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住一起的情侶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和修訂對保護受害人起到了關鍵作用。在法律中明確定義了家庭成員的範圍,並擴大了保護的對象,包括了更廣泛的關係,如同居關係、家庭成員的旁系血親或姻親關係等。這樣的擴大,使得更多受害人能夠獲得法律上的保護,不再受到傳統觀念的限制。即使是非同居的情侶關係,只要發生了家庭暴力,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保護令。這一修正考慮到了現實社會中存在的各種關係形式和家庭暴力的多樣性,從根本上加強了受害人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實施不僅僅是為了懲罰施暴者,更重要的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尊嚴。家庭暴力防治法為受害人提供了多種保護措施,包括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等,以便及時有效地防止和應對家庭暴力的發生。
律師回答:
國家對家庭不予介入的原則或所謂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最受到詬病之處即是此種消極態度成為助長家庭暴力的幫凶。傳統上「法不入家門」的觀念確實曾導致家庭內部的問題,特別是家庭暴力,長期被忽視或者被視為私事。這種觀念讓許多受害者在沒有外界援助的情況下受苦,特別是在權力不平等的家庭關係中。
不過,家庭暴力問題近年來已逐漸得到社會的重視,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因此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訂定,授權國家得以介入家庭以保護受害的家庭成員,雖然直接介入家庭運作,但卻也使得過去求助無門的家庭弱勢成員之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得到國家的保護。有鑑於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家庭」的認定範圍也與其他法律有所不同。不僅所包括的親屬範圍較廣,甚至將曾有親屬關係者也一併納入。
由此可以發現,立法者為了完整的保護被害人權益,在此採用廣義的「家庭」定義。有趣的是,此舉似乎也意味著,若廣義的家庭成員間發生糾紛或暴力事件時,社會可能仍然傾向認定其為「家務事」,因而需要國家機關的特別關照與法律的特別規範加以保護。
與「家庭」相關的新聞報導以家庭暴力案例出現最為頻繁、數量也最多,可見家庭暴力問題仍然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家庭暴力事件的報導中,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或執法機關的介入,都有詳細的報導。然而,隨著社會對這一問題的認識逐漸提高,許多國家已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來保護受害者,特別是最弱勢的家庭成員。這些法律授權國家介入,以預防和應對家庭暴力,不再允許「家醜不可外揚」的陳舊思想繼續危害人們的身心健康。
而且常在報導案件事實之餘,又刊登相關訪談或評論,呼籲大眾不要受到「清官難斷家務事」或「家醜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的限制而漠視家庭暴力問題。可見雖然家庭暴力事件仍然層出不窮,但是社會輿論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持正面肯定的態度。也就是說,即便國家機關依法得以直接介入家庭,甚至得採取強制手段,但在維護人身安全與尊嚴的必要性與迫切性的考量下,這樣的管制或介入仍然得到社會大眾肯定與支持。
家庭成員範圍
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擴大了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包括曾有親屬關係的人。這不僅僅是對受害者權益的保護,也是對家庭結構更加細致和現代化的認識。法律明確規定,不僅直接的肢體暴力,包括精神虐待、經濟控制等形式的虐待也是家暴的一部分,都是需要被正視和處理的。
其實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裡就清楚列出所謂的家庭成員範圍: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經是同居關係、現在或曾是家長家屬或有家屬關係
●現在或曾經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現在或曾經是四等親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除了這幾個家庭關係外,為了嚴防恐怖情人而衍生出的規範,也提到只要年滿十六歲,遭到現在或曾經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暴,也能夠受到家暴防治法的保護,而高嘉瑜的事件便適用這個恐怖情人條款,雖然兩人只是交往關係,但只要遭到對方施暴,就能夠去聲請保護令讓對方遠離自己,無法再對自己造成傷害。
此外,最近也有一個案例是關於公公因為與媳婦有一些爭執,便多次恐嚇媳婦,甚至直接毆打媳婦,導致她頭部受到創傷,而公公與媳婦間的關係便是前面提到的直系姻親,因此只要有出現施暴的情況,媳婦也能依家暴防治法的規定去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自己不會再受到公公的暴力威脅。
而家庭成員間的暴力並不設限於肢體的毆打或踹踢,像是前面提到的言語恐嚇也是一種暴力,此外,像是遭到言語辱罵、惡意誹謗等言語精神上的傷害,同樣也能夠去聲請保護令,可能大家直觀上會覺得肢體暴力的威脅性較大,但長期處在言語與精神暴力的環境中,其傷害可能甚至會比肢體毆打更為嚴重,不僅可能會造成受害人罹患精神疾病,更可能會成為一輩子的創傷,這樣的傷害絕不比肢體暴力來的輕。
因此,無論是自己或是得知他人正遭遇家庭暴力,都應該要勇敢站出來,無論是聲請保護令或是提告求償,都會是可行的方式,讓受害者不會再獨自承受這樣的傷害卻無處可躲,有了保護令就能讓加害者遠離,提告求償也能嚇阻加害者再次做出相同的暴力行為。
沒有住一起的情侶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將來分手後對方持續來騷擾我,也能聲請保護令嗎?雙方只是床伴的關係,也能聲請保護令嗎?或許很多人會好奇,男女朋友及同性伴侶,又還沒結婚,尚未組成家庭,這樣會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嗎?
答案是有的!但有一個限制,這個限制就是男女朋友或同性伴與必須有同居的事實才行,過去法律規定認為祇要同居才會受到侵害,因此,在舊法時代,沒同居的情侶間一旦有暴力或騷擾等行為,受害的一方是無法聲請家暴保護令的。一樣都是情人,住一起被打的才能聲請保護令,沒住一起被打的卻不行,實在不足以應付恐佈情人,所幸民國105年2月4日修正之後,就沒這個問題了,立法者考量現在社會上恐怖情人傷害案件頻傳,但礙於非同居生活而無法申請保護令,不免最終釀成悲劇,現行規定,16歲以上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只要出現精神、肢體暴力等情形,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即使不同居也同樣適用此法規,以避免恐佈情人侵擾行為。
因之,非同居情侶能聲請保護令,就算分手後也可以新增訂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依條文的內容可知,只要是親密關係伴侶,就算沒有同居,也是能聲請保護令。那麼分手後,對方持續有騷擾或暴力的行為怎麼辦?這也不是問題,依據新法,就算從未同居,只要當過情人就可以聲請,即使一旦分手,被害的一方還是能聲請保護令。因此,受害人要能舉證雙方為伴侶,如臉書感情狀態、合照、LINE對話紀錄或是友人證詞等任何蛛絲馬跡皆可,重點在於只要能證明是親密關係且有持續受暴或遭騷擾的事實,皆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受害人看到不舒服的簡訊不要刪除,可以留住作為證據。
什麼是所謂的「親密關係伴侶」呢?
法律上定義:「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前半段的「以情感為基礎」很容易了解,就是指情侶關係,不管是異性戀、同性戀、無性戀。那麼,以「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就略為令人困惑。以性行為為基礎,不外乎就是砲友、床伴的關係(只是想必沒有人會公開承認自己與對方是純肉慾的吸引吧)。但因為條文限定是「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似乎應該排除一夜情的狀態,並竟才一晚,哪能發展出什麼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呢?親密關係是一種介於友情與親情間的人際關係,社會氣氛再怎麼疏離,人都渴望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無論是情感上的或身體上的,但親密關係形式多種,也都可能產生親密暴力,不是只有傳統的夫妻或男女朋友而已。家庭暴力防治法放寬非同居情侶能聲請保護令,應是美事一樁。
緊急保護令通常警察或社工可代為聲請,保護令則需由當事人到法院提出。保護令範圍包括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強制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等,違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常遇到沒住在一起的男女朋友,卻受到另一半的暴力行為,即屬於「親密暴力」。若這類情況聲請保護令,警察、社工都會去調查,確認雙方是否是男女朋友不會太困難。若是被害人遭到情人毆打、跟蹤、高壓對戴、威脅騷擾等情形,可持著遭施暴證據至法院申請一般民事「保護令」,如果情況嚴重,被害人可能有生命危險,將可申請「緊急保護令」,經由法院認定事態嚴重性,最快1天法令就會生效。
社會大眾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支持,顯示了人們對於打破傳統家庭神聖不可侵犯觀念的意願,以及保護個人安全和尊嚴的重視。法律的存在和實施不僅是對受害者的即時保護,更是對施暴者的警告,試圖通過法律手段減少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改善社會結構和文化觀念。
在這種背景下,每個人都應該了解和支持這樣的法律,並在必要時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和他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這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整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
總的來說,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施是對傳統觀念的一種修正,是社會對家庭內部問題法律干預的認可和支持的體現。它不僅為受害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護,也推動了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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