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養流浪外遇父 會觸犯遺棄罪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刑法對於遺棄罪的適用標準相當嚴格,並非所有未履行扶養義務的情況均構成遺棄罪,法院在判斷是否成立該罪時,須考量義務人是否完全拒絕履行扶養責任,並進一步評估受害者是否因該行為陷入生命危險或無法維持生存,若義務人雖未盡義務,但受害者仍有其他生活來源,則難以成立遺棄罪,反之,若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導致無自救能力者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則仍應負擔刑事責任,這樣的法律設計在保障弱勢群體基本生存權益的同時,也避免對義務人施加過度的刑事處罰,以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的遺棄罪,須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不提供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為構成要件,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未履行義務,致使無自救能力之人面臨生命危險,若義務人未履行義務,但事實上尚有他人代為養育或保護,使該無自救能力者仍得維持生存,則難以成立該條之罪,然而,若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義務,便導致無自救能力者的生命或基本生存條件受到威脅,則仍應承擔遺棄罪的法律責任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29年上字第3777號判例)
 
此外,法律所稱之無自救力之人,指的是其人無法自行維持基本生存所需能力者,例如因疾病、殘障、老弱或年幼等因素導致其無法依靠自身能力維持生活,至於其是否具有財產足以自給,雖與自救能力有所關聯,但並非判斷的必要條件,因此,若個案中受害者因身體狀況或其他因素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而義務人拒絕提供應有之扶養或保護,則可能構成遺棄罪,然而,若僅因受害者經濟能力有限而請求義務人提供扶養,則未必符合刑法對於遺棄罪的要件,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497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稱之無自救力者,係指非待他人扶養、保護即無法維持生存之人,若義務人未履行扶養責任,但受害者仍具有部分自救能力,或者雙方僅因扶養方式發生爭執,而導致義務人未繼續提供扶助,則不構成遺棄罪,這顯示出法律對於遺棄罪的認定,並非單純以義務人未履行扶養義務為標準,而須進一步考量受害者是否因此陷入無法生存的困境,最後,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867號判例)
 
遺棄罪的成立須以無自救能力者因義務人未履行扶養或保護義務,而致使其有不能生存之虞,若義務人雖未履行義務,但受害者仍有其他人提供養育或保護,則該無自救能力者的生命並未因義務人之行為而直接陷入危險,則難以成立該罪。
 
父親很少在家,幾乎由母親一人照料兄弟姊妹四人,多次幫父親還債,最小的弟弟上大學前,父親另結新歡,離開我們。當父親房子被新太太拿走,退休金也耗盡時,一人流落在外,我們基於血緣,將父親安置於養老中心,時時探望給零用錢,但我們不想讓他的新太太持續來接觸甚至共享資源,如同變相鼓勵父親當初對母親的不忠。請問,在新太太不願接手照顧的狀況下,我們若不繼續出資供養父親,會觸犯遺棄罪嗎?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因此作為子女,對於無自救能力的父親確實依法有扶養責任,然而,刑法第294條之1的規定,若無自救能力者過去曾對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例如子女,實施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是未盡扶養義務持續超過2年,則負扶養義務的一方若未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因此,若父親在過去多年幾乎未盡扶養義務,甚至另結新歡,長期未對子女提供應有的經濟與生活照顧,則子女選擇不再持續扶養父親,可能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的不處罰要件,不構成遺棄罪。
 
從實務來看,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是以雙方的血緣關係為基礎,而不取決於父母的道德行為,但法律也並未強制規定子女必須提供高額的經濟支持或完全承擔照護責任,只要子女未使無自救能力的父母陷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困境,即可避免遺棄罪的問題。父親過去長期缺席家庭生活,兄弟姊妹四人幾乎由母親一人撫養,並且在最小的弟弟上大學前即另結新歡,完全拋棄家庭責任,如今父親在新婚家庭失去經濟支持,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子女基於血緣關係仍願意將父親安置於養老中心,時時探望並提供零用錢,已經盡到了基本的扶養義務,因此,即便不再提供額外的資金或拒絕新太太共享資源,也不會構成遺棄罪。法律規範,遺棄罪的成立須以子女完全拒絕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照顧,導致無自救能力的父母陷入生命危險,然而,本案中子女已妥善安置父親於養老機構,確保其基本生活無虞,且仍提供零用錢,並未放任其流落街頭,因此即便未提供額外的經濟支援,仍不會構成遺棄罪,此外,父親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的不處罰事由,則須視其過去是否長期未盡扶養子女的責任,若父親自離開家庭後,長期未提供經濟支持或關心子女生活,且此情形已持續超過2年,則即使子女完全不再提供扶養,也符合免罰的條件,無須擔心遺棄罪的問題。
 
另一方面,關於不願讓父親的新太太接觸或共享資源的部分,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子女需對父親的新婚配偶提供照顧或經濟支持,因此子女完全可以拒絕讓新太太接觸父親的扶養資源,以確保資金用於父親本身,而不被其他人占用,綜合而言,法律規定子女對於無自救能力的父母確實有扶養義務,但並未要求子女必須提供高額的經濟支援或全然承擔照護責任,只要未讓父親陷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狀態,即可避免遺棄罪的問題。
 
子女已經提供基本扶養,確保父親生活無虞,且若父親過去確實長期未履行扶養義務,持續超過2年,則即使完全不再扶養,也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的不處罰要件,不構成遺棄罪,因此,在不影響父親基本生存條件的前提下,子女完全可以選擇不再提供額外的扶養費,並拒絕讓新太太享有任何資源,而不會因此觸犯法律責任。

-家事-親屬-扶養-遺棄罪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條=刑法第294條=刑法第29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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