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住一起的情侶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04 Feb, 2019

律師回答:

沒有住一起的情侶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將來分手後對方持續來騷擾我,也能聲請保護令嗎?雙方只是床伴的關係,也能聲請保護令嗎?或許很多人會好奇,男女朋友及同性伴侶,又還沒結婚,尚未組成家庭,這樣會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嗎?答案是有的!但有一個限制,這個限制就是男女朋友或同性伴與必須有同居的事實才行,過去法律規定認為祇要同居才會受到侵害,因此,在舊法時代,沒同居的情侶間一旦有暴力或騷擾等行為,受害的一方是無法聲請家暴保護令的。一樣都是情人,住一起被打的才能聲請保護令,沒住一起被打的卻不行,實在不足以應付恐佈情人,所幸民國105年2月4日修正之後,就沒這個問題了,立法者考量現在社會上恐怖情人傷害案件頻傳,但礙於非同居生活而無法申請保護令,不免最終釀成悲劇,現行規定,16歲以上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只要出現精神、肢體暴力等情形,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即使不同居也同樣適用此法規,以避免恐佈情人侵擾行為。

 

因之,非同居情侶能聲請保護令,就算分手後也可以新增訂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依條文的內容可知,只要是親密關係伴侶,就算沒有同居,也是能聲請保護令。那麼分手後,對方持續有騷擾或暴力的行為怎麼辦?這也不是問題,依據新法,就算從未同居,只要當過情人就可以聲請,即使一旦分手,被害的一方還是能聲請保護令。因此,受害人要能舉證雙方為伴侶,如臉書感情狀態、合照、LINE對話紀錄或是友人證詞等任何蛛絲馬跡皆可,重點在於只要能證明是親密關係且有持續受暴或遭騷擾的事實,皆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受害人看到不舒服的簡訊不要刪除,可以留住作為證據。


至於,什麼是所謂的「親密關係伴侶」呢? 法律上定義:「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前半段的「以情感為基礎」很容易了解,就是指情侶關係,不管是異性戀、同性戀、無性戀。那麼,以「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就略為令人困惑。以性行為為基礎,不外乎就是砲友、床伴的關係(只是想必沒有人會公開承認自己與對方是純肉慾的吸引吧)。但因為條文限定是「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似乎應該排除一夜情的狀態,並竟才一晚,哪能發展出什麼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呢? 親密關係是一種介於友情與親情間的人際關係,社會氣氛再怎麼疏離,人都渴望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無論是情感上的或身體上的,但親密關係形式多種,也都可能產生親密暴力,不是只有傳統的夫妻或男女朋友而已。家庭暴力防治法放寬非同居情侶能聲請保護令,應是美事一樁。

 

緊急保護令通常警察或社工可代為聲請,保護令則需由當事人到法院提出。保護令範圍包括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強制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等,違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常遇到沒住在一起的男女朋友,卻受到另一半的暴力行為,即屬於「親密暴力」。若這類情況聲請保護令,警察、社工都會去調查,確認雙方是否是男女朋友不會太困難。若是被害人遭到情人毆打、跟蹤、高壓對戴、威脅騷擾等情形,可持著遭施暴證據至法院申請一般民事「保護令」,如果情況嚴重,被害人可能有生命危險,將可申請「緊急保護令」,經由法院認定事態嚴重性,最快1天法令就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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