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遺棄父母或父母遺棄子女,怎麼辦?是否有遺棄罪之情形?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若父母或子女未履行應盡的扶養義務,雖然在道德上應受到譴責,法律可請求履行扶養義務,但若未達到危及生存的程度,則難以構成遺棄罪,然而,若因拒絕扶養導致被扶養者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甚至危及生命,則法律仍會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追究義務人的刑事責任,這也反映出法律在保障基本人權與維護社會倫理秩序間的平衡,以確保真正無法自救的弱勢群體,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而對於具有自救能力的人,則應透過其他法律機制來維護其權益,而非直接透過刑罰來處理家庭內部的扶養爭議,這樣的法律設計,使得遺棄罪的適用能夠真正符合司法正義,也避免刑事責任的濫用或過度擴張,確保法律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1114條的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因此父母與子女之間依法具有扶助、養育與保護的責任,若父母遺棄子女或子女遺棄父母,甚至不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扶助、養育或保護,導致對方的生命陷入危險,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94條的規定,該條明文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規範的遺棄罪,主要針對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若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未提供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進而導致該人面臨生命危險,則構成遺棄罪,然而,本法條的適用仍須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所謂「無自救力之人」,是指該人若無他人扶養或保護,即無法維持基本生存者,換言之,若被扶養或保護人尚有一定自理能力,或其生存尚有其他依靠,即便扶養義務人未履行義務,仍難以構成遺棄罪,此外,即便扶養義務人未能盡責,若其行為僅屬於扶養方式上的爭執,並非完全不履行義務,亦不能輕易認定為遺棄罪,這表明法律對於該罪的成立要件仍有嚴格限制。,(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867號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所稱的遺棄罪,須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構成要件,其中,「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是指義務人未履行扶養義務,導致無自救力者面臨生存危機,若扶養義務人雖未履行義務,但客觀上仍有其他人代為提供養育或保護,致使無自救力者的生命安全未受威脅,則難以成立遺棄罪,然而,若無其他人能夠提供必要的照護,一旦扶養義務人未履行其責任,導致無自救力者的生命或健康陷入危險,則仍應承擔遺棄罪的法律責任,這顯示法律對於遺棄罪的認定,不僅考量義務人是否履行義務,也須具體評估受害者是否因此陷入生存危機,若僅是一般扶養方式的爭議,或是被扶養人仍有其他生活來源,則難以成立遺棄罪,反之,若扶養義務人完全放棄對於無自救力者的基本扶養責任,致使該人無法維持生存,則該義務人仍應負起刑責(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
 
從此可見,刑法對於遺棄罪的適用,並非僅以義務人未履行義務為判斷標準,而是需進一步審視是否對無自救力者造成實質危害,這不僅符合刑法對於犯罪行為的嚴格限制,也確保法律在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的同時,不會對扶養義務人施加過度的刑事責任。
 
可見,對於年幼無謀生能力的子女,或是年邁體衰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直系血親成員皆不得無視其生存需求,否則不僅構成民事上應負擔的扶養義務,甚至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而若違反此義務的是子女,依據刑法第295條的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述遺棄罪者,刑責還會加重至二分之一,顯見法律對於父母之間的照顧義務有更嚴格的規範。
 
然而,若遺棄情形尚未達到足以危及生命的程度,被遺棄的一方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則仍可依法向對方請求扶養費,依據民法相關規定,扶養義務的履行標準不僅取決於血緣關係,還須考量當事人的生活需求與對方的經濟能力,特別是當子女仍未成年,且尚無謀生能力時,父母對其的扶養責任是無法推卸的,若父母因個人因素而拒絕履行扶養義務,則未成年子女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支付扶養費,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子女的生活需求以及扶養能力,依法裁定合理的扶養金額,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若是年邁的父母因身體狀況或經濟問題無法維持生活,且子女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卻拒絕履行扶養責任時,父母亦可依法向法院請求子女支付扶養費,而法院在判斷子女應負擔的扶養費時,亦會根據其收入能力、生活條件與父母的需求來綜合衡量,在法律層面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並不因時間或個人意願而產生變動,法律所保障的扶養義務是基於親子關係的本質,而非父母與子女是否維持良好的關係。
 
也就是說,即使父母或子女彼此之間有情感上的疏遠或衝突,仍無法因此拒絕履行法律上應盡的扶養責任,這也是為何刑法對於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的行為,設有明確的刑事處罰,以遏止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若發生遺棄的情況,且導致被遺棄者因缺乏基本生活條件而陷入困境,受害方仍可依照民法向法院請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這種請求可以透過民事訴訟進行,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條件、生活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裁定適當的扶養費金額,以維護受害方的基本生存權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扶養義務的履行方式不僅限於金錢給付,還包括提供基本的生活照顧與醫療支援,若子女對父母完全不聞不問,導致父母生活無法維持,即便子女未直接導致父母陷入生命危險,仍可能因違反刑法遺棄罪的規定而面臨法律責任,因此,直系血親間的扶養責任不僅是一種道德義務,更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責任,父母與子女皆應善盡自身應盡的扶養義務,確保彼此在經濟或生活上能夠獲得適當的照顧與支持,避免因一方的遺棄行為而導致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或面臨法律責任。

-家事-親屬-扶養-遺棄罪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刑法第294條=刑法第2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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