:「這樣的狀況離得成嗎?」
其實,關鍵仍在於當事人本身的態度,當離意已決,通常一定能夠成功離婚,過去法院的立場較為保守,法官會傾向於勸和不勸離,試圖維持家庭的完整性,但隨著時代變遷,現在的法官較為開放,會離婚要件來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無法維持,以及雙方在婚姻破裂中所應負的責任,若符合條件,法院便會准許離婚,避免當事人長期受困於已經無法修復的婚姻關係中。
此外,在家事案件的調解過程中,當事人需注意調解的原則與方向,與一般法律訴訟不同,家事案件的調解通常不單純從法律觀點出發,而是以「情、理、法」的順序來處理,也就是說,調解過程中,法官與調解委員通常會先試圖從情感層面來引導雙方理性溝通,再進一步協調合理的解決方案,最後才進行法律適用的討論。若涉及離婚,則應該以和平落幕為目標,避免過度糾纏於過去的紛擾與爭端,若涉及金錢問題,例如財產分配或贍養費,則應直接討論雙方可以接受的金額範圍,而不是糾結於過去的恩怨糾葛。
婚姻關係破裂與失敗,常常不可單獨歸責夫或妻一方,這時候雙方可以訴請離婚嗎?答案是可以的,但訴請離婚者不可錯誤超過對方,否則還是會敗訴,此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修正後,於第1052條增列第2 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准『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生之情事,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即無不准依該條第2 項訴請離婚之理,不因當事人併據同一事實主張有該條第1 項離婚原因而有不同。」。從而,以該夫妻依上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及參諸該條項但書之規定,為訴請離婚者,本固須以該離婚之重大事由非由請求之夫或妻之一方所應負責為限,始得訴請判決離婚。至於如該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需負責時,即係應比較該夫妻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或於有責程度相同時,而認雙方均得請求離婚為是(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04號判決足參)。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來諮詢時,提供相關資料給律師評估後,最想知道的是能否離的成,其實關鍵在於委託人本人,離意已決,往往一定離的成,早期法官會勸和不勸離,但現在觀念隨著時代改變,法官還是會站在離婚要件判斷雙方之婚姻狀態是否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及可歸責之情形。
另外,家事案件調解要注意,過程不講法理情,只講講情理法,如果是離婚就和平落幕不要追究之前的紛紛擾擾,如果是錢就直接談雙方能接受的金額。監護權方面,小孩在單親家庭生活畢竟有缺陷,由雙方共同監護爭取當主要照顧者(含重大事項決定權),是對小孩傷害最小的方式。通常男性為傳宗接代或尊嚴會有壓力想極力爭取,但這類案件日後上法院判決後會公開,小孩也會看到,家醜不外揚,如果雙方能談就好好談,心平氣和對小孩也好。感情的是非難以論斷,清官難斷家務事,當事人有時會有情緒性舉止,合理適當表達都是人之常情,法律面就交給律師處理,因為法官還是會依法審判。
在監護權的問題上,法院通常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而非單純依照傳統父權思維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在單親家庭中,孩子難免會面臨某些成長上的挑戰,因此,雙方共同監護並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包含重大事項決定權),往往是對孩子最有利的安排,這樣的做法既能夠確保雙親仍然可以共同參與孩子的成長,也能避免孩子因為監護權爭奪而受到不必要的心理傷害,然而,在實務上,仍有部分男性因為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自己有責任傳宗接代,或者出於尊嚴問題而極力爭取孩子的監護權,這類案件若進入訴訟程序,未來判決結果將會被公開,屆時孩子長大後也可能看到父母之間的爭執紀錄,因此,若雙方能夠透過協商來解決監護權問題,避免訴訟爭端,對孩子而言才是最好的選擇。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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