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扶養父母,是否觸犯遺棄罪?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男子雖然未盡扶養母親的責任,但因其母親仍有其他子女照顧,並未陷入生存危機,因此不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然而,若該母親日後因無法獲得任何照顧,導致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那麼該男子的行為就可能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這起案件提醒我們,子女對父母的扶養不僅是道德責任,在法律上亦受到規範,若完全不履行扶養義務,雖然不一定會構成遺棄罪,但可能涉及民事上的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俗話說「養兒防老」,子女奉養父母向來被視為天經地義的責任,然而,法律上是否會因此認定子女不照顧年長父母即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仍需視個案情況而定,在一般人的認知裡,若子女成年且有穩定收入,卻對父母不聞不問,甚至將奉養父母的責任全部推給其他兄弟姊妹,似乎是一種嚴重的道德缺失,但這種行為是否符合刑法上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則需進一步探討。
刑法上的遺棄罪有兩種,一種是普通的遺棄罪,規定在第293條;另一種是違背義務的遺棄罪,規定在第294條。不構成遺棄罪,關鍵在於刑法上的「遺棄」與道德層面上的「不孝」是兩回事,刑法第294條,遺棄罪的成立須符合幾個要件,首先,行為人必須對無自救力者依法負有扶養、養育或保護的義務,其次,行為人須對無自救力者進行遺棄,亦即讓對方陷入無法生存的危險狀態,最後,該行為必須造成被害人實際的生存危機,在本案中,儘管該男子沒有盡到扶養母親的義務,但由於母親仍有其他子女照顧,其基本生活需求並未受到威脅,因此不符合遺棄罪「導致無自救力者陷入生存危機」的要件,換言之,該男子的不作為僅涉及民法上的扶養義務問題,屬於民事糾紛,而非刑事遺棄罪的範疇。
依照法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而致人於死,則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裡所謂無自救力之人,就是沒有辦法自己維持生存的人,例如嬰兒、重症病患、老人家等等;而這裡所謂的遺棄,意思是把被害人放到一個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的處境,
或許有人會疑問,若該男子的母親沒有其他子女照顧,而因無法維持生存而陷入極度貧困,是否就能成立遺棄罪,答案是有可能,舉例來說,若該男子是母親唯一的子女,且具備足夠的經濟能力,卻仍完全不提供任何扶養費或生活照顧,導致母親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無法獲得基本的醫療與食物資源,那麼檢察官可能會認定該男子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因為他的行為導致無自救力者(母親)陷入生存危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裁定其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實務上,刑法對遺棄罪的適用相當嚴格,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先檢視被害人是否仍有其他生存資源,若被害人尚有其他家屬或社會救助機構提供基本照顧,則即使行為人未履行扶養義務,也難以構成遺棄罪,因為法理上,遺棄罪的本質是「讓無自救力者面臨立即的生存危險」,而非單純的「未履行扶養義務」,例如,若某人僅是沒有探望父母,或未提供足夠的扶養費,但父母仍能依靠其他家屬或社會福利資源維持基本生活,則該行為不會構成遺棄罪,而僅涉及民事上的扶養糾紛。
沒有像年輕人把老年人放到深山裡面自己等死;需要注意的是,違背義務遺棄罪不僅處罰積極的遺棄行為,消極的不履行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如果造成被害人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的處境,同樣也在處罰的範圍內。
,本案是否構成遺棄罪的重要關鍵,就在於「被害人有沒有陷於生存危機」這點上。本案這位可憐的母親,有沒有陷於生存危機呢?依照檢察官的看法,顯然是沒有的,因為雖然這名男子對母親不聞不問,然而還有其他兄弟姊妹在照顧母親,這名男子消極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雖然在道德上應該受到譴責,但還沒有到達必須動用刑法來處罰的地步,所以檢察官才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指的是當負有法定或契約義務的人未履行其義務時,導致無自救力者的生存出現危險,換言之,只有當行為人未履行扶養、養育或保護義務,且被害人因此陷入無法維持基本生存條件的狀態時,才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若負有此義務之人未履行其義務,但事實上仍有其他人提供養育或保護,使該無自救力之人並未面臨生存威脅,則不成立遺棄罪,此見解強調,遺棄罪的關鍵要件不僅在於行為人未履行義務,更在於該行為是否實際導致被害人的生存危機,因此,在判斷是否成立遺棄罪時,法院會考量行為人不履行義務的當下,是否已有其他義務人或社會救助機構介入提供基本扶養,若有,則不構成遺棄罪,然而,若無其他人可提供扶助,導致被害人陷入無法生存的困境,則行為人仍須負起法律責任。
進一步分析遺棄罪的適用標準,可以發現,法律並不單純以行為人未履行扶養義務為判斷基準,而是以「是否導致無自救力者的生存風險」作為核心要件,例如,在家庭關係中,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依法負有扶養義務,若父母拒絕提供生活資源,使未成年子女陷入極端貧困、營養不良,甚至影響到生命安全,則構成遺棄罪,但若未成年子女仍有其他親屬或社會機構提供基本照顧,則父母的不作為僅涉及民事責任,而不會構成遺棄罪,這與成年人對年邁父母的扶養義務也適用相同的標準,例如,若某子女拒絕扶養父母,但父母仍有其他子女提供照顧,或能透過政府資助維持生活,則該子女不會構成遺棄罪,然而,若父母完全無法自理,且無其他親屬或機構提供協助,則該子女的不作為可能構成遺棄罪,這樣的法律設計,確保刑法僅適用於真正導致生命風險的案件,而非單純的家庭扶養糾紛。
此外,法院在判斷遺棄罪時,還會考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惡意,例如,若行為人刻意將無自救力者丟棄於人煙罕至之處,使其無法獲得任何幫助,則即便後來有其他人發現並提供援助,行為人仍可能構成遺棄罪,因為其行為本身已經創造生存風險,反之,若行為人僅是不履行扶養義務,但無自救力者仍能獲得其他來源的照顧,則不構成遺棄罪,這也說明為何在實務上,許多父母控告子女不扶養時,法院會個案狀況進行審慎評估,並非所有未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都會被認定為刑法上的遺棄行為,法院通常會要求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害人確實因行為人的遺棄而陷入生存危機,若無法證明,則該案僅涉及民事責任,而無法成立遺棄罪。
同樣的法律適用邏輯也適用於看護、養老機構或其他照護關係,例如,若受僱看護故意遺棄行動不便的老人,使其無法獲得醫療或基本照護,則可能構成遺棄罪,但若看護離職後,仍有家屬或其他照護人員接手,則該看護的離開不會導致遺棄罪成立,這種判斷標準確保法律的公平性,避免將所有未盡扶養義務的情況都視為刑事犯罪,從而確保法律對於真正需要保護的無自救力者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不致於讓遺棄罪成為解決家庭糾紛的手段。
這名男子的行徑雖然尚不構成犯罪,但並不表示這名男子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喔!依照民法的規定,只要父母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子女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子女按月給付扶養費用;就算子女自己經濟狀況不好,頂多也只能減輕扶養義務,但無法完全免除。除非是在某些極端的案例,例如父母過去長年虐待子女,或是有性侵子女的情形,子女才可以訴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遺棄罪的規範目的在於防止對無自救力者的極端不負責任行為,例如將嬰兒遺棄於野外、將老人獨自丟棄於醫院外而不聞不問等,這些行為都會讓被害人處於生存危機,因此構成犯罪,但若僅是未履行扶養義務,則應透過民法或社會救助機制來解決,而非動用刑法制裁,這也符合「刑法最後手段原則」,即只有當行為嚴重到足以影響社會秩序與人身安全時,才應適用刑罰。
-家事-親屬-扶養-遺棄罪-父母
(相關法條=刑法第293條=刑法第294條=民法第1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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