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將兩棟房屋分別贈送給其八歲之子及六歲之女,請問該贈與契約之效力如何?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父親將房屋贈與給八歲兒子的契約有效,因為八歲兒子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接受贈與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獨立為之。而父親將房屋贈與給六歲女兒的契約,儘管涉及自己代理的問題,但基於目的性限縮的解釋,仍應認定為有效。因此,本案兩份贈與契約均為有效,受贈人皆可依法取得贈與房屋的所有權。然而,在實務操作上,為避免日後因財產登記或稅務問題引發爭議,建議在進行未成年子女受贈不動產的規劃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法律程序的完備性與合規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親將兩棟房屋分別贈與給八歲的兒子與六歲的女兒,這樣的贈與契約效力如何?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兩份贈與契約均為有效,但其法律效力與成立方式會因受贈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而有所不同,因此需進一步探討受贈人的年齡與行為能力對契約效力的影響。
 
民法第1086條第一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首先,關於八歲的兒子,民法第12條的反面解釋,其屬於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而民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已滿7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法律行為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若該行為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則無須取得允許即可獨立為之。在本案中,受贈房屋對受贈人而言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並不涉及任何義務或負擔,因此八歲的兒子可以獨立完成受贈行為,使該贈與契約有效成立。
 
再來,關於六歲的女兒,民法第12條的反面解釋,她同樣屬於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而依民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但依民法第76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因此本案中,應由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來代為簽署贈與契約。然而,這樣的法律關係引發了一個問題,即贈與契約的雙方都是同一人,即父親既是贈與人,又是女兒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女兒接受贈與。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被稱為自己代理,民法第106條第1項,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該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利益衝突,避免代理人為了自身利益而侵害被代理人的權益。
 
不過,由於本案中的贈與行為對於受贈人(六歲的女兒)而言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並不涉及利益衝突,學界與實務上普遍認為應對民法第106條進行目的性限縮,即在無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允許此類自己代理行為。換言之,雖然依文義解釋,民法第106條可能會導致該贈與契約無效,但若考量其立法目的,則應認定本案之贈與契約有效。這種見解在學理與法院判決中均獲得支持,例如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4401號民事判決即採取類似見解,認為在純獲法律上利益的情況下,應排除自己代理的禁止規定,以保障受贈人的權益。(陳聰富,民法總則,頁381,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王澤鑑,民法總則,頁552,自版,2020年。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4401號民事判決。)

-家事-親屬-親子-法定代理人-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12條=民法第13條=民法第77條=民法第106條=民法第10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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