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扶養費一定要給嗎? 對方擺爛可以告他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扶養費雖然是在離婚後的一項義務,但它的金額與支付方式並非一成不變,當事人可以實際狀況向法院聲請變更,以適應子女成長過程中不斷變化的需求。若一方拒絕支付扶養費,監護權人應及時透過法律手段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確保子女的生活權益不受影響。同時,監護權人亦應理解扶養費的法律規範,善用相關法律工具,以維護自身及子女的權益。在法律的保障下,子女的生活與教育應當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確保其能夠在良好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114條的規定,親屬之間存在互相扶養的義務,其中最明顯的例子便是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以及子女在成年後對父母的扶養責任。這項義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可以隨意推卸或選擇不履行的責任。未成年人扶養費是指夫妻離婚後,雖然婚姻關係已經消滅,但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因此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仍須支付扶養費給監護權人,以確保子女的生活與成長需求獲得滿足。這筆費用可由雙方在離婚協議中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院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酌情裁定。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婚姻撤銷或離婚而消滅,這項規範的目的在於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並非為免除其中一方的扶養責任。因此,即便在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仍然可以在日後向法院請求支付,監護權人可以實際情況,依法向對方要求履行這項法定義務。許多人在離婚時未能充分考慮子女長期的生活開銷,或因當時的協議條件變更,使得原本的扶養費已不足以應付子女的需求,這種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變更原先的約定或法院判決的內容。
 
依據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的程度及方法可因情事變更而請求調整,因此即便在離婚時已經約定扶養費,日後若發生經濟狀況變化,例如監護權人因健康因素無法繼續工作,或子女的教育、醫療等支出增加,當事人皆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例如,原本雙方約定每月支付一定數額,但後來物價上漲或子女進入較高學費的學校,可能導致原先約定的扶養費不足以負擔子女的基本開銷,在這種情況下,監護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提高扶養費的數額。同理,若支付扶養費的一方因突發狀況,例如失業、重大疾病或經濟狀況惡化,導致無力支付原本約定的金額,亦可以向法院聲請降低扶養費,法院將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子女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整,以確保扶養義務能夠合理履行,避免一方過度負擔或影響子女的基本生活。
 
然而,實務上經常發生一方不願意或無法支付扶養費的情況,這時監護權人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對方履行支付義務。如果對方拒絕支付扶養費,監護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已約定或法院裁定的扶養義務。此外,法院在判決確定後,若對方仍不支付,監護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例如查封對方的財產、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以確保扶養費能夠順利給付。在此過程中,不同情況可能適用不同的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若法院已裁定扶養費數額,則適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法院可依法強制執行,且不受時效限制。此外,刑法第294條,若父母明知自己負有扶養義務,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且導致子女陷入貧困無以維生的狀況,則可能構成「遺棄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示如果支付扶養費的一方惡意逃避義務,監護權人除可透過民事訴訟外,亦可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以迫使其履行扶養義務。
 
實際上,許多監護權人在離婚後,因擔心與前配偶發生衝突,或認為對方無力支付,而沒有及時主張子女的扶養費,但這樣的做法可能會影響子女的成長與生活品質。監護權人應該主動蒐集相關證據,如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對方過去支付扶養費的紀錄,甚至子女的學費、醫療費、生活費等支出憑證,作為請求扶養費的證據。此外,若對方有固定收入但拒絕支付,監護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從其薪資中直接扣除扶養費,確保孩子的權益不受影響。同時,監護權人也應考慮自身經濟狀況,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或向政府相關機構申請扶養補助,避免因無法取得應得的扶養費而影響子女的生活。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

(相關法條=刑法第294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6-2條=民法第1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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