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年子女後,母親是否可以向父親請求過往的未給付之扶養費?是否受到父母離婚時約定影響?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子女若已成年,除非其無法維持生活,否則無法再向前夫請求扶養費。而若是針對過去未成年期間前夫未履行的扶養義務,則仍有機會依法請求補償未支付的扶養費,惟須舉證前夫當時確實有能力卻未履行義務,且母親當年獨自扶養子女導致經濟困難。若離婚協議書有約定由前妻負擔所有扶養責任,雖可能對前夫有一定保護,但若法院認定該約定損害子女利益,仍可能判決前夫應補償未成年期間未支付的扶養費。最終結果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及子女當前需求來裁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以及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因此,即使父母離婚,雙方仍應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不得單方面推卸義務。本案中,前夫在離婚後未曾與子女聯繫,且未提供任何扶養費用,致使前妻獨自承擔所有經濟壓力,如今子女已成年,能否向前夫請求扶養費,則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我國現行法的扶養制度,是以個人親屬關係而生之扶養義務 ,在一定近親或同居家屬相互間彼此協助維持生活。除了常見的父母照顧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外,此外像是夫妻間 、兄弟姊妹間、家長家屬間(只考慮是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不問是否有親屬關係,例如:早期的童養媳、事實上夫妻)。由此可知,現行法除親屬關係外,對同居一家之人(不論有無血緣關係),仍可能彼此存在扶養義務。
子女能否請求前夫給付扶養費?
依據民法第1118條規定:「直系血親間,於一方不能維持生活時,得向他方請求扶養。」但需符合兩項條件,第一,子女目前是否仍「不能維持生活」;第二,前夫是否仍有經濟能力負擔扶養費。若子女皆已成年且長子、長女已大學畢業,除非其尚未具備獨立謀生能力,否則依法難以請求前夫支付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因為成年子女通常應自行負擔生活費用,只有在子女無謀生能力或確實無法維持生活時,才可能向父母請求繼續扶養。
然而,針對子女在未成年期間,前夫未履行扶養義務的部分,子女仍可依據民法相關規定,主張前夫對未成年期間的扶養費有所怠惰,依法應補償過去未支付的扶養費。具體而言,若子女能舉證其母親當時獨自撫養,且因經濟拮据而難以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則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前夫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導致母親獨自承擔全部經濟負擔,應補償過去未履行的部分。然而,根據法律實務,若前夫能證明自身當時經濟能力有限,亦可能影響法院裁定是否追溯補償過去的扶養費。
子女可否向前夫直接請求支付扶養費?
子女若已成年且具備謀生能力,依民法第1118條的規定,父母並無義務繼續扶養成年子女,因此若子女目前有穩定收入,則前夫無須再支付扶養費。但若子女確實無法維持生活,例如仍在求學階段或因身體狀況導致無法謀生,則仍可依民法第1118條向父親請求扶養費,法院會依前夫的經濟狀況、子女的需求進行衡量,決定是否應支付,以及支付多少。
若離婚協議書約定由前妻負擔所有扶養費,是否影響結果?
若離婚協議書已約定由前妻單獨負擔子女的扶養費,這樣的約定對前夫確實有一定影響。然而,民法第105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即使離婚協議中載明前妻負擔所有扶養費,法院仍可能認定此類約定不當,因而裁定該約定對子女無拘束力。因此,若子女在未成年期間確實未獲得來自父親的扶養費,則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追討過去應給付而未給付的扶養費。
但須注意的是,若子女已成年且具備謀生能力,則不適用上述主張,因為成年後的扶養請求必須符合民法第1118條規定的「不能維持生活」要件,否則無法成功請求父親支付成年後的扶養費。
一、民法第1115條規定:「Ⅰ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直系血親尊親屬。3.家長。4.兄弟姊妹。5.家屬。6.子婦、女婿。7.夫妻之父母。Ⅱ同系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Ⅲ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6條規定:「Ⅰ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1.直系血親尊親屬。2.直系血親卑親屬。3.家屬。4.兄弟姊妹。5.家長。6.夫妻之父母。7.子婦、女婿。Ⅱ同系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基於父母與子女的身分關係所產生的法律責任,這項義務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失。離婚所消滅的僅是夫妻間的婚姻關係,然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直系血親關係仍然存在,因此雙方仍須依自身的經濟能力共同承擔子女的扶養責任。
即便因離婚導致其中一方的親權暫時處於停止狀態,也不影響其對子女應負的扶養義務。在法律層面上,只要父母雙方皆有經濟能力,便應共同分擔子女的扶養費用,而非僅由其中一方獨自負擔。若一方在未獲得他方金錢支持的情況下獨自撫養子女,則依法得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對方償還其應分擔的扶養費用。
母親長年獨自撫養子女,而父親未履行扶養義務,導致母親在經濟上承受極大壓力,因此母親可以依據民法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向父親請求償還其應負擔但未支付的扶養費。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婚姻撤銷而受影響,並且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的程度應按照子女的需求及父母的經濟能力來決定,確保子女能夠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因此,當父母一方有能力卻未履行扶養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依據不當得利法理向法院請求追討未支付的扶養費,法院亦可根據父母雙方的收入狀況、生活開銷以及子女的實際需求,判定應補償的金額。
實務上,許多離婚案件中,常見一方因另一方拒絕支付扶養費,而不得不獨自承擔所有子女的生活與教育開支,這樣的情況下,若未支付扶養費的一方具有經濟能力,則依法應補償過去應支付但未支付的費用。此外,依據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若有數人,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責任,因此即使夫妻離異,父母仍應公平地分擔子女的扶養費用,而非讓其中一方獨自負擔所有撫養開銷。法院在實務上判定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參考雙方的經濟能力、子女的需求以及扶養費的合理範圍來做出裁決,確保扶養義務的履行不會因離婚而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本案中,母親可以依據民法關於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向法院訴請父親償還其應分擔但未支付的扶養費,並可提供相關證據,如子女的教育支出、生活費、醫療費等,證明自己長期承擔的經濟負擔,以確保法院能夠公平判決,使父親依法履行其應盡的扶養義務。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99號裁判即明示其旨:「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因此本件母親可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父親償還母親所代墊之父親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部分子女雖已成年,母親仍可以向父親請求子女成年前未逾15年時效之扶養費用。
父母親之離婚協議書內如約定由母親一方任扶養責任,則母親即不能向父親請求上開扶養費用之不當得利。
又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541號裁判要旨:「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因此不論父母是否約定對於子女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子女皆可基於民法之規定向父親請求支付扶養費。
父母在離婚協議書中若約定由母親單方面負擔所有扶養責任,原則上,母親即不得再向父親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扶養費,亦即無法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父親追討過去未支付的扶養費。然而,此類約定僅屬於父母之間的內部協議,並不影響子女本身依法向父親請求扶養費的權利。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這項義務不會因為婚姻的撤銷或離婚而產生變動。即便父母已經離婚,雙方仍然立於同一順位,依照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因此,未任親權的一方並不能因未取得監護權或協議約定即免除其扶養義務。換言之,離婚協議中關於扶養費負擔的約定,僅能約束父母雙方的權利義務分擔,並不影響未成年子女基於法律規定向雙親請求扶養費的權利。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離婚而有所改變,且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的程度應依子女的需求以及父母的經濟能力來決定。因此,即便離婚協議書約定由母親單獨負擔扶養費,這僅是一種父母之間的內部安排,並不能剝奪子女依法向父親請求扶養費的權利。
因為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非可以透過契約或協議單方面消滅的責任。因此,不論父母是否約定由一方負擔所有扶養費,子女依然可以基於民法第1118條規定,在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下,向父親請求支付扶養費。此外,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若扶養義務者有數人,則應依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此子女的扶養費應由父母共同承擔,而不能僅由一方負責。
實務上,許多父母在離婚時為了簡化程序,可能會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由一方負擔全部扶養責任,但此類約定通常只是父母內部的安排,法院仍會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扶養費是否應該由雙親共同負擔。因此,即便離婚協議書中明定由母親單獨負擔扶養責任,這並不影響子女的權利,子女仍然可以基於民法向父親請求扶養費,若父親拒絕支付,子女亦可透過法律途徑向法院聲請裁判,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獲得滿足。因此,在法律上,子女的權利高於父母的協議,法院亦不會因離婚協議而剝奪子女請求扶養費的權利,這也符合民法對於父母扶養義務的立法精神,即確保子女在離婚後仍能夠獲得足夠的經濟支持,避免因父母的協議或疏忽而陷入生活困境。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代墊扶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121條=民法第1116-2條=民法第1119條=民法第1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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