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嗜賭,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妻子可以透過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並提出丈夫沉迷賭博、積欠債務、違反悔過書承諾等證據,來證明婚姻已經無法維持,此外,在子女監護權的爭取上,妻子可以透過家庭訪視報告、經濟狀況證明、照顧計畫及子女意願等,向法院證明自己才是適合的監護人,最後,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的規定,即使離婚後,丈夫仍然需要支付子女的扶養費,若丈夫不願支付,妻子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確保子女的生活費不受影響,透過這些法律手段,妻子不僅能夠爭取離婚,還能保障自己與子女的權益,使自己與孩子擺脫婚姻的困境,開啟新的人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丈夫嗜賭成性,長期四處欠債,且將還款責任轉嫁給妻子,造成家庭經濟的重大負擔,這樣的行為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此外,丈夫曾經寫過悔過書,承諾若再次賭博便無條件同意離婚,如今卻違反承諾,再度沉迷賭博,甚至向地下錢莊借款,這足以作為法庭判決離婚的參考證據。當妻子向法院訴請離婚時,應向法官說明丈夫的賭博行為如何影響家庭經濟,並提出相關證據,例如丈夫的賭債資料、債務還款紀錄、銀行帳戶明細、信用卡消費紀錄,以及丈夫親筆寫下的悔過書,以強化自己的離婚訴求,這些證據將有助於法院判定婚姻確實已無法維持,並依據法律裁准離婚。
家庭經濟的穩定是維繫婚姻與家庭和諧的重要基礎,夫妻共同生活應該以互相扶持、共度難關為原則,然而當婚姻中的一方沉迷於賭博,不僅未能負擔家計,甚至讓家庭陷入財務困境,這樣的行為往往會破壞夫妻之間的信任與婚姻的穩定性。
丈夫不僅長期沉迷於賭博,未能履行家庭經濟責任,更在妻子面對債權人催討壓力、獨自承擔家庭開銷的困境時,非但不感恩體恤,反而以忿怒的言詞對妻子施加壓力,甚至進一步以貞操問題羞辱妻子,這樣的行為對婚姻關係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已經破壞夫妻之間的信任與互相尊重,使婚姻生活變得無法維持。
在爭取小孩監護權的部分,法院會依照民法第1055條的規定來進行審理,法院通常會請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並提供訪視報告,以判斷將監護權交給哪一方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妻子應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能夠提供適合小孩成長的環境,包括穩定的經濟能力、良好的居住條件、完善的教育與照顧計畫等,若妻子能夠舉證自己是較為適合的監護人,則法院在考量小孩的福祉後,較有可能將監護權判給妻子。另
外,如果小孩已滿7歲以上,則可依照其年齡與理解能力向法院表達自己的意願,法官也會將小孩的選擇作為重要的考量依據,若小孩明確表示希望與母親一起生活,這將進一步增加妻子獲得監護權的機會。
關於子女的生活費,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離婚而受到影響,即使監護權判給妻子,丈夫仍然有義務支付子女的扶養費,直到子女成年為止,法院通常會依照父母的經濟狀況、收入能力、子女的實際需求等因素,來酌定適當的扶養費金額,在法庭上,妻子可以請求法院依據丈夫的經濟狀況來裁定合理的扶養費,並提交丈夫的財務資料,例如薪資單、財產證明、銀行存款紀錄等,以便法官能夠公平判定扶養費的數額,若丈夫拒絕支付扶養費,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可依法扣押丈夫的薪資、存款或其他財產,以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夠獲得保障。
然而,若丈夫堅持不願離婚,妻子仍然可以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法院不會因為丈夫不願意離婚就駁回訴請,而是會依據事實與法律來判斷婚姻是否確實已經無法維持,在本案例中,丈夫的賭博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家庭經濟,甚至導致妻子需要替他償還債務,這樣的情況符合「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即使丈夫不同意離婚,法院仍可能裁定離婚,因此,妻子不必擔心丈夫的態度會影響法院的最終裁決。
在夫妻關係中,雙方應該共同承擔家庭的經濟責任,即便遭遇經濟困難,也應該攜手努力,而非將壓力全部推給配偶,特別是當家庭財務已經出現問題時,應該共同協商解決,而不是繼續沉迷賭博,使家庭經濟狀況更加惡化,法院指出,丈夫不僅未能改善自己的行為,還將婚姻中的不滿透過言語攻擊發洩在妻子身上,這樣的行為不僅讓妻子心理上承受極大的壓力,也讓婚姻失去應有的安全感與信任感,在婚姻的經營中,夫妻應當彼此尊重與包容,但本案中,丈夫對妻子的貶低與羞辱,已經嚴重影響婚姻的基本基礎,使雙方的感情受到極大傷害。
此外,婚姻的維繫不僅僅是法律上的結合,更是建立在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之上,但本案中,因為丈夫的行為導致夫妻長期分居,雙方已經無實質上的婚姻生活,法院認為,當夫妻已經長時間分居,且缺乏正常的夫妻互動時,婚姻的本質已經蕩然無存,妻子對於這段婚姻已經不再抱有期待,甚至無意願再與丈夫共同經營家庭,這顯示出婚姻已經出現難以挽回的破綻,丈夫雖然聲稱願意嘗試修復婚姻,並邀請妻子回到其住處共同生活,但卻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解決方案,來改善兩人之間的關係,法院認為,丈夫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場自圓其說,並未真正積極尋求改善夫妻關係的方式,而這樣的態度使得婚姻問題無法得到真正的解決,影響正常的家庭經營。
婚姻的本質是夫妻共同努力經營的結果,當雙方對於維繫婚姻沒有共同的強烈意願,且無法透過溝通與理解來修補關係時,婚姻的存續便失去意義,法院認為,本案中妻子與丈夫已經無法共同生活,丈夫的行為已經造成婚姻生活的嚴重破裂,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範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法院認定應准許離婚,並且明確指出,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應歸咎於丈夫,因為丈夫不僅未負擔家計,長期沉迷於賭博,還以言語侮辱妻子,最終導致夫妻長期分居,使婚姻完全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85號民事判決:「按家庭經濟基本之穩定乃維繫一個家庭生存尊嚴之命脈,且常居於維繫夫妻共同圓滿生活之實質地位,而夫妻之一方倘已無力負擔其消費,自應節樽使用,不應再涉賭博,攜手與配偶共度難關,詎被告將生活諸多不滿以忿怒言詞加諸原告,於原告面臨債權人催討債務又須獨立負擔家計之際,不懷感恩體恤心,甚至以貞操問題侮辱原告,然於家庭經營之整體性觀之,必將造成負面影響,更足以破壞婚姻生活之和諧安寧及相互之信賴。此外,兩造因上開被告之原因,已長久分居,無婚姻之實質生活,原告因此對美滿婚姻已無期待,及無意願與被告繼續共營婚姻生活,而被告雖稱願嘗試重新與原告共同經營婚姻與家庭,或邀原告返回被告住處,然對於兩造間已存在之爭議及芥蒂等問題,並未積極溝通,尋求有效之解決方案,甚且以站在自我立場、自圓其說方式消極應對,以致影響夫妻正常經營家庭生活,觀諸一般社會常情,實難認為原告及被告有維繫兩造婚姻之強烈意願,故兩造已有無法共同生活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甚明,且對於上開難以維持兩造婚姻之重大事由,顯可歸責於被告。」本案除賭博外,尚有未負擔家計、言語侮辱及分居等事由。
本案除賭博問題外,還涉及未負擔家計、言語侮辱以及長期分居等多項因素,這些因素綜合起來,使得婚姻已經達到無法修復的地步,當婚姻關係已經出現重大破綻,且雙方無法再維持正常的夫妻生活時,即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本案中,丈夫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家庭的和諧與安寧,導致夫妻之間的信任破裂,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准許離婚,以保障妻子的權益。
這起案例也提醒我們,在婚姻關係中,雙方應該共同承擔責任,並且彼此尊重,當一方長期未能履行家庭義務,甚至透過不當行為影響配偶的生活時,便可能導致婚姻的終結,此外,本案也凸顯法院對於長期分居的看法,當夫妻已經無實質的共同生活,且無法透過溝通改善關係時,法院可能會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從而判決離婚,對於正在面臨類似困境的當事人而言,本案提供一個重要的參考方向,當婚姻已經變得難以維繫時,應當透過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應該無止境地忍受不合理的婚姻關係。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賭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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