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贈與問題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當父母欲將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時,由於贈與對子女而言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不會受到「禁止自己代理」的限制,該贈與行為可以直接生效。但當受贈子女為無行為能力人時,則因其無法自行表達許諾,可能導致贈與無效。然而,考量到法律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立法精神,通說認為應該對民法第106條進行目的性限縮,使該贈與行為仍然有效。許多父母希望提早為子女累積資產,以減少未來可能面臨的稅務負擔,透過每年善用贈與稅免稅額,確實是一種有效的節稅方式。然而,在操作過程中,必須特別注意金流的完整性,確保贈與款項確實由子女本人所有,且在不動產移轉登記前應取得相關稅務證明文件,才能真正發揮節稅與資產傳承的效益。如果父母未能妥善規劃金流,或在移轉登記時未準備完整文件,則即便每年的贈與行為合法,也可能因無法證明資金來源而導致國稅局認定為變相贈與,進而補徵贈與稅甚至課以罰款。因此,建議父母在進行資產規劃時,務必做好完整的財務記錄與稅務文件保存,以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性,並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影響未來子女的財產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親要如何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由於贈與屬於法律行為,按照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進行法律行為時,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代理,然而,法定代理人又不得為本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這就是所謂的「禁止自己代理」。然而,針對未成年人,法律又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可以例外,這使得父母要將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情況變得複雜,尤其當受贈子女為無行為能力人時,該如何處理才不會違反「禁止自己代理」的規定呢?這樣的規定是否會導致父母在贈與子女財產時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呢?
民法第1086條第一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親要如何贈與給未成年子女,因贈與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又「禁止自己代理」。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許可用「純獲法律上利益」處理,那無行為能力人又該如何??「自我代理」的禁止,不是應該是保障本人權力嗎?這樣會不會有限制過當的問題?
是否要選任特別代理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民法第77條定有明文。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其法律行為(如與他人訂定贈與契約)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之,而以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生效要件。法定代理人僅行使同意權,而非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法律行為,故不生禁止自己代理之爭議。
如未成年子女為滿7歲以上,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得由贈與人於申請書備註欄記明「其贈與係無負擔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並認章後,由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己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毋須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果該法律行為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則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當父母要將財產贈與給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時,由於子女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法律規定其法律行為需要父母的允許才會發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僅是行使同意權,而不是代理子女進行法律行為,因此不會涉及「禁止自己代理」的問題,亦不會產生利益衝突的疑慮。換句話說,當受贈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的行為仍然有效,不受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的限制。
「關於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防止代理人與本人間產生利益衝突,適用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惟為貫徹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精神,若該法律行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情形,則不應適用民法第106條的限制,而應將其解釋為『自己代理』的例外,故不受禁止。」換言之,當父母將財產贈與給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時,由於這筆財產單純屬於子女的利益,並未對父母產生任何利益,因此應該視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而不受「禁止自己代理」的限制。
無行為能力人︰
按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參照。該條表示法定代理人係「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另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民法第106條參照。有爭議的是,若契約一方(父)正係他方(子)之法定代理人,則依法須經受贈人之許諾,始得為本人(子)與自己(父)之行為。然而該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無從為許諾之意思表示,故依照第106條之文義言,父子間之贈與契約與移轉所有權之行為,不生效力。
然為實現私法自治原則與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應探求民法第106條之規範意旨。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厚己薄彼而侵害本人之利益。因此,通說認為在無利益衝突之虞,在無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時,應「目的性限縮」本條的適用範圍(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頁521以下)使得父將其財產贈與其子(無行為能力人)時,亦發生效力。
然而,當受贈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即未滿7歲的兒童或因精神障礙被法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時,情況則變得更加複雜。根據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為接受意思表示,換言之,無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進行法律行為,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然而,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此條文的目的在於避免代理人濫用職權,使自己獲得不當利益,進而損害本人(即被代理人)。在一般情況下,當代理人要為本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時,必須取得本人的許諾,但當本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時,他無法自行做出許諾,因此在字面解釋上,父母欲將財產贈與無行為能力的子女時,會因為無行為能力人無法表達「許諾」,而導致贈與行為無效。
如未成年子女為未滿7歲之無行為能力人,則須依民法第1086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後由其與其父或母簽訂贈與契約。
然而,這種結果顯然不符合法律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目的,因此學界與實務界普遍認為,民法第106條的適用範圍應該受到「目的性限縮」,即當該法律行為不會產生利益衝突,且對無行為能力人而言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時,則不應適用「禁止自己代理」的規定,使得該贈與行為仍然有效。學者王澤鑑在民法總則一書中指出:「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代理人濫用權力,導致利益衝突。然而,在無行為能力人單方獲利的情況下,例如父母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此時並不存在利益衝突的風險,因此不應適用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而應認定該贈與有效。」
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898號謂︰「上開關於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防止自己或第三人與本人間之利益衝突,且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40號判例參照),惟為貫徹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精神,於無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既不發生利害衝突,似宜對民法第106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再做目的性限縮,承認「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亦屬「自己代理」之例外,不必加以禁止…」
房產與稅務問題
自民國111年起,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已調高至新臺幣244萬元,這讓許多父母選擇利用這筆免稅額提早為未成年子女累積資金,以作為未來創業或投資的基礎。然而,若是希望透過贈與的方式替未成年子女購置不動產,則有兩個關鍵事項需要特別留意,以確保贈與行為合法有效,避免因金流問題或稅務問題而導致後續登記受阻,甚至影響節稅的目的。
首先,完整保存歷年贈與資金的明細及收付流程,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避免挪用或資金回流導致金流混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其行為能力受限,若其名下購置不動產,通常會被視為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或監護人的贈與財產,必須能夠證明購置資金確實屬於子女所有,才能避免被國稅局視為父母將財產轉移至子女名下而補稅。
因此,當父母將資金贈與子女後,應確保這筆款項進入子女的銀行帳戶,且日後購屋或買地的款項支付,需直接從子女的帳戶匯入履約保證專戶或交付給賣方,以證明該資金來源確實是子女所有。此外,父母應避免在贈與資金後,又將款項轉出使用,或再轉回父母帳戶,即使之後補回也會導致資金流向出現中斷或不連貫的情況,進而影響國稅局認定該筆資金是否確實屬於子女所有。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許多父母可能以為只要在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度內進行贈與,並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贈與稅免稅額證明書」,即可合法節稅。但實際上,稅務機關對於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的審查重點,除確認是否符合年度免稅額規定外,更重要的是要求父母能夠完整保存並提供歷年贈與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明細與收付流程。若未能妥善保存這些文件,即便當初贈與行為合法,也可能因無法舉證金流的完整性,而遭受補稅甚至罰款。因此,建議父母在進行贈與時,應每年詳細記錄贈與款項的來源、用途及銀行交易紀錄,確保未來有充分的證據向國稅局說明資金的真實流向。
其次,購置不動產後,應申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以確保產權移轉登記順利完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當事人必須提供國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如果涉及財產非屬贈與所得,則需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否則地政機關無法受理產權移轉登記。
若父母聲稱未成年子女是以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而非接受父母贈與,則需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由國稅局審查資金來源是否確實屬於子女所有,並經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同意進行登記。若未事先取得此證明,則即便房屋或土地的購買交易已完成,也可能因缺乏必要文件而導致產權移轉作業受阻,影響日後財產的歸屬與管理。
對於稅務機關而言,未成年子女購置不動產的關鍵,在於確保這筆資金確實來自子女本人,而非父母變相將財產轉移至子女名下以規避贈與稅。因此,想要透過贈與的方式為子女節稅或置產的父母,除每年在免稅額度內贈與資金外,還必須妥善保存歷年贈與資金來源證明,確保資金流向完整清楚,並在移轉登記前申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以避免因文件不足或金流問題影響產權登記的進行。
-家事-親屬-親子-法定代理人-贈與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民法第77條=民法第106條=民法第10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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