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懷孕男方不認帳,該怎麼辦?

12 Nov, 2016

律師回答:

大概的情節都是未婚懷孕 結果男方不認帳不想養,這種沒有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可以向對方請求小孩的撫養費用嗎?答案是可以的,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經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既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則經生父撫育或認領之非非婚生子女,因繼承而承受之權利及義務,亦與婚生子女同,不以該子女係從父姓抑從母姓而生差異(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25號判例)。

 

雙方沒有婚姻關係的狀況下,所生之子女是所謂「非婚生子女」。生母不用認領直接就有法律上的血緣關係,而生父的部分則需要透過認領的方式確立親子關係,如果生父沒有任意認領 則需要提起強制認領之訴,此即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如果生父已經認領或有撫育行為,但尚有爭議或父不願意辦理戶籍登記,則提出確認親子關係訴訟,透過血緣鑑定的方式並提起訴訟方式確認親子關係,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後,生父就對小孩就有扶養義務,生母要求對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此即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瀏覽次數:169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