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親權及扶養費應如何負擔?協議後可以後悔嗎?

13 Nov, 2016

問題摘要:

在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是重要議題之一。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離婚並不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因此,父母在離婚後仍需共同承擔子女的扶養費用,除非有協議或法院裁定另有安排。關於扶養費用的分擔,通常會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進行。如果一方無法支付扶養費用,法院可能會考慮對方的財力狀況,以確保子女的生活得到照顧。此外,監護權的問題也是需要考慮的重點。法院在裁定監護權時,會諮詢雙方以及子女的意見,並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有家庭暴力等情況存在,可以先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己和子女的安全。

律師回答:

常有人問,子女都是我在照顧,我現在没工作,離婚後會找工作,我希望爭取小孩的監護權,扶養費用全部對方出,可以嗎?

 

即使父母離婚,他們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且這種義務是強制性的,不可以協議消除。父母之間的任何扶養義務分擔協議,僅在他們之間有效,不會影響子女向任何一方父母請求其法定扶養義務的權利。

 

當婚姻關係演變成衝突,涉及到離婚及其後續的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和子女親權問題,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議題。台灣的民法明確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失。這意味著父母無論是否離婚,都應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責任。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條規定強調,無論父母的婚姻狀態如何變化,他們對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是持續存在的。這是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福祉和權益的考慮。

 

當父母離婚時,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規定子女的扶養費問題。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未達成,法院有權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決定扶養費的分擔。這通常包括考慮每位父母的經濟能力和子女的實際需要。

 

根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如果父母一方獨自承擔了子女的扶養責任,他們可以根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扶養費用。

 

夫妻離婚後,雖然切斷了彼此間的婚姻關係及糾結,但並無法切斷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以及基此所生之權利義務;然而父母於離異後,通常是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在現實上如何共同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即成為難題,離婚後小孩扶養費的負擔與支付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孩子的教育、生活都需要金錢開支,所以錢當然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法院通常就扶養費的分擔與支付問題,會與孩子親權的歸屬問題一併處理。

 

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如何爭取對自己較有利的判決。故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即夫妻雙方得以協議之方式(通常是寫入離婚協議書內,與離婚一併辦理登記)決定如何單獨或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如果離婚的夫妻有未成年子女,雙方應該依照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通常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決定扶養費的參考。\\離婚後小孩扶養費的負擔與支付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目前實務法官判斷監護權由誰行使,不會單單從經濟面為唯一標準,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婚後在家帶小孩沒有上班的女性,不一定會因此比較吃虧,其中牽涉許多細節可以再詳談。扶養費用原則上是父母要共同負擔,但仍可視雙方經濟能力分配負擔比例。

 

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計算標準與分擔比例,通常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我國各縣市所為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消費支出」之項目。含括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費用、燃料及水電費、家庭設備及家事管理費、保健醫療費用、運輸通訊費用、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費用與其他雜項支出,已包含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在內。

 

因包含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在內,故該項消費支出應可包括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各項費用,所以實務上有許多法院大概都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付--按區域別分」),作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計算參考基準。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84條及同法第1116-2條規定)。

 

扶養義務的持續性:

不論父母的婚姻狀態如何變化,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都不會因此受影響。

 

扶養義務的強制性:

扶養義務是基於法律的強制規定,父母不能通過任何協議來放棄或免除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

 

協議的局限性:

父母之間的扶養費用分擔協議只在他們之間有效,並不影響子女向非居住父母主張扶養費的權利。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1541號判決曾謂:「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6條第3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又離婚協議書,係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所拘束者僅簽約之當事人,而不得拘束該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且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

 

另有桃園地院98年度家訴字第119號判決謂:「按扶養義務與親權行使本質不同,乃屬純義務,為強制的、無償的、無對價的義務,更不許扶養權利人預為拋棄。兩造既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且均有工作所得,而未成年子女於成年以前亦確有受扶養之需要,從而,兩造即有扶養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又不論離婚協議書如何約定,兩造均不許預為拋棄扶養義務。」、台中地院92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判決謂:「又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然父母可否協議由一方單獨負扶養責任,因扶養義務與親權行使本質不同,其本質乃屬純義務,為強制的、無償的、無對價之義務,更不許扶養義務人拋棄,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則只為父母內部間債務承擔契約,非經子女承認不生效力。」、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19號裁定謂:「惟再抗告人雖與甲成立訴訟上調解,由甲單獨負擔相對人之全部扶養費用,然此項調解僅在再抗告人與甲二人間發生拘束力,相對人受再抗告人扶養之權利並未因此而被拋棄,自得向再抗告人請求給付扶養費。」因此,實務見解多肯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請求權不因父母之協議而喪失。

 

監護權部分,法官裁定之前會請社工去雙方家裡進行訪視,但都是很表面的,法官最終可能會裁定共同監護,由你擔任主要照顧者,但前面你提到有被先生打、罵,可以先聲請保護令,爭取小孩單獨監護的機率較高。扶養費用部分,法官多數會裁定一人一半,如果希望由對方負擔較多,要提出對方經濟能力較佳之證明。

 

法官會詢問小孩意見,通常7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法官會尊重子女意願,可以在做訪視報告時請求要問小孩意見,像你說小孩之前都是你在帶、依賴性較強烈,以後跟你的意願會比較高。早期一派法官會考量雙方經濟判斷監護權,仍不排除目前有這類觀念的法官存在,建議你現在積極找工作,這樣2個小孩都判給你,法官也會比較放心,說要全部都讓對方付,不太可能,律師可以協助至少要求對方負擔7、8成,至於判多少,就給法官決定。

 

這些規定保護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的經濟安全和福利,確保他們得到必要的生活支持。法院在處理這些案件時,通常會優先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並確保父母共同承擔起照顧子女的責任,不管他們的婚姻狀態如何。

 

雙方之分擔額則應依其經濟能力定之。就這個分擔比例的部分,法院會就雙方的「財產狀況」與「經濟能力」。如一方支付全部扶養費後,依法是可以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他方分擔之。另如夫妻約定由一方單獨扶養,此約定僅為父母內部間之債務承擔契約,並無免除他方扶養義務之效力,而未成年子女自不受拘束而得再行提出。

 

如已約定扶養費或裁定扶養費,除有法定情形不得變更,即: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另外家事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也規定:「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一方父母在離婚後單獨承擔了子女的所有扶養責任,他們可以根據法律向另一方追索應分擔的扶養費用。此外,如果父母的經濟狀況或其他相關情況發生變化,他們也可以根據「情勢變更」的原則請求法院重新評估和調整扶養費的數額和分擔方式。

 

總之,離婚後爭取子女的監護權和扶養費用的問題需要考慮各種因素,包括雙方的經濟能力、子女的意見以及子女的最佳利益。建議您積極參與訴訟程序,並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以確保您和子女的權益得到保障。

 

此外,如果父母中的一方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履行扶養義務,受影響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減輕或免除自己的扶養義務。這一條款的增訂是為了解決在家庭關係中因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導致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的情形。

 

總之,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問題時,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並保護他們的整體福祉,無論父母的婚姻狀況如何。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6條=民法第1116-2條=民法第1121條=家事事件法第102條=民法1084條第2項=民法第1116條第2項=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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