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脫產拒養母 妹妹可這樣做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哥哥的行為已經涉及惡意逃避扶養義務的問題,姊妹們可以採取三個法律途徑來處理,首先,可以透過民法第244條向法院請求撤銷哥哥將房地1/2贈與給其妻的行為,以防止其透過脫產來規避扶養義務,其次,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手段,確保法院判決的扶養費5000元能夠落實,最後,可以民法第179條向法院請求哥哥返還姊妹們已代墊的扶養費,並透過法院判決來強制執行,總而言之,雖然哥哥的行為未必構成遺棄罪,因為遺棄罪的成立須以母親無法維持生存為前提,但他確實已經違反扶養義務,姊妹們完全可以透過法律手段來追討應得的扶養費,並確保哥哥無法透過脫產來規避責任,以確保母親的基本生存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哥哥為了逃避扶養母親的義務,在母親向他請求扶養費的訴訟過程中,將房地1/2的權利以夫妻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其妻,以此方式脫產,並且無視法院最終判決要求每月支付5000元給母親,這種行為已經涉及惡意規避扶養義務的情形,身為妹妹們,面對這種狀況,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的訴訟,主張哥哥的脫產行為具有規避債務的意圖,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若有隱匿、轉讓財產以逃避債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行為,以確保母親能夠獲得應得的扶養費。
此外,法院已經裁定哥哥每月應支付母親5000元的扶養費,若哥哥仍拒絕履行,母親可以持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查封哥哥的財產、扣押銀行存款或薪資等方式來執行法院判決,確保扶養費的給付能夠落實。
至於哥哥自父親過世後長達7年未曾探望母親的行為,是否構成遺棄罪,則須視母親的生活狀況而定,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能力的人,依法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若有遺棄行為,導致該人無法維持基本生存,則可能構成遺棄罪,若因遺棄導致受害者死亡,甚至可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者,刑度將加重至1/2,因此,若母親已經無法自理生活,無經濟來源,無法靠自己的能力維持生存,而哥哥明知此情形卻仍不聞不問,則可能構成遺棄罪,然而,如果母親仍能維持基本生存,則即便哥哥未履行扶養義務,也未必會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而是屬於民事上的扶養義務爭議,至於姊妹們已經先行墊付母親的安養費,依法是否可以向哥哥追討?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的遺棄罪,須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不提供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為構成要件,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未履行義務,致使無自救能力之人面臨生命危險,若義務人未履行義務,但事實上尚有他人代為養育或保護,使該無自救能力者仍得維持生存,則難以成立該條之罪,然而,若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義務,便導致無自救能力者的生命或基本生存條件受到威脅,則仍應承擔遺棄罪的法律責任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29年上字第3777號判例)
民法第179條規定,若因他人應負的義務未履行,而導致自己不得不墊款時,則有權向應負責的人請求返還,因此,姊妹們雖然沒有法律義務替哥哥代墊母親的扶養費,但既然哥哥依法應該分擔扶養費,姊妹們可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哥哥償還應分擔的扶養費用,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據雙方的經濟能力來衡量扶養比例,通常若雙方經濟狀況相當,則扶養費會平均分擔,若哥哥的經濟能力優於姊妹們,則可能需要負擔更高比例的費用,因此,姊妹們應盡快搜集母親的安養費單據、支付證明,以及哥哥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的相關證據,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哥哥返還應負擔的扶養費,若法院判決哥哥必須支付扶養費,但他仍拒不履行,則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查封其財產或扣押薪資,以確保姊妹們能夠拿回代墊的款項。
-家事-親屬-扶養-遺棄罪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14條=刑法第2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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